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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4刑初630号袁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4刑初63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津市武清区××镇等地,以看风水、请佛送仙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6020元。被告人袁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并得到了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看风水、请佛送仙等封建迷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且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树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