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张刑初字第102号
审理经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1及其辩护人王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1在淄博市张店区凯瑞景园3-2-304室其住处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将张某乙强奸。
2、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1在淄博市张店区凯瑞景园3-2-304室其住处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将张某乙强奸。
3、2014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1在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德亚运村36-1-102室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将张某甲强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郭某1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张某乙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未言语威胁张某乙,张某乙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张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郭某1与张某乙系恋爱关系,张某乙自愿与被告人郭某1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郭某1的行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2、被告人郭某1和张某甲的性行为不属于暴力强奸或者胁迫强奸,应归属于半推半就;3、公安侦查人员可能存在逼供诱供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1在淄博市张店区凯瑞景园3-2-304室其住处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将张某乙强奸。
2、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1在淄博市张店区凯瑞景园3-2-304室其住处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将张某乙强奸。
3、2014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1在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德亚运村36-1-102室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将张某甲强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郭某1被抓获情况。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张某乙以前在淄博市新华安得医疗器械公司工作时认识了公司的司机郭某1,张某乙工作了两个月,大约2013年11月份郭某1就被公司开除了。郭某1原来一直追求张某乙,张某乙不同意。2013年12月6日18时左右,张某乙下班后回山东新华药厂同力宿舍,走到宿舍东边的一个胡同时,郭某1从后面拉住张某乙,郭某1让张某乙老实点跟着走。张某乙不走,郭某1就拽着张某乙,把张某乙拽倒地,郭某1从一个双肩包里拿出匕首让张某乙看了一下,要杀了张某乙,因为张某乙以前不给郭某1面子,不去跟郭某1吃饭。郭某1把张某乙的书包和手机抢走让张某乙跟着其走,如果张某乙跑,其家人安全得不到保证。张某乙害了怕,就被郭某1拖着走了一个多小时后又打车去了凯瑞景园郭某1的住处,当时大约21点。进门后郭某1把门关上,自己煮了一碗面条吃了,吃完饭后郭某1把张某乙拽到北侧卧室,让张某乙脱衣服上床。张某乙不同意,郭某1就强行把张某乙的衣服脱光和张某乙发生性关系,张某乙不同意,但是力气没有郭某1大,郭某1威胁张某乙要是不听话,就杀了张某乙趁晚上扔出去,张某乙害怕了就不敢反抗了,发生完性关系后,郭某1就把门锁了,不让张某乙走,张某乙不敢走,也不敢睡觉,后来郭某1又和张某乙发生了三次性关系。第二天早晨郭某1怕张某乙的男朋友找不到她,就打出租车把张某乙送到了张店区西二路和健康街交界处,张某乙自己回到了租住处。后来张某乙怕郭某1再过来,就搬到了其男朋友的租住的东二路淄建第五生活区。2013年12月24日早晨7点左右,张某乙从东二路淄建第五生活区出来去上班,刚跑了大约100米,郭某1就拉.住了张某乙,告诉张某乙有点事,郭某1拿走了张某乙的手机说如果不跟着走,张某乙死在这里也没人知道,张某乙很害怕就跟着郭某1往小树林炒鸡店那边走,前面停着一辆黑色的吉利牌轿车,郭某1说上车说几句话,说完话郭某1就把张某乙送去上班,张某乙就上车了。郭某1开车拉着张某乙一直到山东理工大学附近的一个小区,在车里郭某1说想回新华安得医疗器械公司跑业务的事情,说了一段时间,郭某1又开车到凯瑞景园东门,郭某1和张某乙下车去买了饭,然后去了郭某1的住处。张某乙想离开,郭某1说手机在其手里,想找到张某乙很容易,让张某乙的家人都知道张某乙的事情,让张某乙家人不得安宁。