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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侮辱罪、诽谤罪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8-31  浏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苏义飞律师提供判例:

刘xx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626刑初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诽谤罪

裁判日期:2020-05-28

合议庭:刘芳    曾晓飞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一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诽谤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xx捏造事实,编写《淮阳县出了个“长手县长”,是工程都想插手》、《周口教育局又现“茅台局长”,喝茅台“三不一般”》、《河南省西华现涉黑民警马六充当疯狂抽砂保护伞》等帖子,并上传百度贴吧、大河论坛等网络平台传播,诽谤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人徐某、魏某、丁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通过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诽谤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2019)豫1623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部分。

二、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因犯诈骗罪羁押的四个月零二十六天,即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晓飞

审判员刘芳

人民陪审员牛洪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