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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6刑初1461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46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被害人吴某1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被告人李某某,后双方互加微信好友开始聊天。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出差没钱回天津、需要给客户买机票等虚假事由,向吴某1索要钱款,吴某1因受骗于2019年7月25日、8月5日向李某某共计支付了7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10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吴某1,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害人吴某1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被告人李某某,后双方互加微信好友开始聊天。李某某虚构其出差没钱回天津、需要给客户买机票等虚假事由,向吴某1索要钱款,吴某1于2019年7月25日、8月5日向李某某共计支付了7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10月24日,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归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0月24日李某某家属代其赔偿吴某1,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吴某2陈述,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微信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聊天记录,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