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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2刑初682号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2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682号   

沧州市海兴县,住天津市西青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份中旬以来,被告人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腾讯QQ、“探探”、“陌陌”等社交软件冒充女性搜寻添加男性好友,虚构以支付宝方式付费即可与被添加的男性好友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实施多起诈骗行为,具体涉案行为如下:

1、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郝某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款人民币500元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郝某被骗后向孙某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500元。

2、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400元。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再次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600元。

3、2020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石某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500元。

4、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王某1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1338.88元。

5、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嵇某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700元。

6、2020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张某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500元。

7、2020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马某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800元。

8、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段某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500元。

9、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杨某1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元。

10、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杨某2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杨某2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788元。

11、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使用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王某2取得联系,后孙某冒充女性身份编造付费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虚假理由,致使被害人被骗后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900元。

综上,认定被告人孙某作案1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526.88元。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退还转账记录、收条,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段某、李某、杨某2、石某、马某、张某、王某1、嵆某、杨某1、郝某的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左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