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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7刑初506号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9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7刑初506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虎牙直播APP上进行“梦三国”游戏直播,在直播房间主页上留有自己的微信号,并标注代练游戏账号、代充游戏币内容。陈某看到上述信息后添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王某某为骗取钱款谎称给游戏充值时微信支付有限额,需要陈某帮忙倒钱,由陈某将钱款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再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还给陈某,陈某可以获得游戏内充值福利。陈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在网上找人制作一张虚假的3000元转账记录图片通过微信发给陈某,谎称已向陈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3000元,陈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2000元后,王某某不再回复陈某。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王某某家属赔偿陈某3000元,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辨认笔录、手机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均存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妮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