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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1刑初429号欧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1-09-2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429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6日受理立案,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宇、检察官助理诸葛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及其辩护人钟开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杨某在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男生公寓3-211室等地,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多次以能帮被害人杨某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共计人民币31688元,后被告人欧某某将钱款用于网上赌博全部挥霍。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杨某已经谅解被告人欧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诈骗金额小,已全部退赃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与在校学生被害人杨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后被告人欧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杨某赚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共计人民币31688元,被告人欧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全部挥霍。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苹果6S手机一部。现被告人欧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被告人欧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欧某某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毛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勘验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详细信息、微信截图、交易明细、委托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之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某诈骗在校学生,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李 震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