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215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吴某(已另案处理)合谋,由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以“杨晓碧”的虚假身份,向被害人关某编造自己在深圳有多处房屋、吴某某的女儿在美国工作等谎言,使被害人关某陷入吴某某、吴某具有返本付息经济能力的错误认识,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获取被害人关某的钱款共计174.4万元,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多次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聊天使得被害人关某陷入错误认识不断向二人给付钱款,并向被害人关某提供了廖某、周玉莲、朱春俤等多个他人银行账户负责收款。经查,涉案钱款到帐后大部分钱款最终进入吴某某、吴某的银行账户中,所获钱款用于赌博等用途,致使被害人关某的损失无法返还。经查,自2016年7月30日至12月24日,吴某银行账户共向被害人关某银行账户转账695700元,自2016年5月8日至7月29日,吴某银行账户共向被害人关某银行账户转账20625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按照被害人关某提出的数额进行赔偿,但辩称“杨晓碧”的虚假身份及女儿在美国工作等谎言均系吴某编造并告知被害人关某;带关某去看厂房、书写借条等均系受吴某指使以达到向关某诈骗钱款的目的;其提供了廖某、周玉莲、朱春俤等人的银行卡号让关某打款,后钱款流转操作均系受吴某指使,最终钱款均进入吴某账户,其本人的卡也丢失被吴某捡到后使用,钱最终都在吴某手中,其没有用一分钱;其与关某聊天的微信号是吴某申请及使用;其得知吴某被抓到银行申请补办银行卡后取出2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吴某系姐妹。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吴某合谋,由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以“杨晓碧”的虚假身份向被害人关某编造吴某某在深圳有多处房屋、吴某某的女儿在美国工作等虚假事实,以投资生意、赌博挣钱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并许诺高息,被害人关某据此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分四次向廖某账户转账共计44.8万元;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1日分两次向朱春俤账户转账共计61.6万元;2016年11月30日向周玉莲账户转账50万元;2016年12月1日向程明光账户转账18万元,共计174.4万元。经查,涉案钱款到账后大部分最终进入吴某某、吴某的银行账户中,所获钱款被告人吴某某自述用于赌博等用途,致使被害人关某的损失无法返还。
另查,2017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关某报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6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杨晓碧”情况拒不供认。
再查,2019年8月27日傍晚,民警通过摸排后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街抓获涉嫌诈骗的网上在逃人员吴某某。2019年8月27日送至福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临时寄押羁押证明。证明:2017年2月6日,报案人关某报吴某用假房本诈骗其503万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日立为刑事案件,2017年3月6日将吴某抓获。2019年8月27日傍晚,民警通过摸排后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街抓获涉嫌诈骗的网上在逃人员吴某某。2019年8月27日送至福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
2.户籍信息资料、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人员户籍情况。经核查,杨晓碧身份证号全国人口信息网内无此人。
3.“玻璃心”微信朋友圈截图。上有苏某1书写的,左下角中图片女子就是吴某某,右下角证件该证人称没有见过。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证明:吴某某自认于2016年8月26日书写欠条,以“杨晓碧”虚假身份向关某借款。
