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运盐刑初字第201号
一审请求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来某1以有事商量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约至其租住处,后被告人来某1、卫涛二人以打扑克方式诱骗被害人脱光衣服,接着二人在被子里强行乱摸被害人的身体,被害人杨某某不停反抗并要求离开,二被告人便用腰带捆住被害人的双手,对其采用言语威胁,随后来某1将杨某某强奸。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卫涛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照片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来某1、卫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来某1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因为自己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来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来某1和被害人杨某某均未结婚,仅有来某1交代及被害人陈述插入了阴道,并没有对被害人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进行鉴定,故对被告人按既遂予以量刑显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应按未遂予以定罪量刑;同时提出来某1属于偶犯、在公安侦查阶段其亲属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依法对来某1从轻、减轻的情节予以认定,作出公正的判决。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杨某某及其母亲谅解书、情况说明、5000元收款收条等证据。
被告人卫涛当庭表示认罪,供述已赔偿被害人1万元,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道歉,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现在还在上中学,今后还想继续上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来某1以有事商量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1997年1月10日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约至其租住处,后被告人来某1、卫涛二人以打扑克方式诱骗被害人脱光衣服,接着二人在被子里强行乱摸被害人的身体,被害人杨某某不停反抗并要求离开,被告人来某1让被告人卫涛用腰带捆住被害人的双手,对其采用言语威胁,随后来某1将杨某某强奸。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来某1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又查明:被告人卫涛系盐湖五中在校高三学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明案件发生和案发经过的证据
1、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6日下午2点半左右,来某1给我打电话,他说有点事找我,让我去他在高家垣租住的房子,过了几分钟我走到他在高家垣北四巷一个院子二楼租的房子,进去后看到来某1和卫涛坐在床上,我问来某1有什么事,他说没事,叫我过来聊聊,我们三个聊了一会,来某1说无聊要打斗地主,我们三个就在床上打斗地主,打了一会我输了,来某1说这样打没意思,谁输就脱一件衣服,我同意了,后面又打了一会,我输一把就脱一件衣服,最后我脱的身上只穿了一件胸罩和一条内裤,我说不玩了要回家,来某1和卫涛说不让我走,如果我要走就必须和他俩睡觉,说完来某1把我放在床上的衣服拿起来锁进一个密码箱里,我不同意,说要回家,他俩就把我按在床上,在我的胸部和下体上摸,我用手推他俩说要回家,他俩不听,来某1还把我的胸罩和内裤脱了,然后他俩把自己的衣服也全脱掉,继续在我身上摸,我一直推他们,不让他俩碰我,卫涛就把我的手抓住,来某1用一条皮带把我的两只手绑在一起,我用手推他俩,不停地挣扎,还在来某1手上咬了一下,然后他俩把衣服穿上,说让我好好想想,然后就出门了,我把手从皮带里挣脱出来,因为衣服被锁在箱子里,只能在床上坐着,过了几分钟来某1和卫涛进来,来某1说给我两个选择,如果我同意当他的对象今天就只用和他一个人睡觉,如果不同意当他对象,今天就必须要和他们两个人睡觉,我想了一会怕他俩都强奸我,就对来某1说我同意当他对象,然后来某1就上床脱掉衣服和我发生了性关系,这期间卫涛一直在床边看着。我和来某1发生完性关系后我说要回自己的房子给我姐开门,来某1就把我的衣服给我,我穿上衣服回到自己的房间后就报警了;
