审理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882刑初323号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分别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吃完饭在杨家镇北村黄伟沙场工棚房间睡觉,其间郑某借口多次进入黄某乙睡房和其搭讪,最后郑某穿着一条三角裤来到黄某乙床头双手强行插进黄某乙的内衣里摸捏黄某乙的左右乳房,黄某乙推开他的手,郑某又强行拉着黄某乙右手抚摸他的生殖器,黄某乙反抗挣扎,接着郑某将黄某乙的长裤和内裤脱至小腿处,并骑在黄某乙的身上,将右手食指和中指插入黄某乙生殖器官里来回抽插,但没多久郑某就控制不住并在黄某乙的肚子上射精。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乙17000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强奸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黄某乙均在雷州市杨家镇北村黄伟沙场务工。2016年2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吃完饭在杨家镇北村黄伟沙场工棚房间睡觉,其间,被告人郑某借口多次进入被害人黄某乙睡房与其搭讪,最后,被告人郑某遂产生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于是,被告人郑某穿着一条三角裤来到被害人黄某乙床头,双手强行插进被害人黄某乙的内衣里摸捏被害人黄某乙的左右乳房,被害人黄某乙推开他的手,被告人郑某又强行拉着被害人黄某乙右手抚摸他的生殖器,被害人黄某乙反抗挣扎,接着被告人郑某将被害人黄某乙的长裤和内裤脱至小腿处,并骑在被害人黄某乙的身上,将右手食指和中指插入被害人黄某乙生殖器官里来回抽插,不久,由于被告人郑某控制不住便在被害人黄某乙的肚子上射精。
另查明,案发后,于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黄某乙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郑某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扣押的一团白色纸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清单、雷州市人民医院证明材料、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3、证人蔡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6、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DNA)字(2016)0301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现场概貌图、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郑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强奸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郑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在量刑时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春熙
审判员陈再美
人民陪审员林卓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洪广仁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