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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6刑初1347号卢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34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卢某在“圣所3.0交流群”、“剁票群禁刷屏禁机器人”等微信群中多次发布其有购于“大麦网”的周杰伦、林俊杰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吸引了各被害人先后与卢某联系购票并支付票款。被告人卢某以该种方式骗取李某9050元,骗取胡某12650元,骗取刘某12550元,骗取马某6200元,骗取顾某3100元,骗取王某7900元,骗取刘某28800元。综上,卢某共骗取被害人50250元,所获赃款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当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胡某、刘某1、顾某、刘某2、马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金某、卢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订单截屏、微信支付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李某9050元,退赔胡某12650元,退赔刘某12550元,退赔马某6200元,退赔顾某3100元,退赔王某7900元,退赔刘某2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