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2刑初1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0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被告人邬某谎称有关系能帮助盛某儿子就读新城中学(实际无帮助行为),并以疏通关系为幌子,骗得盛某冬虫夏草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720元)和超市卡2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骗得的财物被其个人花销。
同月,被告人邬某谎称有关系能帮助叶某1儿子就读新城中学(实际无帮助行为),并以疏通关系为幌子,骗得叶某1冬虫夏草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3440元)和超市卡2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骗得的财物被其个人花销。
2019年5月,被告人邬某谎称能帮助孙某的奶奶多要拆迁赔偿款(实际无帮助行为),并以疏通关系为幌子,骗得孙某人民币3200元,骗得的款项用于个人花销。
被告人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书面谅解。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盛某、叶某1、孙某的陈述、证人叶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邬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邬某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又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邬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东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邹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