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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7)京0105刑初1967号李建新、任攀兮犯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6-27  浏览: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京0105刑初1967号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7)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新、任攀兮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被告人李建新及其辩护人颜涵、被告人任攀兮及其辩护人刘长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新、任攀兮于2015年11月2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奥特莱斯西墙外,使用胁迫的方式,先后强行与被害人魏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建新、任攀兮分别于2017年4月3日、3月30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建新、任攀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建新当庭辩解,我和被害人是约好嫖娼的,她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我给了她钱,我不知道任攀兮是否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本案双方约见的本意是嫖娼,被告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仅有被害人陈述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系强奸,认定李建新犯强奸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任攀兮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任攀兮属于从犯,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成功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建新通过微信以嫖娼为名约被害人魏某(女,24岁,吉林省人)见面,当晚20时许,其驾车搭载被告人任攀兮在朝阳区蟹岛度假村东门附近接到魏某。后二被告人驾车拉载魏某至金盏乡雷村等处,并伙同他人恐吓魏某,由李建新朋友殴打魏某。次日1时许,被告人李建新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奥特莱斯西墙外,胁迫魏某与二人发生性关系,李建新、任攀兮遂先后在车内强行与魏某发生了性关系。魏某于当日报案。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任攀兮到公安机关办理业务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伙同李建新共同犯罪的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至被告人李建新居住地金盏家园抓捕李建新,因李建新不在家抓捕未果。2017年4月3日,公安人员再次前往李建新暂住地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魏某陈述:2015年11月24日,我通过微信添加一男子为好友,我们相约开房,他答应给我1500元钱。19时30分许,对方开着一辆黑色大众汽车到了,我打开副驾驶车门上车,发现车后排还有一名男子,我想下车,但司机拉着我的胳膊将我拉上车。21时许,二人开车拉我到东高路上准备给车掉头时,我自己下了车,借机给我舅舅发了一条信息说出事了,我舅舅给我打电话我说有两个人不让我回家,刚说着对方就过来把我拉回车里,手机就一直在对方手里。他们给我拉到东高路上一处出租房内,让我借他们的高利贷,我不同意,之后又来了5名男子,对我语言威胁逼我借贷。后又给我拉到小店村,有人殴打我。后二人又开车将我拉到奥特莱斯商场西墙外,让我在车前蹲马步,不让我离开,一直吓唬我,说什么时候折腾累了才让我回家。25日1时许,高个司机和小个男子先后把我摁在汽车后座强奸了我,高个司机射精在避孕套里,小个男子没有射精。然后他们将我送到金港汽车城,他们走了,我就报警了。

2.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4日19时许,我外甥女魏某给我发短信说出事了,后在电话中说两个人不让她走。之后我联系不上她就报警了。次日凌晨2时许,魏某给我发短信说回家了,让我过去。我到了她暂住地后,她说被两名男子强奸了,我就带她报警了。

3.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魏某身体检验提取阴棉3枚、双侧乳房拭子各2枚,唇部拭子2枚,血卡1张,移交办案部门。检验时,魏某处女膜可见多处陈旧裂痕;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任攀兮辨认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案发地点朝阳区金盏乡奥特莱斯商城西墙外小停车场的状况,魏某返回案发现场捡取避孕套2枚(其中1枚破损)、3枚烟蒂和纸巾,送往公安机关。

5.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魏某左乳拭子、唇部拭子为魏某所留;避孕套1内侧(检验精斑)为李建新所留,避孕套1外侧和魏某右乳拭子(检验脱落细胞)为混合结果,与魏某、李建新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魏某阴道棉签拭子为混合结果,与魏某、任攀兮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6.手机电话通讯记录证明:任攀兮的手机135XXXXXXXX于2015年11月24日20:01及20:18两次拨打魏某的电话135XXXXXXXX,于11月25日00:56拨打110,于00:58拨打金盏派出所电话84333271。

