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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8刑初752号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752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多次添加他人QQ、微信账户,并以恋爱关系为由,编造买车票、看病、吃饭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

1、2019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0333元,后将其拉黑;

2、2020年2月11日至2月16日期间,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4800元,后将其拉黑、删除;

3、2020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148元。

后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报警。2020年7月25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陈某、高某、杜某为好友。陈某某自称为王敏彤(女),以和对方谈恋爱为由,骗取对方信任,后编造生病、需要路费等事由,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陈某10333元、高某14800元、杜某1148元,共计26281元,之后将对方从微信中删除,被骗款项均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0年7月25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陈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高某、杜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其中退赔陈某10333元,退赔高某14800元,退赔杜某1148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金立牌M7L蓝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金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国祥

书记员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