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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吉0381刑初106号潘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30  浏览:

审理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381刑初1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1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隐瞒其已经被公主岭市交警大队开除的事实,谎称其在公主岭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上班,能帮助雷某消除其违章扣分,骗取被害人雷某人民币4100元,用于个人花销且未对雷某的违章进行处理,雷某多次找被告人潘某某索要被骗钱款均未果后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答辩情况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屏、谅解书、收条、市交通管理大队证明、证人代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德忠

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

人民陪审员  杨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