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金盏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5年11月25日3:50分,魏女士用135XXXXXXXX电话报警。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明:被害人魏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查到机主为任攀兮,遂对任攀兮办理了一级临控手续,2017年3月30日任攀兮到公安机关办理业务时被抓获。任攀兮归案后供述伙同李建新一起作案。公安机关查找到李建新的户籍地,该地已经拆迁。李任攀兮称可以带领侦查人员指认李建新居住地,并于当日带领公安人员到金盏家园李建新居住地抓捕李建新,李建新未在家,2017年4月3日,侦查人员再次前往李建新住处将其抓获。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了二被告人的身份。

10.被告人李建新在侦查期间供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我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卖淫女子,我开车拉上任攀兮一起去与其见面,并把车牌号挡住了。晚上8时许,我们到了蟹岛度假村东门,我用任攀兮的手机给这个女的打电话。我拉上她后开车到了楼梓庄附近的一个地方,让任攀兮下车了。我跟该女子说我是专门抓卖淫的,她就害怕了。她要给她舅舅打电话,我给任攀兮叫回来,她趁机开门跑了。任攀兮看到后把她拽上车,按住她的头不让她看见车开到哪儿了,并把她手机拿走了。我开车到了金盏雷庄村我家里,并跟朋友杨振宇说抓到一个卖淫的,杨振宇想跟卖淫的人合作,就带着人也来了。因为这个女的不说实话,杨振宇打了她一个嘴巴。后杨振宇他们走了,我开车带着任攀兮和这女的到了奥特莱斯西墙外,我吓唬这个女的,并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说我抓到卖淫女了,派出所说必须有嫖娼的,我就取消了报警念头。我让该女子听我的,她说行。我让她在车前蹲马步,后又让她上车,我看到她手机里有她和她舅舅做爱的视频,就要打她,她怕挨打,就提出让我们乐呵乐呵,让我先来,任攀兮就下车了。我在车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避孕套是我车里的。我拿出1200元钱放在她身上。我下车后任攀兮又上车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然后我们开车把她送到蟹岛度假村东门外。

11.被告人任攀兮供述: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李建新开车找我和他一起去见一个卖淫女。李建新用我的手机和对方联系约在蟹岛前面的一个4S店门口接上那女的,那女的看我们两个人就想走,我们没让她走。李建新开车到了楼梓庄附近停车时,那女的下车就走了,李建新让我把她拉回来,我就追上去把她拉上车,李建新开车到了一个破房子里。在破房子里,李建新又打电话叫来几个男人,李建新和那女的说当小姐不好之类的话,那女的要报警,李建新把她电话拿走了。一个叫杨振宇的男子打了她一个嘴巴。后李建新开车拉着我和那女的到了金盏乡奥特莱斯西墙外的小停车场。李建新说要打110和派出所电话,就是吓唬她。后李建新让那女的在车前蹲马步,有十几分钟。李建新还说让她给我们玩玩就让她走,那女的就同意了。后李建新让那女的上车,在车内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后李建新下车让我上车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是李建新给我的避孕套,用完破了。过了几分钟,李建新说外面冷上车了,我就结束了。我俩都是在车后排座强奸她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庭外征求意见,被害人魏某陈述与被告人任攀兮供述相一致,证明李建新威胁魏某并要求魏某与二人发生性关系;李建新关于魏某主动提出并自愿发生性关系,其给了魏某1200元钱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新、任攀兮无视国法,为满足个人淫欲,轮奸妇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新、任攀兮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二被告人共同犯罪中,任攀兮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罪行,提供同案犯的暂住地并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后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了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新关于被害人魏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知道任攀兮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卖淫嫖娼,指控李建新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建新以其个人名义与被害人魏某约定嫖娼,后带领任攀兮共同前往,在魏某欲离开时强行将其带走,实施恐吓威胁行为,并责令魏某与二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有多份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对被告人李建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攀兮的辩护人关于任攀兮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任攀兮在中途魏某欲离开时对魏某有拉拽行为,后又实施了奸淫行为,虽然其作用小于李建新,但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任攀兮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任攀兮接公安派出所电话后前往系办理其他事项,并非主动投案,不属于自首,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建新、任攀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各自的罪责,对被告人李建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攀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建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27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任攀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臧德胜

人民陪审员薛培丽

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若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