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381刑初1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1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隐瞒其已经被公主岭市交警大队开除的事实,谎称其在公主岭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上班,能帮助雷某消除其违章扣分,骗取被害人雷某人民币4100元,用于个人花销且未对雷某的违章进行处理,雷某多次找被告人潘某某索要被骗钱款均未果后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答辩情况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屏、谅解书、收条、市交通管理大队证明、证人代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德忠
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
人民陪审员 杨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