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36号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丹丽,被告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3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1月15日生育儿子廖某乙,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4日生育女儿廖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理解不深,原告不知被告婚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16日才刑满释放。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在原告的催促下才帮人家开货车送货,但自从儿子出生后,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原告将儿子交给被告的母亲照顾,原告在广州开淘宝店,被告则在东莞打工,至2012年12月这段期间,被告一直有婚外情。2012年12月2日,原告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也同意原告的要求,但由于被告父母的强烈反对,最后不得不放弃。为了办理儿子入户需要,原、被告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被告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和原告过日子,原告也决定原谅被告,双方于2013年一同到东莞打工,但是被告刚刚到东莞不到一个月便犯了强奸罪,原告当时并不知道公安机关已在网上通缉被告。2013年10月13日被告对怀有身孕的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得已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救,双方通过派出所民警调解达成协议,原告同意不追究被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2013年10月14日被告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现在在肇庆市怀集监狱服刑。自从原、被告结婚以来,被告从不关心照顾孩子的生活,还将原告赚的人民币34000元取走,称是向原告借款,其实是用于被告婚外交女朋友的消费。被告还向原告的母亲和姐姐借款人民币4000元,这两笔借款都是被告用于个人消费款项,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综上,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婚后因被告有婚外情并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犯下强奸罪,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廖某乙、女儿廖某丙归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儿女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3、被告付还原告的母亲陈某某和姐姐倪某甲的借款人民币4000元,付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4000元;4、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对婚姻不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廖某甲辩称,原告起诉中的双方认识时间、谈婚时间、举行婚礼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生育孩子廖某乙、廖某丙的情况属实。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问题,被告要求等其刑满出狱再说。如果离婚的话,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廖某乙及女儿廖某丙,并由被告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另外被告还可以给原告一笔补助。被告承认向原告母亲借款1000元属实,但表示已经付还原告母亲了。被告不承认其有向原告姐姐借款3000元,认为是原告自己向其姐姐借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原告主张34000元借款的问题,被告并不承认是向原告借款,其认为是夫妻一起做生意亏掉的。被告不承认其有家庭暴力,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另外,被告认为双方有经常发生纠纷,但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没有婚外情。被告还表示如果可以的话看能否等其出狱后再离婚,但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但要求抚养婚生孩子廖某乙、廖某丙,不用原告承担任何抚养费,服刑期间先由被告父母暂时代为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3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15日生育儿子廖某乙。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4日生育女儿廖某丙。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10月1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双方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协议解决。被告曾因抢劫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4年8月15日,被告犯强奸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5年2月9日,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犯强奸罪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要求能否等其出狱后再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但要求抚养婚生孩子廖某乙、廖某丙,并由被告自己承担二个孩子的全部抚养费,在被告服刑期间先由被告父母暂时代为抚养二个孩子。庭后,被告父母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他们要求原、被告的婚生孩子廖某乙和廖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父母承诺在被告服刑期间他们愿意也有能力和条件代被告抚养好二个孩子,现长子廖某乙就由他们在抚养。原告庭后也承认被告家庭条件比较好,为了能让二个孩子以后有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能够让他们兄妹相伴健康成长,既然被告及其父母要求并承诺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好二个孩子,原告同意婚生孩子廖某乙和廖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服刑期间,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原告同时放弃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也放弃被告付还借款人民币34000元的请求,原告也表示不需要被告的补助。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廖某甲及婚生儿子廖某乙的户籍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婚生女孩廖某丙出生医学证明、协议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原告的询问笔录三份、被告父亲廖某丁、母亲廖某戊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登记结婚,有结婚证为据,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纠纷,婚姻基础差,且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4年8月15日,被告犯强奸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婚生孩子廖某乙、廖某丙应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服刑期间先由被告父母暂时代为抚养。被告父母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他们要求婚生孩子廖某乙和廖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父母承诺在被告服刑期间,他们愿意且有能力和有条件代被告抚养照顾好孩子廖某乙和廖某丙,现长子廖某乙就由被告父母在抚养照顾。原告也承认被告家庭条件比较好,为了能让二个孩子以后有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能够让他们兄妹相伴健康成长,既然被告及其父母要求并承诺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好二个孩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原告同意婚生孩子廖某乙和廖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服刑期间,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且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8日将女儿廖某丙交接给被告父母。综上,在婚生孩子廖某乙、廖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服刑期间,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的问题上,本案原、被告已形成共识,自愿达成协议,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放弃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以及放弃被告付还借款人民币34000元的请求,属于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不再审查处理。对原告要求被告付还原告母亲陈某某及姐姐倪某甲的借款问题,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3条第(2)项、第4条、第1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
二、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廖某甲达成的婚生儿子廖某乙、女儿廖某丙由被告廖某甲负责抚养(被告服刑期间,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廖某甲自己承担的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帆
代理审判员陈礼俊
人民陪审员江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浩杰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