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245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璟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9月7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河东区和东丽区的多家店铺,以购买香烟或彩票后谎称出去拿钱、过后来付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0日,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四号路中国福利彩票店,骗取被害人高某彩票款人民币1010元。
2.2019年1月5日,在本市东丽区昆仑里多乐美超市,骗取被害人张某玉溪牌香烟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0元。
3.2019年1月8日,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虎丘路惠诚超市,骗取被害人吴某玉溪牌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5元。
4.2019年1月11日,在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宏图烟酒店,骗取被害人王某玉溪牌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
5.2019年1月12日,在河东区中山门友爱道久福烟酒店,骗取被害人刘某玉溪牌香烟8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高某、张某、吴某、王某、刘某陈述,证人段某证言,监控录像,照片,辨认笔录,送货单,鉴定意见,订货截图,进货凭证,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了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河东区和东丽区的多家店铺,以购买香烟或彩票后谎称出去拿钱、过后来付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0日,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四号路中国福利彩票店,骗取被害人高某彩票款人民币1010元。
2.2019年1月5日,在本市东丽区昆仑里多乐美超市,骗取被害人张某玉溪牌香烟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0元。
3.2019年1月8日,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虎丘路惠诚超市,骗取被害人吴某玉溪牌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5元。
4.2019年1月11日,在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宏图烟酒店,骗取被害人王某玉溪牌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
5.2019年1月12日,在河东区中山门友爱道久福烟酒店,骗取被害人刘某玉溪牌香烟8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庭审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21时左右,其在河东区中山门团结东里18号楼一门X号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上班,一名男子说需要购买彩票,因对方购买的是快乐十分彩票,对方就一直购买,没有付款,直到22:5055分,对方说去车里拿钱结账,等了一会儿发现对方没有回来,出去看的时候对方已经开车离去了,发现被骗了就来报警了。大概一共购买了80株左右。我自己骗了1080元人民币。
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其是天津市东丽区美乐多超市店员。2019年1月5日14时许,一三十多岁左右,光头男子到店里说要买六条玉溪,香烟一箱、牛奶八瓶、雪花八瓶、啤等物品之后对方把这些东西放在了前台,然后说这些东西太多了,暂时拿不走,先把玉溪拿走,送人一会过来结账再拿剩下的东西。其看对方面熟就同意了,没想到对方走了就没回来。一直等到2015年1月5日16时30分起地方还没有回来,其就报警了。
3、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09年1月8日18:55十分左右,因陌生男子到其位于中山门汇成超市内满烟,一共买了五条玉溪,1050元人民币买完之后称明天还要订五条玉溪,并把手机号提供给其,男子又称去停放在店面外的车里拿钱,其把烟放在车里后面开车就跑了。
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9年1月11日17时45分,在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宏图烟酒店,进来一名40岁左右男子,他说他母亲死了,要了10条玉溪香烟,他说去车里拿钱,拎着10条玉溪烟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其追出去要钱发现他已经走了,其就打110报警了。
5、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在河东区中山门友爱道经营久福烟酒店,2019年1月12日12时左右,一男子到其店里要8条玉溪牌香烟,并说其父亲马上把钱送过来,后来一直没有人送钱来,意识到被骗了。
6、证人段某证言,证实,2019年1月12日12时30分左右,其经营的烟酒店内来了一名男子,男子将8条玉溪烟卖给了其,前几天这男子曾向其出售了10条玉溪香烟,男子说他是驾校教练,烟是学员送的。
7、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在福利彩票店、惠诚超市、宏图烟酒店诈骗的情况。
8、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犯罪地点的情况。
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及证人段某均辨认出谢某某。
10、送货单、订货截图、进货凭证,证实被害人进货香烟的情况。
11、鉴定意见,证实被骗香烟价值及部分香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12、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住处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扣押被告人衣物及部分赃物。
14、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身份。
1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均经当庭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初犯,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与公诉机关所控量刑情节一致,但被告人多次诈骗,且在监视居住期间经法院电话和传票传唤,多次无故不到庭,不属于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宜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谢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董娇华
审判员 李嘉玮
审判员 张连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双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