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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6)桂0721刑初393号李某1、李某2寻衅滋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6-15  浏览:

审理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桂0721刑初39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1-17
法  官:  陈邦超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告人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涉及他人隐私,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长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2及辩护人黄翠英、朱海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灵山县灵城镇步行街“风翼99”网吧企图搭讪被害人丁某(女,2001年12月23日出生)时,与丁某的男性友人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1、李某2相约李永棠(另案处理)在网吧外等候企图报复与其发生冲突的男子时,见丁某与被害人杨某3某(男,2001年1月31日出生)驾驶摩托车离开网吧便驾车尾随两被害人至灵山县灵城镇小南门处路段,将两被害人拦停,被告人李某1立即上前拔掉杨某3的车钥匙,李永棠则将杨某3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其后,被告人李某1、李某2驾驶杨某3某的摩托车强行将杨某3某、丁某带至灵山县新圩镇云洲中学往灵山方向公路边的空地处。被告人李某2打电话相约上同村的李某4后,又驾驶杨某3某的摩托车和被告人李某1等三人出到灵城镇再次寻找与被告人李某1发生冲突的男子,留下李永棠看守丁某和杨某3某。李永棠将丁某拉至偏僻处强奸了丁某,杨某3某则趁机逃跑。被告人李某1、李某2再次回到公路边的空地处发现杨某3某已经逃跑后,将杨某3某的摩托车骑回被告人李某1的家中,占为己有。被告人李某1在得知丁某被李永棠强奸后,产生与丁某发生性行为的想法,将丁某搭至其家中的房间内,企图与丁某发生性行为,多次强行脱丁某的衣服因遭到极力反抗而未得逞。

2016年4月7日4时许,被害人杨某3某向灵山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1、李某2迫于压力,通过同村的李某3将被害人杨某3某的摩托车骑至灵城镇风雨桥附近归还给杨某3某。经鉴定。被害人杨某3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44元。2016年4月9日凌晨,灵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灵山县新圩镇急水村委会抓获被告人李某1、李某2。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照片、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灵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灵山县妇幼保健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证人李某3、杨某1、杨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3某、丁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另被告人李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企图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辩称,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灵山县灵城镇步行街“风翼99”网吧企图搭讪被害人丁某(女,2001年12月23日出生),与丁某的男性友人发生了言语冲突,被告人李某1、李某2便约了李永棠(另案处理)在网吧外等候与其发生冲突的男子,企图报复殴打该男子。后见被害人杨某3某(男,2001年1月31日出生)驾驶一辆蓝色的五羊本田牌踏板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44元,车主为杨某1)搭载被害人丁某离开“风翼99”网吧,被告人李某1便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2,与李永棠驾驶另一辆摩托车尾随两被害人,至灵山县灵城镇小南门处路段时,被告人李某1驾驶摩托车将两被害人拦停,即拔掉被害人杨某3某的摩托车钥匙,李永棠则上前将被害人杨某3某拉下车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李某1驾驶被害人杨某3某的摩托车,与李永棠及被告人李某2强行将被害人杨某3某、丁某带至灵山县新圩镇云洲中学往灵山方向100米公路边的一山脚空地处。被告人李某2打电话叫来同村的李某4后,驾驶被害人杨某3某的摩托车和李某4、被告人李某1三人出到灵城镇“风翼99”网吧寻找之前与被告人李某1发生冲突的男子,留下李永棠负责看守被害人丁某、杨某3某。被告人李某1、李某2回到公路边的山脚空地处时,发现被害人杨某3某已经逃走。被告人李某1在得知李永棠强奸了被害人丁某后,产生了要与被害人丁某发生性行为的想法,便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丁某搭载至其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急水村委会二队18号的家中,后将被害人杨某3某的摩托车骑回家中占为己有。在房间内,被告人李某1企图与被害人丁某发生性行为而多次强行扯脱被害人丁某的裤子,在遭到被害人丁某的极力反抗未得逞后放弃了对被害人丁某的性侵行为。

