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756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预谋通过利用杜某1与他人虚假定亲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为获取他人信任,找到被告人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等人充当媒人、亲属。被告人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等人在明知杜某1、林某某2假借定亲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参与帮助介绍适婚男子及充当杜某1亲属的角色。其中:
2018年4月份,经王振华(另案已判决)介绍,杜某1(另案已判决)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左家坞村人齐某相识。杜某1、林某某2(另案已判决)找到被告人王某某5冒充杜某1老姨、韩某4(另案已判决)冒充杜某1老姨夫,几人以定亲名义骗取被害人齐某彩礼钱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一枚价值3000元的黄金戒指。
2018年5月份,经被告人冯某某3介绍,被告人杜某1与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下埝头村人董某1相识。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找到被告人王某某5、韩某4分别充当杜某1的老姨、老姨夫,以定亲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1彩礼钱50200元、媒人介绍费1200元、相家门槛费1700元、车费800元及一枚价值3600元黄金戒指。定亲后董某1之母看望因摔伤在家养伤的杜某1时给付杜某110000元。
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韩某4、王某某5被解回更审,被告人冯某某3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由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俵分。
再查,被告人杜某1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某2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某4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5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27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数据光盘及录像光盘,电话询问笔录,被害人董某1、齐某陈述,证人孟某、董某2、董某3、刘某证言,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定亲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在相应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韩某4、王某某5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冯某某3、韩某4、王某某5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1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3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4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5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本案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本案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27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本案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本案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冯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5与杜某1、林某某2、王振华、韩某4共同退赔被害人齐某人民币33000元;责令被告人杜某1、林某某2、王某某5、韩某4、冯某某3退赔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57500元;责令被告人杜某1退赔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英山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怀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