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698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速裁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速裁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因游戏相识的微信好友。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郑某谎称能帮助周某代理游戏外挂,骗取该周信任,后虚构代理该项目需要投钱的事实,骗取周某人民币6000元。同年4月13日,周某向郑某索要钱款未果后报警。
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周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郑某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全支付账户查询请求信息、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结果、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账单截图、退赔款微信转账截图、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被害人周某陈述,被告人郑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朱战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