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0404刑初25号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俞某2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1、俞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制猥亵罪
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俞某1在明知被害人俞某某(女,1999年8月10日出生)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趁俞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到俞某某家中抠、摸其胸部及阴部,对其猥亵。
二、强奸罪
1、2013年3月11日起,俞某1在明知俞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到其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
2、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俞某2以让俞某某到其家中拿香蕉吃为由,诱骗俞某某至其家中,将房门反锁,强行与俞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要求俞某某陪其睡觉,后俞某某趁俞某2熟睡之际,从二楼跳窗逃跑。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与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1明知他人是幼女,仍多次猥亵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俞某2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俞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且应数罪并罚,俞某2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两被告人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俞某1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俞某2法庭上辩解其没有强奸被害人俞某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俞某1强奸、强制猥亵的事实
至案发前不久,被告人俞某1与被害人俞某某(1999年8月10日出生)的奶奶俞某某(俞某某的收养人)一直保持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多年来经常到俞某某家中照顾其生活,俞某某家的户口本多年来经常让俞某1保管,俞某1在明知俞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5日晚6时许,趁俞某某(当时未满13周岁)家中无人,到其家中对其猥亵,抠摸其胸部及阴部,后多次趁其家中无人时到其家中对其进行猥亵;2013年3月11日起,俞某1趁俞某某(当时未满14周岁)家中无人,到其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后多次到俞某某家中将其强奸,直至2015年5月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害人俞某某陈述,证明其父母已经去世,和奶奶住的房子离俞某1住的屋子不远,俞某1和奶奶认识,经常到奶奶家。2013年春天开始一直到2015年5月初他多次强奸自己。2013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自己当时在房间叠衣服,记不清俞某1是怎么进屋的,他讲让其给他“干一下”,且让其不要吱声,不然给奶奶杀掉!当时还小,不懂什么是“干一下”,听他讲要把奶奶杀掉,吓得不敢讲话。他把其推到床上,把其长裤脱掉,接着他把自己的长裤拉链拉开,趴在其身上强奸了其,其阴道里流血了,裤子上也有血。后他拉好裤子拉链就走了。其不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威胁讲要把奶奶杀掉,其吓得不敢说话,也不敢反抗。父母已经去世,其和奶奶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怕他真的把奶奶杀了。过了一段时间,好像是傍晚时候,其在家没插门,俞某1从门外进来后把门关上,又把其推到床上,还是威胁让其不要说话,不然就把奶奶杀掉,其不敢讲话。他又欺负自己,这次其气的用牙咬了他手臂一口,他手臂流血了,强奸后他就离开了。之后,有时在上午,有时下午,有时候是在晚上,时间不固定,过两、三天,或者一个星期,他就隔三差五经常到家来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其都不敢反抗,一直到2015年5月初。他最后一次和其发生性关系大约是在2015年5月初的一天傍晚,“五一”劳动节过了几天,当时其在家垫砖头,门开着,俞某1进来把门关上,拉其到床上,把其裤子脱掉发生了关系。俞某1曾经讲过他有两个红色的小本子,记着他和其发生性关系的事。有一次其在俞某1窗户外面站着,问他要自己的身份证和购物卡,他把其中一个带寿星的红色小本子拿给其看,小本子好像是日历,写的字其大部分不认识。其怕家人知道后骂其,不敢讲,一开始不情愿还反抗,后来害怕他跟别人讲出去丢人,他再搞时就无所谓了,就不反抗了。他离自己家很近,经常见面,其也躲不掉,不知道怎么反抗。他之前威胁要把奶奶杀死,其不敢报警,怕他真的杀死奶奶,现在奶奶已经死了,不怕他威胁了,才报案的。
2、被告人俞某1供述,第一次搞俞某某是农历正月二十四日(阳历2012年2月15日)的一天傍晚,俞某某在她自己住的卧室床边看电视,其进屋后看见她一个人在屋内,便用手伸到她的衣服里面摸她胸和阴道,她没有吱声,摸了一时其就不摸了。就这样一直摸到农历2013年正月三十日(阳历2013年3月11日),晚上9点多,俞某某坐在她卧室床上看电视,房间就她一个人,其走到卧室,先摸她的胸,摸了一会脱她的裤子,然后把自已裤子拉链拉开,跟她发生了关系。第二次是隔了一天后,第三次离第二次又隔了一天的下午,以后每隔十天八天就搞她一下。之所以记得清楚,是因为其有记日历的习惯,把侵害俞某某的事都记在日历本上了,没事就拿出来看看回忆一下。日历本上2012年2月15日写的“今天晚上6点XX第一次摸了”,就是第一次摸俞某某的胸和阴道的意思,2013年3月9日、3月10日、3月11日写的“开始2012年正月24日6时晚接触共计一年另6天,今晚9时成功第一次下”,意思说从农历2012年正月二十四日第一次摸俞某某,到2013年正月三十日已经一年零6天了,当天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在2013年10月4日写的“白天晚8时(40次)今天已够7个月”,意思是说从2013年正月三十(阳历2013年3月11日)到农历2013年8月30日(阳历:2013年10月4日),正好7个月时间,其已经搞了俞某某40次。一共搞了她大约有八、九十次,她今年虚岁17岁,好像是1999年8月生的。俞某某和俞郑氏的户口在一起,其帮俞郑氏办理养老金、粮补需要用户口本,所以户口本经常其保管,俞某某的出生日期,其知道,第一次摸她及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她不满14周岁,虚岁15岁。
