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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04刑初802号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802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现货头盔10000个”的虚假信息。当晚在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居住地,使用其微信分别添加了被害人陈某、马某。通过微信聊天、拨打电话方式先后与陈某、马某约定头盔数量、价格,该二人分别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了购买头盔货款3400元、1650元,后黄某未发货,并将该二人微信拉黑。

202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作案手机(蓝色直板onePIUS牌)一部、银行卡两张。同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退还陈某3400元、马某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南开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案件进展告知笔录,银行流水,黄某与被害人聊天转账的微信截图照片,被害人书写的收条及谅解书,涉案其他人员户籍身份证明;黄某在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马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黄某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钱款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扣押的被告人黄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强

书记员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