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46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见抖音主播“珠之窝百货”经常发布代购外国化妆品视频,并有网友留言询问如何购买化妆品,遂通过抖音软件私信网友,冒充“珠之窝百货”客服身份,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化妆品并向其微信转账。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被告人张某将从互联网渠道低价购入的假冒化妆品邮寄给被害人,在被害人发现收到假货后,被告人张某以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等方式拒不退款。现查明被告人张某共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1,208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的被害人王某999元人民币,向王某邮寄了假冒化妆品。王某发现收到假货后要求张某退款,张某将王某微信拉黑。
2、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乌鲁木齐市的被害人宋某1562元人民币,向宋某邮寄了假冒化妆品。后被告人张某又以充值可获得优惠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向其转账共计40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成都市的被害人罗某3993元人民币,并向被害人邮寄了假冒化妆品,罗某收到化妆品后发现该化妆品是假的,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款。
4、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郑州市的被害人靳某645元后拒不发送化妆品,在被害人靳某要求其退款时,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归案,张某已退赔了上述四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宋某、罗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见抖音主播“珠之窝百货”经常发布代购外国化妆品视频,并有网友留言询问如何购买化妆品,遂通过抖音软件私信网友,冒充“珠之窝百货”客服身份,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化妆品并向其微信转账。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被告人张某将从互联网渠道低价购入的假冒化妆品邮寄给被害人,在被害人发现收到假货后,被告人张某以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等方式拒不退款。现查明被告人张某共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1,199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的被害人王某999元人民币,向王某邮寄了假冒化妆品。王某发现收到假货后要求张某退款,张某将王某微信拉黑。
2、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乌鲁木齐市的被害人宋某1562元人民币,向宋某邮寄了假冒化妆品。后被告人张某又以充值可获得优惠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向其转账共计40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成都市的被害人罗某3993元人民币,并向被害人邮寄了假冒化妆品,罗某收到化妆品后发现该化妆品是假的,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款。
4、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骗取了郑州市的被害人靳某645元后拒不发送化妆品,在被害人靳某要求其退款时,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宋某、罗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宋某、罗某、靳某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的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及快递照片,银行卡客户信息及开户至今的交易流水和对手信息,监控录像,截图,微信号为×××73的注册信息以及交易记录;收款支付账号为085e9858e1c228951a673c880@wx.tenpay.com的注册信息以及交易记录,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