二、俞某2的强奸事实
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俞某2(系俞某1之子)在位于淮南市曹庵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的自家门口遇到俞某某,以让俞某某到其家中拿香蕉吃为由,将俞某某诱骗至其家中,将房门反锁,强行与俞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要求俞某某陪其睡觉,后俞某某趁俞某2熟睡后,从他家二楼跳窗逃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害人俞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从曹庵街上往家走,经过俞某2家的时候看到俞某2在家门口站着,俞某2让其到他家,说他家里好吃的随便挑,挑过好吃的再回家。接着他把其拉到他家,进屋后他就把屋里的防盗门反锁了,然后上来直接抱住其,说他喜欢自己,其没他劲大,挣脱不掉,他把其推到床上,把其下身衣服脱掉,接着他把他的裤子脱了,强奸了其,其用手指甲在他的背上抓了几下。他搞过其(指发生性关系)后还让其陪他睡一会,其骗他说要上厕所,接着跑到二楼上厕所,找了一个小窗户,把窗户打开从二楼跳到后面的秧田里跑回家。当时腿摔的一瘸一拐的,后来因为腿部摔伤,在床上躺了三个月。自己当时害怕报警没人相信,知道俞某2的二哥在外面做生意认识了很多人,还怕丑,就没有报警。
2、被告人俞某2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其一个人在家喝酒,当时俞某某和两个小孩来家中拿饮料,拿过饮料这三个小孩就走了。其当时喝了有六两白酒,想出门透透气,就在门口站着,这时俞某某从某某街上往家走,路过门前,其讲“我家里有香蕉,你拎点带回家吃吧。”俞某某同意了,跟着其进屋。进屋后她就去拎香蕉,其当时喝多了,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怕她跑出去,就趁她拎香蕉的时候把屋子的防盗门锁上,然后拉着她说要和她一起睡觉,她摆手说要回家,其强行把她拉到床上,把她的上衣、裤子、内衣脱掉,把自己的衣服脱光,先用手摸她的胸部、下阴部,她当时用手推其肩膀一下,没推动,接着其让她躺在床上,压在她身上,用双手按住她的肩膀,不让她乱动,由于酒喝多了,没强奸成,其坐在床边抽了两支烟,休息了一会后,发生了关系,是否射精记不得了。搞过她(指强奸)之后其吓唬她说自己认识公安局长,不让她报警,接着让她陪其睡一会,不知多久听俞某某说她要去上厕所,其回答了一句,记不得说什么,又睡着了,第二天醒来时发现俞某某已经不在了。
能证明本案所有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证人俞某某、龚某某(俞某某的叔叔、婶婶)证言,证明俞某某是1999年8月10日出生,户口入在俞郑氏户头上,户口本以前都放在俞某某奶奶俞郑氏那里,有时候也放在俞某1家里。俞某某的奶奶去世后,才把户口本从俞某1那里拿回来,俞郑氏活着的时候和俞某1有不正常男女关系。
2、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对俞某1、俞某2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在俞某1的住处搜出四本日历本,依法予以扣押。
(2)日历本记录内容,证明俞某1猥亵、强奸俞某某的时间、次数。
(3)淮南东方医院集团门诊病历,证明俞某某的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4)淮南市看守所两份情况说明,证明俞某1于1938年4月13日出生,因患有高血压、房性早搏,暂缓收押。
(5)抓获经过,证明俞某1、俞某2均系被抓获归案。
(6)户籍证明,证明俞某1、俞某2犯罪时的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俞某1现已满78周岁;俞某某系1999年8月10日出生,2012年2月15日、2013年3月11日其被性侵时未满14周岁。
3、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俞某2、俞某1的住处进行了勘验检查,并拍摄照片予以固定;俞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俞某1就是2013年春天至2015年5月初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俞某2就是2015年5月的一天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
对俞某2庭审中提出其没有强奸事实的辩解,经查:俞某2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有多份有罪供述,其中一份附有同步录音录像,其与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虽在同一天有时间上的交叉,但是由不同的侦查人员在不同的讯问室分别进行的,且两人在强奸犯罪事实的细节表述上相印证。同时在俞某2的有罪供述中其本人认可在对其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对其刑讯副供、诱供,没有对其体罚或变相体罚。故对俞某2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1作为一名年龄已近八十岁的古稀老者、长辈,在明知俞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长期、多次对其进行猥亵,并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也破坏了文明和谐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俞某2违背被害人俞某某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且俞某1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俞某2犯强奸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俞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俞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俞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勤
代理审判员刘志超
人民陪审员许士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岳冬冬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