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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99号王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6-13  浏览:

审理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99号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运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西王曲村南玉莲家门口晒太阳,同村孙某也闲转至此,随后一同在此晒太阳,后王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孙某哄骗至其家中卧室,对孙某实施了强奸。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人孙君利、孙新浩、南玉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证据确凿,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没有和被害人孙某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西王曲村南玉莲家门口晒太阳,同村孙某(女,14周岁,患有中度精神迟滞疾病)也闲转至此,随后一同在此晒太阳,后王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孙某哄骗至其家中卧室,对孙某实施了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报案材料及破案抓获经过:孙新浩于2013年12月10日报案,2014年2月24王某某在王曲街办西王曲村被民警抓获。

2.现场方位图、被害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孙莹辨认出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西王曲村王某某家以及辨认出王某某系强奸她的人。

3.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辨认的情况。

4.提取被害人内裤笔录:2013年12月10日21时民警对孙某事发当日的内裤进行提取。

5.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对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孙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

(二)被害人孙某陈述:2013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其在雷来利家门口的小板凳上坐着,后其村的王大民拿一水杯,叼着旱烟袋也坐在她的旁边,当时两人在场旁边没有人,王大民给其说想她了,让其到家里去玩,并给她钱让她买吃的,她就相信了。王在前面朝他家走,她跟在后面进了他家门,王进去后还朝外面看了一眼,发现外面没人,把大铁门反锁了,后把她带到东边的房子,门也反锁了,王就伸手脱她的裤子,她不愿意,用手拽住不让他脱,但被王强脱到膝盖处,她看到王的阴毛略微发白,穿了一条黑道道内裤。王将其推到他的床上,她没推开他,王站在床边强行把她的两条大腿分开,用阴茎往其阴道里插,她用手推但没推动,她反抗了但没王的劲大。她说报警,王说随便报不怕,后把她的上衣揭了起来,用手在其胸部乱摸。抽插了大约不到五分钟,王将精液射在了她的阴道内,用卫生纸擦了阴茎,她没有收拾直接将裤子提起来了。

(三)证人证言:

1.孙君利(村民)证言:2013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看见其村的孙某和王大民在西王曲村雷来利家门口坐着,他又朝东走,看见“王大民”和孙某都起来,王大民走在前头,孙某在后边跟着跑,看见王大民进了他家,接着孙某也进了王大民家,王大民将大铁门关了。

2.孙新浩(孙某父亲)证言:孙新浩证明孙某天生智力低下,平时孙某和其生活在一起,听孙君利说大民把孙某强奸了。2013年12月10日晚上6时许,孙到其家,说12月9日下午3时30分许,见王某某和孙某一前一后进了王某某家,他接着又到王某某家门口,看见王某某家的大门锁了。王在村里作风不好,2012年10月份左右孙某还在村委会广场给人说王某某在她身上爬过。孙某身体挺好,但是智力低下小学毕业。

3.南玉莲(村民)证言:孙某是个智障娃,当日下午,来到自家门口晒太阳,王大民也来晒太阳了,坐在孙莹的旁边,因王大民平日在村中为作不好,自己就进屋了。

4.孙作新证言:孙莹是其弟的女儿,言谈举止像四五岁的孩子,智力低下,上学也上不进去,只上到小学三年级;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辨别能力,别人开玩笑让她干什么就干什么。孙某的母亲已经去世。

5.程金奎(村民)证言:孙某脑子不好使。听说出生时脑浆不够,言谈举止象四、五岁的孩子,智力低下,孙某的父亲有过精神病史,其母亲已经去世。

6.刘新社(村民)证言:内容和程金奎所证明的内容一致。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9日15时许,其拿着水杯,叼着旱烟代在村里溜达,到雷来利家门口时,雷母让其在她家门口晒太阳,他坐下来,接着孙某也来了,坐在他的旁边。当时只有他和孙某在场没其他人。孙手拿了个录音机,说要插卡但没卡?两人就聊了几句,接着他就回家了,孙还没有走。至于孙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孙某有些痴呆,他没有和孙发生性关系。

(五)鉴定意见书

1.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西康法鉴2014精鉴字2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孙莹患中度精神迟滞,2013年12月9日下午,被鉴定人遭受性侵害时,由于受智力低下和年龄幼小的影响,无性自卫能力。

2.陕西西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字2013第798号,证明:在送检的孙莹内裤中检出人精斑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为混合斑,包含有孙莹和王某某两人的STR基因型,在送检的孙莹阴道拭子中未检出人精斑。

上述事实,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无性自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马婉贞

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