被告人李某1、李某2得知被害人杨某3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2016年4月8日21时许,通过同村的李某3将被害人杨某3某的五羊本田牌踏板二轮摩托车送至灵山县灵城镇风雨桥附近归还给被害人杨某3某。2016年4月9日0时许,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民警在灵山县新圩镇急水村委会蓝球场处将被告人李某2抓获。民警根据被告人李某2的指引,随后在该村委会李永棠的住宅楼房内将被告人李某1抓获。同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均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7日4时25分,灵城派出所接被害人杨某3某报称,其于2016年4月7日2时许至4时许在灵城镇小南门路段处被三名陌生男子挟持并抢走一辆车身蓝色的五羊本田牌女装踏板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N×××××,车主是其叔叔杨某1。同日16时21分,灵城派出所接被害人丁某报称,其于2016年4月7日2时30分至5时30分期间被一名陌生男子从灵城镇小南门路段劫持到新圩镇云洲中学往灵山方向100米右边一山脚下处强奸。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2于2016年4月9日0时许被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李某2的指引在灵山县新圩镇急水村委会篮球场处抓获;同日,公安民警在灵山县新圩镇急水村委会李永棠的楼房处抓获被告人李某1。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3处扣押一辆车号牌为桂N×××××、车架号1001585、发动机号16A01172的摩托车,并已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杨某3某;从李永耀处扣押一辆车架号71822737、发动机号72437941的摩托车。被告人李某1、李某2对一辆车号牌为桂N×××××、车架号1001585、发动机号16A01172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

4、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出生年月等个人身份基本信息情况;被害人丁某出生于2001年12月23日,被害人杨某3某出生于2001年1月31日。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车架号为1001585、发动机号为16A01172的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杨某1,该车于2016年2月份以7300元的价格购买。

6、灵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灵山县妇幼保健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杨某3某的伤情为头部、下腹部软组织挫伤;被害人丁某的外阴未见明显裂伤及挫擦伤痕,处女膜陈旧性裂伤,未找到精虫。

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杨某3某能够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李永棠、李某2;被害人丁某能够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李某2、李某1;被告人李某2、李某1能够分别辨认出被害人杨某3某、丁某。

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1(被告人)叫其骑李某2(被告人)的摩托车一起到灵城镇,李某1和李某2一起骑抢来的摩托车,其骑李某2的摩托车跟在后面。到了灵城,李某1和李某2将抢来的摩托车停放在灵城镇江滨一路风雨桥头旁边后,将车钥匙放在踏板上,李某1叫其在旁边看,说只要有人来开车其就可以离开了。然后,李某1和李某2驾驶李某2的摩托车离开。过了一会公安民警就把其抓住了。

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钦州工作,其有一台深蓝色的五羊本田摩托车放在家里,车牌号是桂N×××××、车架号LWBTCG109G1001585,发动机号是16A01172,该车是其于2016年2月5日花了7300元钱购买的,车主是其本人。其的侄子杨某3某(被害人)是和其住在同一栋房子,该摩托车平时都是杨某3某使用。2016年4月7日早上,杨某3某打电话说摩托车在小南门街被人抢走了。

1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8日晚22时许,其在灵山县灵城镇江滨一路风雨桥桥头处发现其弟弟杨某3某被抢走的摩托车,就在那里等其弟弟。后来其弟弟来到,其想去上前跟其弟弟说话就被公安民警传唤调查。

