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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6)辽0122刑初296号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03  浏览:

审理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122刑初296号

审理经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黄丽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陈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董某多次到同村村民梁某某家中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董某系被抓捕到案。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强奸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某辩解称其没跟梁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其没有强奸的事实。

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董某没有作案时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强奸被害人梁某某的时间不明确,是含糊的时间段,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实施强奸行为的时间段有证人季某某、黄某某实被告人董某在沈阳市工地干活;第二,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笔录中陈述被董某强奸一次,而在短短几个小时后第二次笔录中陈述被董某强奸四次,而梁某某的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中显示,梁某某的记忆力未见明显异常,这说明梁某某陈述的不真实。另外,证人李某的证言能与梁某某的陈述完全吻合,这种巧合不符合常理,梁某某的第二次陈述有可能是在他人授意指导下所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证,梁某某在做笔录时是否在发病期也不能保证,所以梁某某的陈述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证人李某的证言所证明的梁某某被强奸的时间均不一致,前后矛盾。李某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有其父母李某某、贾某某在场,证人做笔录时是禁止第三人在场的,所以李某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证人李某某、贾某某与董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均前后矛盾,而且贾某某与董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李某某对董某怀恨在心,二人的证言均不可信;第四,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董某有强奸的行为,公安机关指控董某强奸犯罪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而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证人李某某、贾某某与董某有利害关系,二人的证言不可信。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董某多次到同村村民梁某某家中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董某我认识,他是老大房镇未家村人,我跟我丈夫李某住,董某经常晚上去我家,他到我家找借口喝酒、看电视,然后他就跟我丈夫李某说:“你俩脱光做爱,完事儿我好走。”然后李某就听他的,让我脱衣服跟我发生性行为,我跟我丈夫李某做完后,董某就上我身上来,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我不愿意跟他发生性关系,但我力气小,我推不动他,董某一共上我身上四次,但每次具体怎么回事我记不清楚了,反正都是董某用阴茎扎我阴道了,李某大多数时候都在场。

2、证人李某的证言,梁某某是我媳妇,她被董某强奸了,一共四次,第一次2015年3月份的时候,第二次2015年10月份的时候,第三次是2016年1月10日,第四次是2016年1月11日,梁某某被董某强奸时我在场,因为董某每次都给我钱。梁某某不同意和董某发生性关系。第一次在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8点多,我给我媳妇吃完药她就睡着了,她睡觉的时候没穿衣服,之后董某来我家,他在我家看了一会电视,之后他和我说给我200元钱让他干一下我媳妇,我说行,我把钱收下了,董某开始用手摸梁某某,之后他让我先和我媳妇发生性关系,我就跟我媳妇发生性关系了,之后董某把裤子脱了要和我媳妇发生性关系,梁某某一开始不干,但我和她说董某给我200元钱,想干她一下,之后董某就和梁某某发生性关系了。董某当时在梁某某体内射精了。之后董某就走了。第二次是在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7点多钟,董某来到我家,我和我媳妇当时在家看电视,董某说给我100元钱,让他再干我媳妇一次,我当时嫌钱少,董某说他兜里就100元钱了,我就同意了,但是梁某某不同意,董某就把梁某某强奸了,强奸当时我在一边看着,因为我收了董某钱,我没拦着,这次董某也在梁某某体内射精了,他强奸完就走了。第三次在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董某来我家,他喝酒了,当时梁某某已经吃完药睡着了,董某说要干我媳妇,我让他多给点钱,董某说他兜里没带钱。第四次,在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董某来我家,当时梁某某已经睡着了,董某进屋后就去扒梁某某裤子,把梁某某强奸了,他这次在梁某某体内射精了,这次他没给我钱强奸完梁某某之后就走了。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梁某某是我儿子李某的妻子,梁某某是广西人,她精神不太好,平时爱嘟囔,总自己走丢,梁某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她们夫妻育有一个儿子,梁某某没有乱搞男女关系的情况。2016年1月13日左右,我去李某家给我孩子洗衣服,我发现我儿子情结不对,我问他怎么了,他说董某上我家来了,我问干什么来了,他说董某给拿100块钱买两瓶啤酒,剩下95元又还给董某了,买啤酒回来发现董某摸梁某某咂(指乳房)呢。之后董某又把裤子脱了,让梁某某给他口交。董某和我儿媳妇发生性关系了,也射精了。当时我儿媳妇也跟我说被强奸了,一共四次。2015年3月份两次,2015年12月份两次。我就给董某打电话,董某说没这事,之后我就报案了。我跟董某是一个村的,他以前包活,我跟他一起干过活,我跟我前妻贾某某离婚后听说他跟我前妻贾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十多年了。之后董某还通过同村的董某某找过我说过这个事,让我别报案了,这事挺磕碜的,给你拿点钱得了。我没同意。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梁某某是我儿子李某的妻子,梁某某是广西人,她精神不太好,平时吃药,犯病时自己乱走,李某小时候生病脑子烧坏了,精神不正常,他俩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她们夫妻育有一个儿子,梁某某没有乱搞男女关系的情况。2016年1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董某强奸梁某某的事,之后我给董某打电话,董某不承认,之后董某的表哥董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梁某某告董某强奸的事我是否知道,我说不知道,他说这种事让大家知道对你们家不好,你们以后怎么回未家村啊,我出面解决一下得了。我说我问董某了,董某不承认有强奸这事,那怎么解决呀。董某某说他咋不承认,不承认还找我干啥啊。董某某说想到辽中跟我见面说,我没让他来。之后董某多次给我打电话说这事,我也没理他。有一天董某说跟我见面谈,我们约在辽中虹桥北边一个旅社见的面,见面后董某让我去问李某和梁某某在公安机关报案时是怎么跟警察说的,还问我警察给梁某某做的什么检查,病例上怎么写的。我说我都不知道,梁某某鉴定下来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董某说他想给我们家拿点钱让我们家别告了,我说这事我管不了。我跟董某通奸10多年了,我跟董某之间没矛盾。董某出去包活儿,我在工地给他做饭,我俩就接触上了,我给他做饭有一年时间,后来我有孙子了,我就不干了回家带孩子了,有时董某回来找我我俩就接触。我不在李某家住,偶尔去他家看看他俩,我也没告诉过董某我在李某家。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份我去过李某家两三次,在李某家期间我没跟董某联系过。我在辽中镇内租房子住三年多了,我孙子在五小上学,我孙子跟我在辽中住,我经常去我儿子李某家看看他们,给他们送点米油之类的东西,从来不在他家过夜。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我认识李某和梁某某,他们是夫妻,结婚十多年了,我跟他们是一个村的,梁某某是广西人,平时看梁某某跟正常人有些不一样,他们夫妻俩有一个儿子,没听说过梁某某有乱搞男女关系的情况。有一天董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李某父亲李某某说说,有什么事回家自己解决,董某跟我说李某某说他和梁某某有事,李某某要告他,董某跟我说没有那事,是他跟李某某媳妇贾某某闹崩了,贾某某要报复他。董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李某某说说别让他报案。2016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董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跟贾某某闹矛盾了,贾某某诬陷他跟梁某某有男女关系的事,贾某某要报案,让我跟贾某某和李某某两口子说说,别报案,有事咱们自己解决。我问董某你跟梁某某有那事没,董某说没有。我当时也没拿这事当回事,大约当天晚上9点左右,董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给贾某某、李某某打电话没,然后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先别报案,有事我给解决。之后李某某报案了,我也就没再管。

