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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辽0113刑初447号刘某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8  浏览: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辽0113刑初4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1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9)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绍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经预谋后,找到沈阳市东陵区五三街道土地管理所内勤卜某(已判决)让其以刘某某1、刘英茂、张某1、张某2身份办理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放入房屋产籍档案内。2005年3月份该地区动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13196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依法上缴了违法所得;刘某某1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后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刘英茂、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房屋产权档案、房屋拆迁档案、五三街道办事处支出拆迁补偿费凭证、动迁补偿发放表、沈阳市沈北新区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关于刘某某1立功情况的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文书、康平县监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1、张某2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被告人刘某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且提供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参与犯罪行为较少,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被告人刘某某1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张某2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扣押在案的返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迎娇

人民陪审员  赵 宏

人民陪审员  成 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