2、被告人来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以前在饭店一起打工的同事卫涛给我打电话说在南风广场见面,我俩在南风百货商场门口见面后聊了一会,我俩就去我在高家垣租住的地方,在二楼房间里我们看了一会电视,我对卫涛说我晚上想把杨某某叫过来(我、卫涛、杨某某以前都是锅比盆大饭店的服务员),卫涛说让我现在就给杨某某打电话让她过来,我就用手机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有事要商量让她过来,过了五、六分钟,杨某某就过来了,问我有什么事要商量,我说也没有什么事,等一会再说。后我就提出三个人一起玩斗地主,由于我身上没有钱,我提出谁输了谁脱一件衣服,卫涛同意了,杨某某说她不同意,我和卫涛都给杨某某做思想工作说为了玩玩,玩的就是高兴,脱衣服也没什么,杨某某听了之后就同意了,我对杨某某说在玩斗地主的时候我不想让人打扰,把她手机从她手上拿过来,设置成飞行模式放进我的抽屉里,手机设置成飞行模式后电话就打不进来了,于是我们三个人坐在床上开始斗地主,在玩斗地主的过程中,杨某某输的次数比较多,最后脱的只剩胸罩和裤衩的时候,杨某某用我的被子把她盖住,这时杨某某提出她不玩了要回家,我说再玩一会吧,咱们就是为了耍的高兴,说话间我就把杨某某脱的衣服放到墙角的皮箱上面,杨某某见我把她的衣服放到了皮箱上,就说再玩两把就不玩了,接着我们三人又玩了一把,杨某某又输了,我和卫涛都让她把胸罩和裤衩都脱掉,杨某某不脱,然后我和卫涛就上前,由卫涛拽住杨某某的两个胳膊不让她动弹,我强行把杨某某的胸罩给脱下来。我们三个人又玩了最后一把,杨某某又输了,我和卫涛对她说输了就应该把裤衩也脱了,杨某某听了之后害怕我俩又动手,就钻在被窝里面把裤衩脱了,我把杨某某的裤衩和胸罩扔在了放电视的桌子上,杨某某让我把衣服给她拿过来,说她要回家,我说再聊一会,等一会再走,然后我和卫涛两个人开始玩扑克,卫涛输了几把也把他的衣服全部脱光了,脱光之后卫涛钻进了杨某某的被窝,卫涛开始在被窝里摸杨某某,我看见杨某某在被窝里乱动弹,不同意卫涛摸他,杨某某坐起来对卫涛说:“不要动我”,卫涛听了之后就躺在被窝里。这个时候我对他俩说都不要乱动一起睡觉,说完我也就把衣服脱光钻进了被窝躺在杨某某的旁边,我刚睡下,卫涛就开始摸杨某某,杨某某不停的反抗,杨某某喊叫说不要动她,用手推卫涛,卫涛还是在强行摸杨某某,摸了大概有两三分钟时间,杨某某在反抗的时候退到了我身边碰住了我,我侧着身,一只手从她身子下面穿过去抱住了她的腹部,杨某某不停地用脚蹬卫涛,我见卫涛在摸杨某某,我就用两只手开始摸杨某某的乳房,杨某某不停地用手掰我的手不让我摸她,但是杨某某还在不停的反抗,我说:“不要动她了,休息一会。”我和卫涛刚把手放开,杨某某起身说让我把她的衣服给她,杨某某说要回家,我见她执意要走,就顺手从床边把卫涛的帆布腰带拿上,让卫涛把杨某某的两个胳膊全部抓住,我用腰带把杨某某的两手绑住,在绑手的时候杨某某强烈反抗不让我绑,在我左手手腕处咬了一口,我对杨某某说:“你现在想走也走不了,你在这待一会,我俩出去一下”,杨某某坐在被窝里没有说话,我和卫涛穿好衣服后我把杨某某的全部衣服锁进了我的密码箱里面,然后我俩就一起出去了。走到楼梯口的时候,我对卫涛说:“房间的门没有上,把杨某某一个人放家里面不合适。”然后我俩又返回到房间,我让卫涛站在门口,我进去后把房间门关上,杨某某躺在被窝里面,她见我进来就坐起来了,我对杨某某说:“你做我对象行不行。”她没有吭声,我让她考虑考虑,大概过了五六分钟,这时卫涛在外面敲门,我开门后卫涛进来了,我让杨某某好好考虑考虑然后就坐在床上看电视,看了一会电视后我就躺在杨某某旁边问她考虑好了没有,杨某某对我和卫涛说她已经有对象了,不同意和我处对象,卫涛说:“你是现在让我们俩一起弄你一下,还是选择我们俩其中的一个?”杨某某没有吭声。我又问杨某某:“你同不同意和我处对象?”杨某某考虑了一会说同意和我处对象,我对杨某某说:“你是自愿的,我没有逼你。”杨某某问答说:“我是自愿的,你没有逼我。”卫涛听见我和杨某某的对话后就问杨某某:“你自愿什么”杨某某没有说话,卫涛又说:“你都自愿了,你还这样坐着不动?”杨某某对卫涛说:“难道要我主动?”卫涛对我说:“她都这样了你还躺在这干嘛。”然后我就脱光了衣服,钻进了杨某某的被窝里,趴在杨某某的身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大约两三分钟的时间我把精液射进了杨某某的阴道里面,完了之后,我和杨某某躺在被窝里休息了五六分钟左右,杨某某要穿衣服,我就从密码箱里取出衣服,让她把衣服穿上,从抽屉里把手机取出来也给了她,在我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卫涛坐在床边看电视。杨某某穿好衣服后也在床边玩手机,卫涛问杨某某:“你租的房子里面不是还有一个女孩吗,把她叫过来让我看看认识认识。”杨某某说她手机里面有她室友的照片,卫涛看了照片之后,让杨某某把那个女孩叫过来,我拿上大门钥匙和杨某某一起下来到她租住的地方把她的室友叫到我房间,到房间后我下楼去超市买了一包烟,我返回后打开院大门,杨某某和她室友站在院子中间,她的室友跟我说她俩出去有个事,然后就走了;