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与梁某某住一个村,梁某某是广西人,十多年前嫁到我们村的,嫁给李某,平时看梁某某精神不太好,犯病时自己乱走,多数时还正常,她没什么特殊的信仰,她跟她丈夫李某自己生活,育有一个儿子,上小学,结婚之后一直在未家村生活,她们夫妻自己能种地,没听说梁某某乱搞男女关系。

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与梁某某住一个村,梁某某是广西人,十多年前嫁到我们村的,嫁给李某,平时看梁某某精神不太好,犯病时自己乱走,多数时还正常,她没什么特殊的信仰,她跟她丈夫李某自己生活,育有一个儿子,上小学,结婚之后一直在未家村生活,她们夫妻自己能种地,没听说梁某某乱搞男女关系。

8、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与梁某某住一个村,梁某某是广西人,十多年前嫁到我们村的,嫁给李某,平时看梁某某精神不太好,犯病时自己乱走,多数时还正常,她没什么特殊的信仰,她跟她丈夫李某自己生活,育有一个儿子,上小学,结婚之后一直在未家村生活,她们夫妻自己能种地,没听说梁某某乱搞男女关系。

9、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梁某某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经鉴定为边缘智力;具有作证能力。

11、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李某系智力残疾三级。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梁某某辨认董某情况,李某、梁某某指认现场的情况。

1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董某无前科。

14、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抓捕情况。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本案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16、被告人董某供述,我家跟梁某某家是一个村的,我有时会去梁某某家,她对象叫李某。我跟李某她妈贾某某好,我跟贾某某在一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17年了,贾某某不跟李某、梁某某一起居住,贾某某偶尔去李某家,我把他们当儿子看待,我一般是晚上五六点钟天刚黑时去梁某某家,我说几句话就走,我从2015年11月21日打工回来2015年12月8日、15日、20日,2016年1月10日、12日去过梁某某家,2015年12月8日晚上7点多,李某给我打电话,我当时正在季某甲家玩扑克,李某让我去他家一趟找我有事,我到他家中,李某和梁某某在家里看电视,我问他找我什么事,李某说没事,就是找你来呆一会儿,我说我正玩着呢,我就走了。

2015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我去李某家问贾某某怎么没来,李某和梁某某在家,我问他吃啥饭菜,他说吃的白菜、土豆,我就给了他100元钱让他买点吃的,之后我就走了。

2015年12月20日中午11点多,李某打电话给我说贾某某来未家村了,当天晚上6点多我去李某家,当时李某和梁某某在家,我问贾某某去哪了,李某说刚出去,之后我就走了。

2016年1月10日晚上5、6点钟我去李某家找贾某某,当时李某和梁某某在家,我问李某贾某某干什么去了,李某说贾某某走了,之后我在李某家呆了5、6分钟就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

2016年1月12日晚上5、6点钟我去李某家找贾某某,当时李某和梁某某在家,我问贾某某啥时候回来的,李某说头天晚上半夜2点多回来的,之后我就走了。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强奸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证人李某某、贾某某与被告人董某存在利害关系,二人证言不应采信,本案无直接证据证实董某有强奸行为,被告人董某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当庭举证的证人均无法确定被告人董某没有作案时间,本案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均为直接证据,能证据被告人董某有强奸犯罪行为,且二人证实的案发经过能够互相印证,被害人梁某某经过鉴定为精神分裂证、无性防卫能力,证人李某经过鉴定为边缘智力,具有作证能力,故本院对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针对本案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故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洋

代理审判员林晓娇

人民陪审员冯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