5.落款为杨晓碧的借条、国内汇款付款通知书、银行凭证。证明:关某分四次向廖某转账共计44.8万元,其中2016年8月31日转账10万元、2016年9月23日转账10万元、2016年10月14日转账16万元、2016年10月31日转账8.8万元;分两次向朱春俤转账共计61.6万元,其中2016年11月9日转账44万元、2016年11月11日转账17.6万元;2016年11月30日向周玉莲转账50万元;2016年12月1日向程明光转账18万元。
6.关某与微信昵称为玻璃心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关某在微信中向“杨晓碧”催款,“杨晓碧”承诺高额归还,但一直找借口推脱。
7.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关某曾经于2016年7月7日至7月10日及11月24日至11月27日期间在澳门。吴某某于2016年7月10日到7月22日及11月24日到11月27日期间在澳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6年5、6月份其通过一个姓侯的男人认识了关某,从此开始向其借钱用于在澳门赌场赌博,都亲笔写了欠条,已经归还90多万元,都是银行转账方式陆续还的。还有170万元左右没有还。杨晓碧是一个40来岁的女人,是在澳门赌场认识的,其曾向她借了100万元,后来还了,现在双方没有关系了,也找不到她了。其和关某在澳门玩时碰巧看见的杨晓碧就介绍她俩认识了,后来她俩之间有什么情况其就不知道了。其没有见过“吴某某”这个人。
2.证人侯某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5月期间,吴某找其借钱其没有钱所以介绍给关某认识,让关某借钱。其知道有吴某某这个人但是没有见过,杨晓碧不认识。
3.证人苏某1证言。证明:吴某是其母亲,苏某2是其父亲,其母亲在澳门赌博是曾经找关某借过钱,但是都输了,后来关某报警说母亲骗她。吴某某和吴某是同父同母的亲姐妹,其不认识廖某,吴某某的卡可能其母亲在用。其不认识杨晓碧。其辨认出微信截图中的女子是吴某某。
4.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吴某某是其母亲,她现在的微信号昵称是“。”,微信账号是“azhen724493”,母亲之前还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昵称是“一起奋斗”,还有一个昵称是“玻璃心”。因为其大姨吴某和母亲吴某某把关某骗了,其想让关某谅解母亲。吴某某之前在外面投资生意,欠了不少外债,吴某就建议她一起去借高利贷,然后赌博赚钱,后来她做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名字是杨晓碧,用这个名字找关某借钱,大部分钱都给了吴某,小部分自己花了。这个假身份证其听母亲说是吴某让她做的,就是为了找关某要钱用。其父亲是程明光也是福建人。2016年那阵母亲嘱咐其以后无论谁问都说在美国工作,说在深圳自己买房了,其只是替一个朋友保管房子钥匙,其当时以为母亲就是想吹吹牛也没放心里,后来她还用过朋友那套房子的钥匙,听关某说母亲好像用这套房子的名义骗她了。廖某是其母亲的好朋友,在福建福州那边上班,其父亲的银行卡在母亲那里保管。关某说杨晓碧曾说女儿要去澳门拿她借给杨晓碧的钱,其2016年确实去过澳门,但是没拿过钱。
(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关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吴某、吴某某骗的其,吴某曾经给其“杨晓碧”身份证复印件,后来经查知道这个复印件是假的,这个人就是吴某某。2016年5月26日,吴某对其说认识杨姐在澳门做生意,需要钱。2016年7月7日其跟吴某去了澳门,在澳门金沙城赌场见到了杨姐,当时她身边还有一个20多岁的男人,杨姐介绍叫吴斌。2016年7月16日,吴某通过微信向关某发了一个叫杨晓碧的身份证,说是杨姐的身份证。到了7月底,因为吴某借钱的期限快到了,其就开始找吴某催要钱。八月初,已经到了该还钱的日子,但吴某一直没有还钱,其就一直找她催要,后来吴某说杨晓碧和女儿去美国了,把所有钱都带到美国去了,她们在美国需要钱,凑不齐,以前借给她们的钱也拿不回来,接着还继续让其去凑钱,其当时听了就哭了,杨晓碧就给其打电话说在美国了,借给吴某的钱全在她手里了,还说借的钱她负责还,过几天她就从美国回来和其见面,还说不要让吴某知道。2016年8月24日,杨晓碧给其买的机票去福州,见面后说其借给吴某的钱都在她女儿手中,她女儿还需要几百万,暂时还不了钱。8月26日,杨晓碧就说她可以给写欠条,然后她写了三张字据,还说要多给利息,字据上的数额都是杨晓碧算的,一个145万,加利息还370万,一个本金100万,加利息还200万,是其提出让分开写。杨晓碧说到了年底肯定连本带利还。她说他们要在澳门做赌博生意,还需要些资金,需要借50万,其说没钱她说等回天津有钱了再给,现在写个欠条,然后她就写了一张50万的借条,还写明了以到账为准。