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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招摇撞骗罪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2  浏览: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02年)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一、自1998年以来,我委从未就有关石油企业的购油手续和生产调拨计划下发过文件。最近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内部传送文件《关于国务院(油字42号)文件的通知》(中计油字2002-10-25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章均系伪造。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肆意篡改或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各地计划、物价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公章和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我委办公厅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此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三、对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甚至肆意篡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领导批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义飞律师提供判例:

应光兵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118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09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应光兵谎称自己是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刘某”,以能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办理××证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黎某、蔡某、张某等人现金人民币22100元及香烟等物。具体如下:

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黎某母亲申请廉租房,骗取黎某1000元现金。

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申请廉租房,骗取陈某3000元现金。

3、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蔡某办理××证,骗取蔡某3000元现金。

4、2016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许某甲申请廉租房,骗取许某甲3000元现金和硬中华香烟2包。

5、2016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申请廉租房,骗取张某3100元现金和硬中华香烟1条。

6、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许某乙申请廉租房和帮助许母办理××证,骗取许某乙9000元现金。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户籍证明、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二)被害人黎某、许某甲、蔡某、张某、许某乙、陈某的陈述;(三)证人刘某的证言;(四)被告人应光兵的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指控认为:被告人应光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应光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周明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应光兵犯罪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应光兵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应光兵从轻处罚,考虑缓刑,给应光兵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应光兵谎称自己是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国家工作人员“刘某”,以能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办理××证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黎某、蔡某、张某、许某甲、陈某等人现金人民币22100元及香烟等物。具体如下:

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黎某母亲申请廉租房,骗取黎某1000元现金。

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申请廉租房,骗取陈某3000元现金。

3、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蔡某办理××证,骗取蔡某3000元现金。

4、2016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许某甲申请廉租房,骗取许某甲3000元现金和硬中华香烟2包。

5、2016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申请廉租房,骗取张某3100元现金和硬中华香烟1条。

6、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许某乙申请廉租房和帮助许母办理××证,骗取许某乙9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害人黎某陈述,证实其和被告人应光兵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应光兵谎称其叫刘某,在天长市土地局上班,是个部门副主任,因双方都是单身又能聊得来,双方便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应光兵谎称可以帮助其和其母亲申请廉租房,骗取其3300元现金。另外,应光兵还以帮忙申请廉租房、办××证为名骗取其多名亲戚的钱和一个名叫陈某的陌生人的钱。应光兵还用其儿子黎斌的驾驶证在天长市天缘大厦旁边的一个出租车公司租了三次车。

二、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其认识一个自称叫刘某在天长市土地局上班的人,是个部门副主任,负责对外采购物品。2015年9月份的一天,那个自称叫刘某的人说准备从其店里采购1000台格力空调。2015年10月份的一天,那个自称叫刘某的人谎称可以帮助其岳父申请廉租房,从其妻子手里骗取3000元现金。

三、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其曾用名蔡广明。2015年11份的时候,其因为上班把手指弄伤一直在姨妈黎某家休息,姨妈黎某告诉其说:她的男朋友叫刘某,在天长市土地局上班,能帮助办××证,需要3000块钱。其想办,便让其老板王法明从银行卡上转了3000块钱到姨妈黎某的卡上,然后又转给了“刘某”。时至今日,其××证仍然没办下来,其知道被骗了。

四、被害人许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冬月的一天,其通过表姨娘黎某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天长市土地局副主任的人,名叫刘某。此人称可以帮助其申请廉租房,但需要3100元钱。其相信了,腊月20日,其先给了他2000元和两包硬中华香烟,腊月24日其又给了他1000元。后来,此人一直没给其廉租房钥匙,其于2016年2月18日到天长市土地局去找他,发现找到的副主任刘某和收钱的刘某长得不一样,其就怀疑被骗了。自称是天长市土地局副主任的刘某还骗了其弟弟9000元钱。

五、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5年腊月20的中午,其通过亲戚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天长市土地局副主任的人,名叫刘某。此人称可以帮助其申请廉租房,但需要3100元钱作为煤气费、物业费。其相信了,腊月20日下午,其先给了他1000元,腊月28日其又给了他2100元和一条硬中华香烟。后来,此人一直没给其廉租房钥匙,其和丈夫于2016年正月初七到天长市土地局去找他,发现找到的副主任刘某和收钱的刘某长得不一样,其就知道被骗了。2016年2月18日晚上,其跟许某甲到永丰假刘某的家去找假刘某,正好看见他因打架被永丰派出所带走,其就跟着到派出所报了案。

六、被害人许某乙陈述,证实其通过表姨娘黎某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天长市土地局副主任的人,名叫刘某。2016年1月13日,那个自称刘某的人称可以帮助其母亲申请办理廉租房和帮助办理××证,骗取其4500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那个自称刘某的人打电话给其称可以帮助其母亲办理××证,骗取其4500元现金。两次共被骗取9000元。

七、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14日,有夫妻二人来其工作单位天长市土地局核实情况,说有个自称在天长市土地局上班的叫刘某的人收取他们3100元和礼物,但没有办好事情,他们过来问问事情进展情况,但说那个人和其长得不一样。其当时想报警,但由于工作忙就没报。2016年2月18日有两个妇女又过来核实情况,说有个自称在天长市土地局上班的叫刘某的人收取他们6100元和一条中华烟,但没有办好事情,他们过来问问事情进展情况,但说那个人和其长得不一样。其觉得影响了其正常工作,毁坏了其名誉,于是报了警。

八、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黎某、蔡某、张某、许某甲、陈某辨认出被告人应光兵。

九、天长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应光兵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应光兵因欲与异性发生不正当性交易于2011年7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应光兵因诈骗于2015年7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十、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实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9月15日释放。

十一、证明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明,证实刘某身份情况及其在单位的任职情况;被告人应光兵非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十二、汽车借用合同,证实被告人应光兵还用黎某儿子黎斌的驾驶证在天长市天缘大厦旁边的一个出租车公司租了5次车。

十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6年2月18日16时14分,许某甲向天长市公安局报案称:一个名叫应光兵的男子谎称是天长市土地局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办理廉租房,收取其3000元。天长市公安局当日决定对许某甲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十四、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应光兵的身份信息。

十五、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8日19时许,被天长市市公安民警抓获。

十六、被告人应光兵的供述,证实其和黎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其谎称自己叫刘某,在天长市土地局上班,是个部门副主任,因双方都是单身又能聊得来,其便入住其在天长市永丰街道黎某的住宅与黎某同居。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其利用自己编造的虚假的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部门副主任的身份,以能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办理××证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黎某1000元、蔡某3000元、张某3000元和一条硬中华香烟、许某甲3000元和两包硬中华香烟、陈某3000元,合计现金人民币22100元及香烟等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光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光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应光兵骗取××人财物,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应光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应光兵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光兵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应光兵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桂勇

人民陪审员潘瑞荣

人民陪审员郭学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