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后一种情况是2012年修订刑诉法时加进去的,表面看,比前两版刑诉法完备了,但实际上却增加了限制。之前没有规定哪些人可以代为委托律师,司法实践中只要是亲戚甚至朋友都是可以的,而今却不行了。
不久前,有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姑姑前来聘请律师,为何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出面呢?
原来,被告人王某是个单亲家庭,一起生活的父亲与王某有嫌隙,而且身体不好,经济拮据,不想为王某聘请律师,王某又没有其他近亲属,于是,王某的姑姑出面代为委托律师。
可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其他亲属。王某的姑姑不属于近亲属范畴,公检法三机关都会提出异议,不同意其委托的律师参与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对外联系困难,通常只能依靠亲友帮助代为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愿意为其代为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也会同意,可是,法律却将其否定,是否合乎情理呢?
辩护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民辩护权得以实现是一部善良的法律应当具有的品质。
法律将代为委托的范围限制在近亲属之内,在有些情况下将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实现,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近亲属的;虽然有近亲属,但其近亲属出于某种考虑或者受某种条件限制不能代为委托律师的等等。
难道立法者是担心将代为委托律师的范围放宽会造成什么混乱?
笔者认为不会的。
其一,无论哪位亲友代为委托,都需要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可,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决定是否同意某位律师为其辩护,任何亲友都无权阻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其二,无论哪位亲友代为委托,都是由依法执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辩护与什么人委托没有必然影响;
其三,法律设置辩护规定的宗旨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放宽代为委托人的范围有利于实现这个权利,何乐不为呢?尤其在当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辩护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
因此,刑诉法应当将该法律条文修改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亲友代为委托辩护人。
附类似法律咨询回答:
网友:苏律师,是不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苏义飞律师:不是绝对的,一般是要求近亲属委托,对于没有近亲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亲友也可以委托先行会见,然后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即可。《(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 ,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