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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2刑初631号左某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9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631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1、王某1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津、检察官助理曹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1及其辩护人王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左某某1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婚恋网站添加男性网友微信并假意与其恋爱,期间,为避免对方识破授意其妻被告人王某1冒充上述编造的女性身份向部分男性网友发送微信语音、接听部分来电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左某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1谎称自己名为“陈某某”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张某信任,后虚构出国留学、家人生病、买化妆品等理由,以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多次骗取张某共计人民币54979.9元。后被告人左某某1将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2020年3月,被告人左某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1谎称自己名为“郑某”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宋某信任,后虚构家人去世、过生日需要礼物等理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宋某共计人民币10305.7元。后被告人左某某1将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2019年8月,被告人左某某1谎称自己名为“李某某”通过婚恋网站添加何某微信并假装与其谈恋爱名义骗取其信任,后虚构过生日、过节需要礼物等理由,以微信转账方式多次骗取何某共计人民币10044元。后被告人左某某1将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被告人左某某1实施诈骗作案3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75329.6元;被告人王某1参与并协助被告人左某某1实施诈骗作案2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5285.6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左某某1、王某1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左某某1于次日赔偿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5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左某某1、王某1退赔被害人张某、何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1、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情况说明,人员信息核查表,被害人张某、宋某、何某的陈述,谅解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1、王某1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左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左某某1、王某1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左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就量刑部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1单独及伙同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考虑二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闵 杰

审 判 员  刘晓彤

人民陪审员  韩云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