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14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10月21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张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X担任豪瑞(天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天津河东区真理道“斯宝沃”健身房会籍,在经办健身卡业务时,编造多种虚假借口,骗取顾客钱款。
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李某1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高某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苏某人民币7000元。
4、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翟某人民币4500元。
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家庭卡的名义,骗取程某人民币15000元。
6、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私教课、投资健身房游泳池及游泳池消毒水费用等名义,骗取屈某人民币146100元。
7、2019年1月29日、3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廉某人民币1700元。
8、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1人民币52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卡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贾某人民币700元。
10、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2人民币1500元。
1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肖某人民币2000元。
1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1人民币1100元。
1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孙某人民币2800元。
14、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2人民币2300元。
15、2018年9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3人民币2000元。
16、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孔某人民币1500元。
17、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焦某人民币2600元。
18、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1人民币3000元。
19、2018年12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胡某人民币2300元。
20、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4人民币2000元。
2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何某人民币2400元。
2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健身卡续费的名义,骗取马某人民币2200元。
2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许某人民币1500元。
24、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宗某人民币1250元。
25、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家庭卡、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2人民币4000元。
26、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郭某人民币2700元。
27、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韩某人民币1850元。
28、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会员卡的名义,骗取刘某3人民币2333元。
29、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赵某1人民币4700元。
30、2018年8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纪某1人民币2000元。
31、2018年8月,被告人马X以升级30个月健身卡的名义,收取赵某2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马X为赵某2实际升级24个月。
3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崔某人民币10500元。
33、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赵某3人民币10500元。
34、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5人民币8500元。
35、2018年5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收取纪某2人民币2700元。后被告人马X将他人的健身卡交纪某2使用。
36、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4人民币4500元。
37、2018年12月21日、22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李某2人民币1800元。
38、2018年8月,被告人马X编造健身卡季度卡转年卡的名义,骗取王某3人民币460元。
39、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收定金的名义,收取杜某、解某人民币1400元。后被告人马X给杜某、解某6张按次使用的健身卡。
40、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黄某人民币1500元。
41、2019年1月24日、25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季度卡转年卡的名义,骗取周某人民币1700元。后被告人马X给周某季度健身卡一张。
4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6人民币3200元。
43、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两年期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7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马X实际为张某7办理半年期健身卡一张。
44、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5人民币3660元。
45、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续卡的名义,骗取李某3人民币1300元。
4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付文忱人民币4500元。
47、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5人民币1500元。
48、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冯某人民币2100元。
49、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4人民币2500元。
50、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沈某人民币1800元。
5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5人民币3500元。
52、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两年期健身卡的名义,收取张某8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马X给张某8四个月期限的健身卡两张。
53、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6人民币2500元。
54、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董某人民币2200元。
55、2019年1月,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9人民币800元。
56、2018年12月,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续期的名义,骗取杨某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X于2019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李某1、高某、苏某、翟某、程某、屈某、廉某、张某1、贾某、张某2、肖某、王某1、孙某、王某2、张某3、孔某、焦某、刘某1、胡某、张某4、何某、马某、许某、宗某、刘某2、郭某、韩某、刘某3、赵某1、纪某1、赵某2、崔某、赵某3、张某5、纪某2、刘某4、李某2、王某3、杜某、解某、黄某,周某、张某6、张某7、刘某5、李某3、付某、刘某5、冯某、王某4、沈某、王某5、张某8、王某6、张某9、董某、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4、姜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X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X担任豪瑞(天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天津河东区真理道“斯宝沃”健身房会籍,在经办健身卡业务时,编造多种虚假借口,骗取顾客钱款。
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李某1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高某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苏某人民币7000元。
4、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翟某人民币4500元。
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家庭卡的名义,骗取程某人民币15000元。
6、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私教课、投资健身房游泳池及游泳池消毒水费用等名义,骗取屈某人民币146100元。
7、2019年1月29日、3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廉某人民币1700元。
8、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1人民币52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卡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贾某人民币700元。
10、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2人民币1500元。
1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肖某人民币2000元。
1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1人民币1100元。
1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孙某人民币2800元。
14、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2人民币2300元。
15、2018年9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3人民币2000元。
16、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孔某人民币1500元。
17、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焦某人民币2600元。
18、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1人民币3000元。
19、2018年12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胡某人民币2300元。
21、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4人民币2000元。
2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何某人民币2400元。
2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健身卡续费的名义,骗取马某人民币2200元。
2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许某人民币1500元。
24、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宗某人民币1250元。
25、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家庭卡、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2人民币4000元。
26、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郭某人民币2700元。
27、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韩某人民币1850元。
28、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会员卡的名义,骗取刘某3人民币2333元。
29、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赵某1人民币4700元。
30、2018年8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纪某1人民币2000元。
31、2018年8月,被告人马X以升级30个月健身卡的名义,收取赵某2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马X为赵某2实际升级24个月。
3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崔某人民币10500元。
33、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赵某3人民币10500元。
34、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5人民币8500元。
35、2018年5月,被告人马X编造转让健身卡的名义,收取纪某2人民币2700元。后被告人马X将他人的健身卡交纪某2使用。
36、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4人民币4500元。
37、2018年12月21日、22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李某2人民币1800元。
38、2018年8月,被告人马X编造健身卡季度卡转年卡的名义,骗取王某3人民币460元。
39、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收定金的名义,收取杜某、解某人民币1400元。后被告人马X给杜某、解某6张按次使用的健身卡。
40、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黄某人民币1500元。
41、2019年1月24日、25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季度卡转年卡的名义,骗取周某人民币1700元。后被告人马X给周某季度健身卡一张。
4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6人民币3200元。
43、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两年期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7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马X实际为张某7办理半年期健身卡一张。
44、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5人民币3660元。
45、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续卡的名义,骗取李某3人民币1300元。
4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付某人民币4500元。
47、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刘某5人民币1500元。
48、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冯某人民币2100元。
49、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4人民币2500元。
50、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沈某人民币1800元。
5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5人民币3500元。
52、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两年期健身卡的名义,收取张某8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马X给张某8四个月期限的健身卡两张。
53、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王某6人民币2500元。
54、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转让健身卡的名义,骗取董某人民币2200元。
55、2019年1月,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的名义,骗取张某9人民币800元。
56、2018年12月,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健身卡续期的名义,骗取杨某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X于2019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终身卡的名义,骗取李某1人民币9000元。
2、被害人高某、苏某、翟某、程某、屈某、廉某、张某1、贾某、张某2、肖某、王某1、孙某、王某2、张某3、孔某、焦某、刘某1、胡某、张某4、何某、马某、许某、宗某、刘某2、郭某、韩某、刘某3、赵某1、纪某1、赵某2、崔某、赵某3、张某5、纪某2、刘某4、李某2、王某3、杜某、解某、黄某,周某、张某6、张某7、刘某5、李某3、付某、刘某5、冯某、王某4、沈某、王某5、张某8、王某6、张某9、董某、杨某的陈述,证实内容与李某1证实内容基本相同,仅在被骗数额、具体时间、办卡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
3、被害人屈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马X编造办理私教课、投资健身房游泳池及游泳池消毒水费用等名义,骗取屈某人民币146100元。
4、证人王某4、姜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马X系健身房会籍销售,在工作期间虚构能办理终身卡、家庭卡、代为转卡等事实,诈骗多名会员钱财后失联。
5、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马X系健身房员工及本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X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均经当庭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X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弓
审 判 员 王 珺
人民陪审员 孙嘉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双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