11、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7日02时许,其和女朋友(被害人丁某)离开风翼99网吧去取车,在楼下其看到有三名男子在网吧下面坐着,其女朋友一眼就认出来是刚刚调戏她的那几名男子。其没有理会三名男子,骑摩托车载着其女朋友来到了灵城镇小南门街斜坡上,停车之后其才发现刚刚在网吧楼下的那三名男子骑着两辆125男装摩托车追了上来,是两台车,开在前面的那台车上面坐着两个人,开在后面的那台上只有一个人。开在前面的那台摩托车就上前撞了一下其摩托车的车尾,开车的那个人身穿白色T恤(被告人李某1),大概25岁,那男子下车走过来拔了其的摩托车的车钥匙,并问其:“你是不是很恶”其没有说话,后来在后面开那台125摩托车上的那个男子,身穿一件短袖红色的花衣服,看样子30岁左右,用手勒住其的脖子并把其拌倒在地上,用脚踢其腹部,其就蜡缩住身子用双手抱住头,短袖红色的花衣服男子(李永棠)又走到前面用脚踢了一下其的头。其的女朋友一直在喊“刚刚想要和你们打架的人不是他”。后来那名身穿白色T恤的那个男子就叫红色花衣服的那个人不要打了,之后那个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就打电话,说要叫人过来到风翼99网吧去找其朋友“阿肖”打架,打完电话之后那个身穿红色花衣服的男子就拉其起来并把其推上其摩托车,其女朋友也被叫上摩托车上并坐在其的前面,那名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就开着其的摩托车载着其和女朋友就离开了,其余那两名男子就一人骑乘一辆摩托车跟着。到了4时许,那名穿白色T恤的那名男子搭着其和女朋友来到了灵山县新圩镇往浦北县方向的一间加油站附近的空地,那两名男子也骑着125摩托车停了下来。那三名男子商量着要找人一起去风翼99网吧去打其朋友“阿肖”,那名身穿红色花衣服的男子就要求留了下来看着其和女朋友,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便坐着其的摩托车,另一名男子骑着一辆125男装摩托车就离去了,那名留下来的红色花衣服男子看守着其和女朋友。不久之后那名红色花衣服男子就带其女朋友去其它地方了,其看到他们离去之后就逃走了,一直跑到新圩镇加油站对面的一间民房去借电话打110报警,不久,公安民警就找到了其,其就带着公安民警回到了那三名男子劫持的地方,但是男子和其女朋友以及其所骑的摩托车已经不见了。其被抢的是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身为黑色的,车牌号码为桂桂N×××××车架号LwBTC010901001585,发动机号16A01172,该车是2016年2月份以7300元人民币购买,车主是其叔杨杨某112、被害人丁丁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7日凌晨,其跟杨杨某3(被害人)一起来到网吧楼下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杨杨某3开着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搭着其,当快要到小南门斜坡时,就被刚才在网吧坐在旁边的那三名男子开两辆125男装摩托车堵在其摩托车前围住了,那三名男子中其中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高个男子(被告人李李某1就对说“今晚你们死定了”,其就跟杨杨某3下车站在车旁边,那三名男子也下车,那个穿红白相间颜色衣服的男子(李永棠)走到杨杨某3面前用脚一脚踩在杨杨某3的肚子上,杨杨某3摔倒在地上,那个穿红白相间颜色衣服的男子就过去用脚不断的往杨杨某3的身体上踩打,杨杨某3被打几分钟后旁边有人出声说停手不要再打了,那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高个男子就说“我来开车,你们上车去找网吧那个男的”之后那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高个男子开着杨杨某3的摩托车,其就跟杨杨某3上车,其坐中间,杨杨某3坐后面,之后就那名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就开着杨杨某3的踏板女装摩托车搭着其和杨杨某3往灵山县新圩镇方向开去,另外那名穿着红白相间颜色衣服的男子和另外一名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也各自开着一辆男装摩托车一起跟着上来。随后其和杨杨某3就被带到了灵山县新圩镇往浦北县方向一间加油站附近的一块空地上,那三个人就在那里商量说要去风翼99网吧找“阿肖”打架,那名穿红白相问颜色衣服的男子就说留下来看守其和杨杨某3,那两名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开着摩托车离开了。过了大概十分钟,那名穿红白相间颜色衣服的男子拖着其进去暗一点的地方,并且威胁其不要出声,当时其比较害怕不敢说话。那名男子脱掉了其的裤子,然后双手在其身上乱摸,几分钟后,那名男子就强奸了其,之后那名穿红白相间颜色衣服的男子就把其带回到下车的位置,到那里了之后其就没有见到杨杨某3了。过了大概几分钟,那两名开车出去找“阿肖”打架的男子就开车回到了那里,随后那名穿白色短袖T恤高个男子就开着杨杨某3的踏板摩托车,并且叫其上车,把其带到了灵山县新圩镇急水村的家中。白色短袖T恤高个男子叫其睡在床上,其怕被打就躺在床上,之后高个男子就摸其身体。其看到高个男子只穿一条内裤并睡在其旁边,动手扯其的裤子,其很害怕就不断挣脱不让脱其衣服。由于其挣扎得比较激烈,高个男子一直没有能脱下其的裤子,之后高个男子继续尝试了三四次来脱其的裤子,但是其一直激烈反抗,高个男子没有成功,就僵持到天亮,高个男子就在床上睡着了,其就自已一个人逃离。杨杨某3的一辆摩托车被抢走了,最后是那个穿白色短袖T恤高个子男子开走的。13、被告人李李某1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7日3时许,其和李永棠、李李某2被告人)三个人在灵山县灵城镇广场附近碰见一个女孩子,其就上前要QQ号码,但是女孩子不给,于是其三个人就跟着那个女孩子来到了步行街风翼99网吧卡座那里,再次上前要QQ号码,还是要不到,与跟女孩子坐在一起的一个男子发生语言冲突,其三个人就到风翼99网吧底下想等那个男的出来打,但是那个男的没有出来。后见那个女的(被害人丁丁某和一个男的(被害人杨杨某3)出来,那个男的从风翼99网吧一楼开着一辆宝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走了,其和李永棠、李李某2个人就开车追上去。追到了灵山县灵城镇小南门街往丰江路方向斜坡处时,其就提出要将那个女的和男的拦截下来,然后其就用摩托车撞了那个男子的摩托车后面,李永棠就把摩托车开到前面拦截住,其下车把那个男的摩托车钥匙拔了,李永棠就把那个男的殴打了一顿。其抢走了那个男的摩托车,搭着那个男的和那个女孩子往灵山县新圩镇方向走,来到了灵山县新圩镇往浦北方向加油站附近的一块空地上,留着李永棠看守那个男的和女的,其打电话叫上同村的李李某4其、李李某2起到步行街风翼99网吧,想找之前跟其三人吵架的男子打架,但是没有找到。后来其三个人又回到了灵山县新圩镇往浦北方向加油站附近的一块空地上那里,那个男的已经逃走了,其发现李永棠已经“搞”了那个女的了,说了两句,李永棠就发脾气走了。其见李永棠已经得“搞”了,也想“搞”,于是其就把那个女孩子带回其的家中。在其的房间床上,其试图脱了4次那个女孩子衣服都没有成功,就睡觉了,天亮的时候那个女孩子已自行离开。当日14时许,李李某2来到其的家里,其想把抢来的这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卖掉,然后再跟李李某2个人把钱分了。于是其两个人就在其家里用水把抢来的这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清洗干净,其跟李李某2:“把这辆摩托车卖掉,然后钱我们两个人平分”,李李某2时说先不卖这辆摩托车,等几天先。其本来也想要一辆车来开,因为其家里的那辆男装125摩托车太旧太烂了,于是也同意先不卖车。

