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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2刑初672号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672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母亲生病需要手术费及网上贷款提高信用额度等理由,多次骗取津南区居民信佩健等多人信任,以借款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钱款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骗取段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0元后挥霍;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骗取吴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200元后挥霍;2019年11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刘某骗取韩某1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后挥霍;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骗取杨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986.11元后挥霍;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骗取万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2687.9元后挥霍;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骗取贺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600元后挥霍;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骗取信佩健微信转账人民币6647元后挥霍;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骗取韩某2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2921.01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吴某、韩某1、杨某、万某、贺某、信佩健、韩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蒋某、田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承勋

审 判 员  张 诚

人民陪审员  李绪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艾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