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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1128刑初7号倪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8  浏览:

审理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1128刑初7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1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1、被告人姬某某2、被告人陆某某3、被告人朱某某4、被告人倪某某5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1、被告人姬某某2、被告人陆某某3、被告人朱某某4、被告人倪某某5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阜城县古城镇后雄河村村民被告人姬某某2、被告人陆某某3二人分别以被告人朱某某4、杨某的名义申请国家危房改造款,在明知姬某某2、陆某某3二人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款资格的条件下,时任村支书被告人倪某1仍审核同意,在被告人朱秀玲及杨某之妻被告人倪某某5提供的直接帮助下,被告人姬某某2和被告人陆某某3各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人民币1.6万元。现二人已将非法所得退交至阜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1、被告人姬某某2、被告人陆某某3、被告人朱某某4、被告人倪某某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杨某、张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古城镇后雄河村危房改造名单、阜城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批准程序,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阜城县纪检监察谈话笔录、收据、到案经过、交纳罚金票据、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2、被告人陆某某3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倪某1、被告人朱某某4、被告人倪某某5为实施犯罪提供直接帮助,起到重要作用,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罚金,被告人姬某某2、被告人陆某某3主动退交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5、朱某某4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姬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陆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被告人倪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交纳)。

四、被告人朱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交纳)。

五、被告人倪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交纳)。

六、被告人姬某某2、被告人陆某某3已退交至阜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