14、被告人李李某2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7日凌晨,那个女孩(被害人丁丁某跟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被害人杨杨某3)从步行街风翼99网吧下来骑上一辆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走了,李李某1被告人)就认为那个女孩旁边的黑衣男子就是之前在网吧里和其争吵的男子,于是李李某1骑着男装摩托车搭着其跟上去,李永棠也骑着男装摩托车跟了上来。就在那对男女的摩托车减速拐进夜宵街附近的一条小巷时,李李某1叫其和李永棠在那里拦截那对男女。于是李李某1跟其一起用开男装摩托车从后面撞那对男女的摩托车,那对男女的摩托车就停了下来,李永棠就开男装摩托车停在那对男女的摩托车前面拦住,李李某1车该黑衣男子摩托车上的钥匙拔了下来,李永棠冲到那个黑衣男子的身旁后就将黑衣男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上,用手和腿踢打了黑衣男子的胸部和头部,那名黑衣男子被打后就双手抱头躺在地上不敢起来,那个女孩见状就大叫。其和李李某1提议把那个黑衣男子和女孩带到新圩问清楚情况先,李永棠也同意这个提议。李李某1骑上那个黑衣男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然后就叫那个黑衣男子和女孩上他所骑的车,那对男女很害怕,不敢做声就乖乖地上了摩托车,其和李永棠也骑上男装摩托车,由李李某1车带路,往新圩方向走,同时其还打电话给同村一个叫做李李某4人去新圩回合。之后其三人就将那个黑衣男子和女孩搭到那个加油站附近山岭下的一平地处。其问黑衣男子和女孩是否认识在网吧吵架的男子,黑衣男子表示不认识,女孩就说认识那个男的才几天但不是很熟。不久李李某4开着蓝色踏板摩托车赶到,其就和李李某4李永棠李李某1量再回风翼99网吧找那个吵架的男子。因为在把那女孩带到新圩后,李永棠就一直对那个女孩动手动脚,经常伸手摸那个女孩的身体,想“上”那个女孩,于是其就提出自已留下来看管那个黑衣男子和女孩,但是李永棠不同意。其就跟李李某1李李某4车回风翼99网吧,临走时其还看见李永棠对那个女孩搂搂抱抱。其三人骑上抢来的蓝色踏板摩托车回到风翼99网吧,但是没有找到在网吧和其争吵的男子,李李某4说还想在灵山继续玩,让其和李李某1着抢来的摩托车回新圩。当其和李李某1到新圩加油站山岭下的一平地时,没有看见李永棠和黑衣男子以及那个女孩,李李某1打给李永棠,李永棠就说在附近准备回来,其听到李李某1了李永棠一句“你就只能得这一次”。过一会李永棠就开五羊本男装摩托车搭着那个女孩回来,那个女孩下车后一直在哭。其问李永棠是怎么回事,李永棠没有做声,其就知道李永棠应该是“上”了那个女孩了。李李某1骂李永棠不好好看管黑衣男子还带女孩出去“搞”,李永棠听后就发脾气一声不响的开自已的五羊本男装摩托车离开了。这时,李李某1叫其留在原地看管车辆,李李某1女孩回新圩州塘村的家。然后李李某1开从黑衣男子那里抢来的摩托车搭上那个女孩走了。后来李李某1着黑衣男子的摩托车回来,其和李李某1几次把剩下来的摩托车开回急水村,最后李李某1开着抢来的摩托车回家了。到了当天中午,其到李李某1时和李李某1起用水清洗那台从黑衣男子那里抢来的摩托车,李李某1提议说想把这辆摩托车卖了,得来的钱和其对半分。其就说先不要卖等几天再说,因为不知道那个跑掉的黑衣男子是否报警了。李李某1后也说自已的125男装摩托车太破旧了,也想开着这辆抢来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其觉得这辆摩托车不错,可以卖好价钱,不卖也可以留给自已用,于是就同意留几天看看情况,于是就继续把车放在李李某1里。1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概貌,案发现场位于灵山县灵城镇小南门处路段。被告人李李某2李李某1别对现场进行了辨认。

