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262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太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份,被告人朱X在网上与被害人刘某1相识,虚构“李X”的身份与刘某1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谎称会与刘某1结婚骗取信任,后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刘某1人民币31744.97元,并骗取刘某1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耀武金店内三次为其购买价值
共约人民币15570元的黄金首饰,后将赃款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朱X退赔被害人刘某14000元。
2019年8月10日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X以谎称能为被害人郭某办理驾驶证取得其信任后,虚构请客送礼的事实,以微信转账(9200元)和现金(11700元)的形式,骗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共计20900元。后将赃款全部用干日常花销。
被害人均报警,被告人朱X2020年10月18日在住处被民警持传唤证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朱X如实供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庭审中,被告人朱X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刘某2、张某、冯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转帐记录,微信转帐记录,交通银行流水,转帐明细,发票,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帐记录,接警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X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得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X退赔人民币43314.97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刘某1;退赔人民币209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郭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冯中婷
人民陪审员 崔克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