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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诉〔2020〕62号余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3  浏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马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余某由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后在澳门美高梅赌场参与赌博,并输光所带钱款。2019年7月4日至13日,被告人余某以帮助他人在境外刷卡获取利润或购买苹果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500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1181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柯某人民币10300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被害人王某等人先后报警,民警于2020年6月1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将余某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在庭审阶段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黄某、周某、柯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出入境记录、被告人前科判决等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余某曾有犯罪前科、诈骗多人钱款,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被害人王某财产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黄某财产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周某财产损失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柯某财产损失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三、涉案扣押的被告人余某手机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健

审 判 员  穆嵩

人民陪审员  贾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琪

书记员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