张某乙很担心,就没有走。郭某1吃完饭后就把张某乙往卧室拽,并脱了张某乙的羽绒服,张某乙不同意,用手打郭某1,用脚踢郭某1。郭某1威胁张某乙让其和其男朋友分手,要不然也成不了,如果张某乙不听郭某1的,郭某1就背地里捅张某乙的男朋友一刀。郭某1就强行脱掉了张某乙的衣服,和张某乙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以后郭某1用手机拍下了张某乙下身的照片。之后郭某1带着张某乙去吃饭,吃饭期间张某乙想让旁边的人帮忙报警,但那人没有理会。吃完饭郭某1拉着张某乙到了淄博职业学院西边,停车后郭某1就从包里拿出一把刀,其跟张某乙说自己被开除的原因,不准张某乙说郭某1找自己的事情,如果说了就杀了张某乙和其男朋友。期间郭某1反复的在说,从13点持续到16点,郭某1又让张某乙跟其男朋友分手,张某乙一直听着没敢说话。16点左右,郭某1把刀子放回包里,又拉着张某乙回到凯瑞景园住处,郭某1以拍的裸照张贴到张某乙公司等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张某乙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郭某1带着张某乙吃了晚饭,20点左右,张某乙说男朋友要下班了,让郭某1把张某乙送回去,张某乙保证不说跟其男朋友说今天的事情。郭某1就把张某乙送回了住处。郭某1一直威胁张某乙,如果让别人知道郭某1强奸张某乙的事情,郭某1就杀了张某乙和其男朋友。后来郭某1继续打电话纠缠张某乙,张某乙怕郭某1还找其麻烦,就告诉了其男朋友宋某其被强奸的事情,宋某和张某乙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张某甲在山东理工大学宿舍休息,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有快递需要接收一下。张某甲就按对方说的地址到了山东理工大学博大花园南门的超市门口,这时一名男子开着一辆黑色的车到了张某甲身边。张某甲一眼就认出这名男子,男子之前曾经在图书馆借张某甲的手机打过电话,之后就一直骚扰张某甲。男子说想和张某甲说几句话,张某甲想和男子说清楚以后不要再继续对其进行骚扰了,就答应和男子谈谈。男子开车拉着张某甲到了佳世客超市喝了点饮料,谈话过程中男子说带张某甲去玩玩,张某甲就给其男朋友刘某发了一条短信,大概内容是让刘某救救自己。后来刘某给张某甲打过电话来,张某甲就说有同学找要回学校。男子就开车拉着张某甲在理工大学周围转,张某甲提出回学校,男子就把张某甲的手机抢了过去,张某甲很害怕,男子开着车到了一个小区,男子让张某甲上楼,张某甲很害怕就开始哭闹,男子就用手捂住张某甲的嘴,用脏话恐吓张某甲,威胁张某某说如果不上楼,就让张某甲不能正常上学。在车上,男子用手摸了张某甲的阴部,二人一直在车上待到下午五点,男子的情绪已经很激动了,男子说如果不上楼,男子以后会不停的找张某甲麻烦。张某甲很害怕,就想先上楼,然后好好谈谈,看男子能不能放自己回学校。张某甲就跟着男子上了楼,进门后男子把门关上了。男子就去做饭,张某甲看到窗户也都是锁着的。中间男子怕张某甲逃走,时不时到客厅看张某甲是否有逃跑的举动。二人吃饭的时候男子拿出一把刀子放在饭桌上,饭后男子想和张某甲发生性关系,张某甲不同意。男子把张某甲推到卧室,张某甲挣扎了一会,没有挣脱。男子把张某甲推到床上,强行脱掉了张某甲的衣服,男子把其生殖器往张某甲的阴道里放,张某甲使劲反抗,之后张某甲感觉一疼男子就把生殖器强行插入了其阴道,张某甲感觉很疼就使劲的叫,男子就松开了张某甲。张某甲以前没有发行过性关系,其很害怕就用衣服裹着下身去卫生间洗了洗,随后男子就强行亲张某甲的阴部,后按住张某甲的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大约持续了几分钟,之后男子就拿出手机拍了张某甲的裸照。张某甲提出回学校,男子就开车把张某甲送回了学校。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0日宋某开始和张某乙谈对象。2013年12月26日,张某乙说被其公司的以前的员工郭某1强奸了。宋某就建议报案,二人就一起去了公安机关报案。张某乙告诉宋某,在2013年12月初,郭某1就以报复宋某或者张某乙的家人为由恐吓张某乙,并将张某乙强奸。第二次是郭某1拿着刀子威胁张某乙,让张某乙跟其走,后把张某乙强奸了。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徐某和张某甲在山东理工大学宿舍休息,张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去取快递。下午5点多,张某甲的男朋友刘某找到徐某说张某甲联系不上了,张某甲还给刘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快点醒,快救我”。徐某就给张某甲打电话,手机已经关机了。徐某就到学区派出所报警了。到了晚上10点多,刘某打电话说张某甲回来了。徐某见到张某甲后问怎么回事,张某甲简单说了一下情况,说和在图书馆认识的一男子出去喝饮料了。第二天早晨,徐某和张某甲就到学区派出所记了材料,然后去了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张某甲告诉徐某其被图书馆认识的那个男子强奸了。这名男子徐某见面后还能认出来,该男子在2014年10月2日给徐某发信息说见过徐某,后来经常发信息骚扰并约徐某见面,徐某一直没有理这个男子。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和张某甲系恋爱关系,2014年10月18日下午14点22分张某甲给刘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快点醒,快救我”,刘某问怎么了,张某甲回复说害怕,然后让刘某给其打电话,说一起去看篮球赛,后来刘某给张某甲打了很多电话,张某甲没接,短信也没回。刘某听张某甲的舍友说其去取快递了。当晚22点,张某甲回来了,当时只是哭,也不说发生了什么事,后来在舍友的追问下,张某甲说被强奸了。具体详情刘某也不大清楚。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郭某1是郭某的亲弟弟,郭某有两套房子,2013年郭某1毕业后住在凯瑞景园的那套房子,后来在2014年8月份,郭某1住在其中德亚运村那套房子。2014年11月14日上午,郭某在其中德亚运村的房子的卧室发现了一部白色联想直板手机,这部手机是谁的郭某不清楚,其交给了公安机关。
