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5刑初180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名为“菜鸟驿站加盟经营交流群”QQ群内,发现被害人刘某使用昵称为“秘密花园金”、账号为5021××××9507的QQ号咨询菜鸟驿站加盟手续等事宜的信息后,即使用昵称为“浅笑心柔”、账号为2527××××0751的QQ号联系刘某,谎称认识菜鸟驿站负责人,并将其本人使用的、修改备注名为菜鸟总负责人的186××××9823手机号及另外昵称为“二虎”、账号为3339××××6423的QQ号发送给对方。后被告人黄某某冒充菜鸟驿站总负责人,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0日间,通过短信及QQ聊天方式,以办理菜鸟驿站加盟需收取介绍费、注册费、服务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在本市河北区的家中等地,通过手机网上支付等方式向其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及银行账户内共转入人民币62325.88元,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6月23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刘某全部被骗钱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黄六妹的证言及廖某的自书材料,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手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四张,短信、QQ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涉案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电子回单,线索情况反馈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而实施诈骗,且曾因诈骗行为被行政拘留过,均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兰
人民陪审员 魏 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世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