1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被害人杨杨某3被抢走的一辆车架号为1001585、发动机号为16A01172的五羊本田牌踏板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另被告人李李某1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企图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李李某1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李李某1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李某2刑事责任均成立。被告人李李某1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李李某1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李某1车将被害人丁丁某接搭载至其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急水村委会二队18号的家中,后多次强行扯脱被害人丁丁某裤子企图实施强奸,但均因遭到被害人丁丁某极力反抗未得逞而放弃对被害人丁丁某施性侵的行为。被告人李李某1行为符合强奸中止的构成特征。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李某1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丁丁某陈述相互佐证。因此,对被告人李李某1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李某1于强奸未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044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李某1出犯意,被告人李李某2与事前商量,互相配合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对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及被告人李李某1强奸犯罪中,侵害的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对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应从严惩处。

被告人李李某1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后自行放弃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李某1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对其犯强奸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庭审过程中虽然对寻衅滋事的部分犯罪细节予以否认,但对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于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李某1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的罪名予以否认,但被告人李李某1归案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实施强奸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对罪名的辩解不影响其认罪的态度,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李某1于自愿认罪。综上,对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李某1强奸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李某2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李李某1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李某2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强拿硬要得来的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李某1强奸罪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李某1李李某2寻衅滋事罪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李某1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李李某2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邦超

人民陪审员陈振浩

人民陪审员劳景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