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537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因经营往来,欠被害人董某1520元。2020年6月13日16时许,胡某某编造先借款偿还信用卡欠款、再使用信用卡套现偿还董某欠款的理由,骗取董某信任,董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7700元,胡某某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当天归还董某8220元,尚欠董某1000元。2020年6月14日16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董某经营的粮油店内,胡某某再次编造相同理由骗取董某信任,董某通过自己和妻子的微信向胡某某转账10830元,胡某某再次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全部钱款后无力偿还董某。案发当日,被害人报警,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胡某某亲属赔偿了董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经营往来,欠被害人董某1520元。2020年6月13日16时许,胡某某编造先借款偿还信用卡欠款、再使用信用卡套现偿还董某欠款的理由骗取董某信任,胡某某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并在借款后偿还部分欠款。2020年6月14日16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董某经营的粮油店内,胡某某再次编造相同理由骗取董某信任,董某本人和其妻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共计10830元,胡某某再次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全部钱款后无力偿还董某。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胡某某作案用手机一部。案发后,胡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洪宇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