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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3刑初38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383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起诉书及津辰检一部刑变诉(2020)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津011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钱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津02刑终16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8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海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全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微信群,受微信名为“木子李”的人员招募,至湖南长沙开展所谓炒恒生指数项目。在湖南长沙期间,钱某某明知自称“李欣”的“木子李”等人建立虚假的恒生指数平台“开盛环球”,并根据平台所显示的指数亏损情况,将客户亏损资金据为己有,仍将自己的手机和微信提供给对方冒充水军使用。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8日间,天津市北辰区被害人张某向“开盛环球”平台充值人民币3286206.6元,后平台方未按约定将客户资金投资恒生指数,而是将资金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开盛环球”所显示的指数亏损情况,将客户亏损资金据为己有,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966645.6元。被告人钱某某于2018年2月4日离开长沙后,不再为“李欣”等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提供帮助,2018年1月30日至2月5日被害人张某再次向平台投注资金前,平台显示张某的亏损情况为120320美元,后在2018年3月12日至23日间,张某分八次从平台提取共计50980美元。故被害人张某在钱某某参与其间实际可计算的平台亏损为69340美元。按照被害人1:7.1的买入比例,其损失折合人民币492314元。案发后,他人向被害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帮助诈骗的时间较短,作用较小,为从犯,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微信群受微信名为“木子李”的人员招募,至湖南长沙开展所谓炒恒生指数项目。在湖南长沙期间,钱某某明知自称“李欣”的“木子李”等人建立虚假的恒生指数平台“开盛环球”,并根据平台所显示的指数亏损情况,将客户亏损资金据为己有,仍将自己的手机和微信提供给对方冒充水军使用。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8日间,天津市北辰区被害人张某向“开盛环球”平台充值人民币3286206.6元,后平台方未按约定将客户资金投资恒生指数,而是将资金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开盛环球”所显示的指数亏损情况,将客户亏损资金据为己有,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966645.6元。被告人钱某某于2018年2月4日离开长沙后,不再为“李欣”等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提供帮助,2018年1月30日至2月5日被害人张某再次向平台投注资金前,平台显示张某的亏损情况为120320美元,后在2018年3月12日至23日间,张某分八次从平台提取共计50980美元。故被害人张某在钱某某参与期间实际可计算的平台亏损为69340美元。按照被害人1:7.1的买入比例,其损失折合人民币492314元。案发后,他人向被害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张某报警成案,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常住人口信息、工作说明证明:钱某某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

3.辨认笔录证明:钱某某辨认出钱峰、朱杨就是与其共同诈骗张某的人。

4.张某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8日间,张某两张银行卡合计往国付宝平台打款3286206.6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及开户信息、退还资金来源情况及退还公司营业资质情况、工作说明证明:张某提取了剩余资金的情况。

6.账户交易记录证明:张某在开盛环球平台操作情况。

7.石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在张某被骗期间,钱某某实际使用的石某银行卡由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入70万元。

8.曾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截图照片、谅解书证明:2018年9月6日,曾某银行账户向张某汇款300万元,张某对钱某某表示谅解。

9.情况汇总光盘1张证明:通过对“开盛环球”平台与“大智慧策略投资终端”平台关于恒生指数进行实时比较,实时数据存在出入。

10.长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光盘2张证明:长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资金流入流出交易查询情况。

1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8年1月份,有人把其微信拉到了一个微信聊天群里,其从群里看聊天都是关于股票投资的,里面有老师在群里讲课,教如何购买股票,如何投资。群里介绍的是一个网络股票投资平台,股票玩家需要在这个平台上建立一个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往里面充值,一般都是往账户里面充值人民币,但是充值完后在账户里会按照7.1:1的比例自动转化成美金,之后就可以按照每手1500元美金开始投资。一开始的时候其就充值了人民币10万元左右,还赚了7万元人民币左右,之后其就不断地增加投资的金额,但是每次都是赔钱,前后一共赔了人民币300万元左右。这个微信群叫“十二期荣耀军团”,群主的微信号×××09,微信昵称叫“杨清峰”,微信头像是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照片。平台的网址×××.Com,这个网址是微信群里面“杨清峰”发布的,他主要在群里发一些老师的讲课的视频,视频主要就是指导大家如何进行投资,每次发完讲课的视频后,这个视频过段时间就进不去了。还有一个×××20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是“伟明”,他就是讲课的四个男老师之一,2018年春节后他才加入到“十二期荣耀军团”这个微信群里,他在微信群里被称为“老师”,其是在2018年春节后加他微信好友的,他也会指导其投资。平台名称好像叫开盛环球,网址是×××.com,在今年2月份这个网址就登录不上去了,显示关闭。2018年9月6日,短信提示叫曾某的人已退还其被骗钱款,钱是电子转账至其卡上的。其没有印象将删除过的微信提交给警方过,在对方退赔给其钱款后,无锡警方让其别乱添加微信群,让其把微信和微信群都删了。