在福州杨晓碧说她有好几处别墅,其当时提出要看看,她就带其去了像是农村的一个地方,有一处厂房,她说那是她家的厂房,其没有看见别墅就回津了。回津后杨晓碧给其寄来一个房产证的复印件,是广州的房子,她说这房子是她家的,她可以买卖,就算以后还不上钱,她会变卖该处房子还钱,其就分四次在中国银行向杨晓碧提供的一个叫廖某的账户汇了44.8万元,她说就算借给他50万了。后来吴某又找其,说要自救,还要给杨晓碧钱,还说她也贷款给杨晓碧了,让杨晓碧在澳门赚钱才可以还钱。其当时为了让她们还钱,就分两次在中国银行向杨晓碧提供的一个叫朱春俤的人的账户里汇了44万元和17.6万元。后来其想去澳门找杨晓碧要钱,吴某也要去。因为其在天津有事,所以是吴某先去的,其在11月24日去的。其在澳门见到了杨晓碧、吴某,还有吴某的儿子苏某1和吴斌。他们说苏某1玩赌博特别好,能赚大钱,说投资让苏某1赌博,等赚钱后还钱。后来杨晓碧又给其写了一张170万的欠条,数字是她写的,说里面有其的损失和利息。其和吴某回到天津后,杨晓碧和吴某还是让其出钱让苏某1赌博。其当时也没有办法了,如果其不再借给她们钱,其以前的钱就拿不回来,所以又借给他们钱,是在天津的中国银行里分两次向杨晓碧提供的一个叫周玉莲的人账户里汇了50万、18万。后来他们一直没有还钱,而且通过徽信还找其借钱,其没再借给她们。杨晓碧说她去美国,说在美国出事了,后来其在她的朋友圈发现了杨晓碧发的一个报警单,上面写的姓名是吴某某,其当时就怀疑她身份了。以前其听候玉林说过吴某某的名字,其就找到侯某,他给了其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其看照片就是杨晓碧,其感觉被骗了,才报的警。2018年12月6日9点半,其接到杨晓碧的电话,说自己在国外了,还说让放过吴某,还说吴某在外面有人欠她钱,说只有吴某出来才能拿到钱,其就问杨晓碧其借给她的钱呢,她说都和吴某一起借给别人了,只有吴某出来才能拿。
其辨认出吴某某就是自称“杨晓碧”的人。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吴某约其见面到澳门去玩,见面后吴某告诉其认了一个干妈叫关某,关某人很好会帮她,应该当时其找关某借钱了,具体的不清楚,吴某让其假扮“杨晓碧”一起找关某借钱,编造其在美国经营赌场生意,有一个女儿在美国,然后见面时她向关某介绍其是“杨晓碧”,在美国有赌场生意,其也跟着附和,吴某带其和关某一起去澳门玩,但其没有找关某借钱。其回福州后过了几个月,关某来福州玩,吴某让其陪着关某在福州玩,吴某一直没有来福州,其记得在福州的一天,吴某联系让其用“杨晓碧”的身份说在美国有赌场生意赚钱,找关某借钱答应给高息。其当时安排关某住在福州宾馆,其就在宾馆房间和关某说了,并给关某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包括利息,让关某回来给廖某的一张银行卡转账就行了。关某说吴某当时欠她200多万,吴某说欠的钱都给“杨晓碧”了,让其证实一下,关某在纸上写了证明这事的内容,其抄在了一张纸上签上了“杨晓碧”的名字,具体内容忘记了。民警向其出了三张条的复印件,50万元的是其亲笔书写的,其确实写过一张证明欠关某200多万的条,但民警出示的其觉得不像其写的。写借条和证明时就其和关某在场。廖某是其在福州干餐饮时雇佣的兼职员工,做生意平时转款经常用廖某的账户,所以就让关某往这里转款。关某离开后,吴某让其用她给申请的两个微信账号一个昵称是“一起奋斗”,另一个昵称是“玻璃心”,继续假扮“杨晓碧”的身份和关某微信聊天,内容大致就是缺钱,都是吴某教的,其只和关某微信聊了2次左右,吴某都在场,是她让聊得,用的也是她手机,多数都是她跟关某聊天,目的就是让关某借钱。后来关某往廖某银行卡转了大概几十万。吴某又用“杨晓碧”的名义找关某借钱让其配合,其也配合了,当时应该是吴某和关某一起,其在福州手里有一张朱春俤的银行卡,吴某就让关某把钱打到朱春俤的银行卡里,打了几次记不清了,后来吴某让其和关某去澳门赌博,在澳门吴某继续让其用“杨晓碧”的身份找关某高息借钱,其附和说生意上需要钱,关某让其写一张170万元的欠条,吴某打印出来后让其签,其不签。回来后吴某就让关某把钱打到其提供的周玉莲和程明光的账户里。朱春俤和周玉莲都是其朋友,程明光是其老公,朱春俤的银行卡正好在其手里所以就转那里,周玉莲能帮其转账,程明光是其老公方便转。这些人都不知道骗关某的事情,只是帮忙。只要是2016年关某给廖某、朱春俤、周玉莲、程明光账户转的款都是吴某指使其假冒“杨晓碧”身份骗关某转的,共计170余万。有的钱转给吴某了,给其转的钱和现金其就暂时用了,有的就直接转给吴某了,但后来也都还给吴某了,吴某都拿来在澳门赌博输了。广州市的房本复印件不是其给关某的。
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的自行辩护意见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4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傅美兰
审 判 员 王宇辰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