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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04刑初87号傅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8  浏览: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津0104刑初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1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傅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内的“大额吧”“征信吧”“清帐吧”“网贷吧”内搜索需要办理个人贷款的被害人信息,后用其注册昵称为“诚信金融”14XXXX1808、27XXXX5997、32XXXX2563等的QQ号码与被害人联系,谎称能办理个人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代办贷款需要中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待被害人将费用转入其指定账户后,将被害人拉黑,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1、2018年1月13日骗取被害人佘某860元;

2、2018年3月20日骗取被害人单某350元;

3、2018年7月8日骗取被害人范某860元;

4、2019年2月4日骗取被害人赵某1860元;

5、2019年2月19日骗取被害人武某860元;

6、2019年2月初骗取被害人赵某2860元;

7、2019年2月14日骗取被害人王某700元;

8、2019年3月4日骗取被害人赵某3860元。

被告人傅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八起,骗取共计62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情况说明、傅某某诈骗研判报告,110接处警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地址位置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等被骗款手机操作及聊天记录截屏图、向被告人指定账户转汇被骗款的银行交易明细单,被告人傅某某户籍身份证明、涉案其他人员的户籍身份证明;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佘某、范某、赵某1、武某、赵某2、赵某3、单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答辩情况

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傅某某退缴涉案款共计62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退交了涉案款,对其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傅某某退交的涉案款共计6210元,发还被害人佘某860元、单某350元、范某860元、赵某1860元、武某860元、赵某2860元、王某700元、赵某3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强

书记员朱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