12.证人曾某证言证明:其曾经办理过中信银行的银行卡,是2014年前后其在福建晋江市路翔鞋业打工时候工厂统一办理的工资卡,其把其身份证交给工厂,过了几天工厂将其身份证还给其,其在工厂干了两年左右就不干了,那张银行卡也就不用了,卡片也找不到了,卡号也不记得了。其只知道自己办理过一张中信银行银行卡,其银行卡没有丢失,也没有借给别人使用。其不知道涉案银行卡是不是其办理的那张,其身份证没有丢失过,也没遇到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3.证人石某证言证实:其是钱某某的妻子,钱某某已经给被害人赔偿了,但具体钱是谁赔的,通过什么途径转账给被害人的其不清楚。钱某某的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和其讲的钱已经赔偿了。在钱某某开庭前,律师和其说过需要赔偿的情况,其也问过律师需要赔偿的数额,律师和其说要三百余万元,因为其拿不出这么多钱,其当时还想过把名下的房子卖了,但即使把房子卖掉也凑不够这个金额。就在当时其考虑怎么凑钱的时候,有一天下午其接到一个陌生的号码来电,来电显示“+”号,然后有一串数字,其接通电话后对方是一个男的,在电话里对方和其说钱某某赔偿的钱不需要其管了,他们会处理,然后就把电话挂掉了,其还想问对方是谁的时候,电话就已经挂断了。再后来在开庭前律师就告诉其钱已经赔偿了。后期其也没再追溯谁为钱某某赔偿钱款,其认为钱赔偿了就可以了,也没有人找其要过钱让其偿还这笔钱。6217××××6810银行卡在案发期间由钱某某使用。

1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其自愿认罪认罚。大约在2017年年底其去的长沙,其在微信群里认识到一个叫“木子李”的人,对方在微信群里说对方叫李欣,对方知道其做股票,问其有没有兴趣去长沙的公司里,对方说对方做恒生指数的,其不是太了解这个,对方说马上要做一波行情,问其要不要过去看看。之后其在年前一个月去的长沙,到了之后对方接其到公司里面,其向对方询问具体做什么,李欣跟其说李欣跟朋友一起做了一个恒生指数的平台。因为其知道国内没有恒生指数平台,问对方这个平台资金是不是不流向国际市场,李欣说是的,这样赚钱快,然后其问对方客户亏的钱就是对方赚的钱吗,对方说是的。然后其问对方让其来干什么,对方说就让其在微信群里做对方的水军,充当客户,其他充当客户的人其不认识,其不知道里面大概有多少人是水军,因为有的人有两三个号在里面,但是对方跟其讲里面除了客户基本上都是水军。李欣跟其说这个平台是自己做的平台,不是正规的平台,客户亏的钱就是他们赚的钱,还有对方自己的员工充当水军,其就知道是诈骗了。其把其手机和微信就提供给对方了。刚开始对方让其直接和客户聊,但是对方又是直播间,又是老师,其怕其自己聊错了,就把手机和微信给他们了。是个男孩用其手机操作的,大家都叫他小张,小张跟其随便讲讲没有具体教其怎么做水军,其就在旁边看他们怎么聊天。其参与这个诈骗活动到2018年2月3日,之后其就回老家了,回老家之后就没有再跟他们联系了,其没有告诉他们其微信的账户和密码,他们之后也用不了其的号了。其从长沙回家之后也没和这个公司再联系了,直接就回老家了。其之前在法庭上说有人让其顶罪,当时确实有人跟其讲过,说让其把其和别人的罪一起顶下来,所以当时其就没有提回老家的事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华阳

审判员  荆梦瑜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