3、被告人卫涛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6日12点左右,来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他家里打牌,我俩在南风广场碰面后,一起去他在高家垣租住的房子,进房间来某1给杨某某打电话,把她叫过来一起打牌,打完电话后,来某1说等杨某某来后咱俩把他耍了,我知道来某1说的耍了就是要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思,我还以为来某1在开玩笑,就没有吭声。过了一会杨某某来了,来某1说我们三个都把手机设置成飞行模式,这样就没人打扰了,说完来某1把杨某某的手机要走设置成飞行模式,我也把手机放在来某1那里,来某1说咱们三个玩斗地主,谁输一把就脱一件衣服,杨某某不同意,来某1说就是玩一玩没什么事,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开始在床上玩牌,杨某某输的比较多,先后把自己的外套、裤子、秋裤和毛衫都脱了,最后身上只剩下内裤和胸罩,我也脱的只剩下内裤了,杨某某钻进被子里说不玩了,她提出说要回家,来某1说先不要回家再玩会,说完来某1把杨某某和我脱下来的衣服都放进床边的箱子里,杨某某没办法,就又玩了一把,她输了,来某1让她把胸罩脱了,杨某某不肯脱,我就上去把杨某某的双手按住,来某1强行把杨某某的胸罩脱了,然后我们又玩了一把,杨某某又输了,我和来某1让她把内裤脱了,她怕我俩又强行脱她的衣服,就自己把内裤脱了。来某1把杨某某脱下来的胸罩和内裤放在电视桌上,杨某某说衣服还给她,她想回家,来某1说再玩一会,没有把衣服还给她,接着杨某某就躺进被窝里我和来某1继续玩牌,过了一会我输了,也把自己的衣服脱光钻进杨某某的被窝里,然后我就开始在杨某某的大腿上和乳房上摸了几下,杨某某一直反抗,并且说让我不要摸她,我以为杨某某在说笑,就没有听她的继续摸,这时来某1也把自己的衣服全部脱光钻进了被窝,把杨某某夹在我两个人中间,来某1也开始在杨某某的身上摸,杨某某在不停的反抗,来某1见杨某某反抗就从垃圾桶里把我的帆布腰带捡起来,来某1让我把杨某某两只手都抓住,我用我的双手抓住杨某某的两只手,来某1开始捆绑杨某某,在绑手时杨某某强烈反抗不让绑,在来某1左手手腕上咬了一口,很快来某1就把杨某某的双手绑住了,来某1对杨某某说:“你现在想走也走不了,我把你衣服已经都锁起来了。”我和来某1把衣服穿好后我出去上厕所了,等我从厕所出来后房间门被来某1从里面锁住了,我喊来某1开门,来某1让我等会,我站在门口等了五六分钟,来某1才把门开启,进到房间之后看见杨某某的手已经被来某1解开了,坐在被子里,来某1坐在床上问杨某某想好了没有,杨某某没有回答,来某1问杨某某同意不同意做他对象,杨某某对我和来某1说她已经有对象了,不同意做来某1的对象,我见杨某某不同意做来某1对象就说:“你现在是想让我俩一起弄你,还是选择我俩其中一个?”我给杨某某说的这句话是句玩笑话,杨某某说她只选择一个,来某1听了之后问杨某某同意不同意做他对象,杨某某说她同意,接着来某1对杨某某说:“你是自愿的我没逼你”,杨某某就说:“我是自愿的你没有逼我”,我对杨某某说:“你自愿了还坐着不动?”杨某某说:“难道我要主动?”这时来某1脱光衣服钻进了被窝爬在杨某某的身上开始发生性关系,我坐在床边看电视,来某1完事就起来把衣服穿好了,从密码箱里把杨某某衣服给了杨某某,杨某某穿好衣服后我们在房间里聊了一会,来某1让杨某某给我也介绍一个女朋友,然后他俩就出去了,过了一会他俩领了一个女孩进来了,我和这个女孩聊了两句,杨某某说她俩出去买个东西很快回来,然后就下楼走了,她俩离开的时候是天刚刚黑大约7点左右,我和来某1一直坐在房间里看电视。大约8点左右五六名警察过来把来某1带走了,我就打的回自己家了。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卫涛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卫涛的民事责任,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5、证人王竹萍的证言,主要内容:对于卫涛的行为既然孩子(杨某某)已经谅解了卫涛的行为,我尊重孩子的意见,也表示谅解。
6、照片1张,证实被告人来某1捆绑被害人杨某某时,被害人杨某某咬到被告人来某1左手腕处的伤痕;
7、辨认笔录、照片3张,证实被告人来某1指认作案现场;
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城派出所出警记录,证实2015年1月6日下午19时59分,东城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称一名女子在高家垣公寓内被人强奸,接到报警后我立即联系报警人,报警人杨某某称在髙家垣鑫鑫公寓内被人强奸了,值班民警立即赶往高家垣鑫鑫公寓附近,见到报警人杨某某简单口述称在鑫鑫公寓来某1以打牌为由,骗取杨某某到房间后将其衣服脱光后实施强奸,后在杨某某的带领下在鑫鑫公寓门口见到犯罪嫌疑人来某1,将人带回派出所,后经询问来某1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将此案件移交给东城刑警一中队;