8.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郭某交到公安机关的白色联想直板手机的情况,民警依法将给手机发还了被害人张某甲。
9.辨认笔录,证实张某乙辨认出郭某1就是强奸其的男子;张某甲辨认出郭某1就是强奸其的男子;徐某辨认出郭某1就是带走张某甲的男子。
10.短信记录,证实张某甲和刘某的短信记录情况。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凯瑞景园3-2-304室、中德亚运村36-1-102室的相关情况。
12.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张某乙内裤上可疑斑迹为人精斑,该精斑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支持该DNA成分为郭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个体所留;张某甲阴道拭子为人精斑,该精斑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支持该DNA成分为郭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个体所留。
13.门诊病例,证实张某甲在案发后去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的情况。
14.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和辩解
(1)2014年10月28日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了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张某乙、张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2)2014年10月29日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以言语威胁的手段逼迫张某乙到其住处凯瑞景园3-2-304室,辩解发生性关系是张某乙是自愿的,没有反抗;其供述了强行与张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3)2014年11月4日、11月27日的供述和辩解,在2013年10月份其认识张某乙两三天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14年4、5月份其和张某甲认识,在9月份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其没有性经历,一直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过性关系。
15.被告人郭某1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郭某1对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有异议,其辩解没有携带匕首,其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时张某乙没有反抗。辩护人对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相吻合,结合本案案发的时间、地点,能够认定被告人郭某1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害怕,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被告人郭某1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某1和张某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与张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半推半就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1当庭供认在侦查阶段未受到逼供诱供,辩护人关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逼供诱供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1能够供认其强奸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健
人民陪审员李明训
人民陪审员陆大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