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9日18时,刑警东城中队民警景琦、王佳琦在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卫涛的所在地,迅速赶到盐湖区中心汽车站对面的丰喜大酒店门口将其抓获;
10、申请书、盐湖五中证明,证实被告人卫涛现在盐湖五中高三(2)班就读,今年参加高考,特申请给卫涛办理取保候审;
(二)、被告人来某1的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民事赔偿的证据
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对被告人来某1的谅解书、收到来某1父亲5000元的收条,证实2015年3月21日杨某某对被告人来某1表示谅解,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证明被害人、被告人身份的证据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女,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运城市盐湖区,现住盐湖区王范乡姚张庄村。
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来某1,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2919940228153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西省新绛县,现住新绛县北张镇北行庄村。
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卫涛,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01199607296011,汉族,农民,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盐湖区上郭乡中陈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引诱、威胁、捆绑等手段,在被告人卫涛的帮助之下,强行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来某1、卫涛共同犯罪过程中,卫涛在来某1对杨某某实施强奸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针对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而实施强奸犯罪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来某1的辩护人提出仅有来某1交代及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插入了阴道,并没有对被害人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进行鉴定,故对被告人按既遂予以量刑显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应按未遂予以定罪量刑的意见,经查:虽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但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告人来某1均属智力正常,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与来某1发生性关系,其不是自愿的,来某1把精液射在其体内,同时被告人来某1供述爬在杨某某的身上和她发生性关系,大约两三分钟的时间,被告人来某1就把精液射进了杨某某的阴道里,由此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来某1强奸既遂的事实,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案发后,来某1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精神损失费并取得谅解;杨某某对被告人卫涛的行为亦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卫涛系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卫涛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来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被告人卫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晓芬
代理审判员梁晋芳
人民陪审员王伟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