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5刑初154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一部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津0105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9)津02刑终13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某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以津北检一部刑补诉〔2020〕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与原起诉书合并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高岚、被害单位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全香南、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邓青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自2018年10月29日起担任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捷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隐瞒了其经营的天津鑫捷公司对公账户账面金额仅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2.13元的事实,谎称天津鑫捷公司具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能力并通过微信发布一段其伪造的天津鑫捷公司对公账户内账面余额为10790000.93元的视频以骗取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绿园林公司”)的信任,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杨某以8969301.12元兑付盈绿园林公司面值为1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9年2月20日及21日,常某将盈绿园林公司面值1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网银转账到天津鑫捷公司的对公账户,杨某签收后即以8731700元的价格将上述汇票低价出售,在向盈绿园林公司兑付了面值5000000元的汇票贴现款4484650.56元后,将剩余钱款用于清偿债务及个人挥霍,截至案发仍未向盈绿园林公司兑付剩余面值5000000元的汇票贴现款4484650.56元。
另查明,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宇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路街××庄××街××号(意式工业园内红楼303-4),被告人杨某系金鹏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租赁公司”)欲将其名下金额为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后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杨某取得联系,被告人杨某谎称金鹏宇公司具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能力并通过微信发送一张其伪造的金鹏宇公司对公活期账户内可用余额为11000000元的截图以骗取大力租赁公司的信任,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杨某以428670元兑付大力租赁公司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2019年4月29日,大力租赁公司将金额为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给金鹏宇公司,杨某签收后即以367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汇票低价出售,在向大力租赁公司兑付了汇票贴现款28715.75元后,将剩余钱款用于清偿债务及个人挥霍,截至案发仍未向大力租赁公司兑付剩余汇票贴现款399954.25元。
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6日在被告人杨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二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意见: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陈述赃款还借款外其余由其挥霍,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赃款去向,其无悔罪表现,要求被告人杨某返还所诈骗的钱款,并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及其亲属愿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努力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庭后将向法庭提交20000元作为退赔款,减轻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杨某家庭困难,因生活所迫而诈骗,望法庭予以考量减轻被告人杨某刑事的量刑期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自2018年10月29日起担任天津鑫捷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隐瞒了其经营的天津鑫捷公司对公账户账面金额仅为52.13元的事实,谎称天津鑫捷公司具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能力并通过微信发布一段其伪造的天津鑫捷公司对公账户内账面余额为10790000.93元的视频以骗取盈绿园林公司的信任,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杨某以8969301.12元兑付盈绿园林公司面值为1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9年2月20日及21日,常某将盈绿园林公司面值1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网银转账到天津鑫捷公司的对公账户,杨某签收后即以8731700元的价格将上述汇票低价出售,分六次向盈绿园林公司兑付了的汇票贴现款4484669.36元后,将剩余钱款用于清偿债务及个人挥霍,截至案发仍未向盈绿园林公司兑付剩余面值的汇票贴现款4484631.76元。
另查明,金鹏宇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路街××庄××街××号(意式工业园内红楼303-4),被告人杨某系金鹏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大力租赁公司欲将其名下金额为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后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杨某取得联系,被告人杨某谎称金鹏宇公司具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能力并通过微信发送一张其伪造的金鹏宇公司对公活期账户内可用余额为11000000元的截图以骗取大力租赁公司的信任,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杨某以428670元兑付大力租赁公司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2019年4月29日,大力租赁公司将金额为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给金鹏宇公司,杨某签收后即以367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汇票低价出售,在向大力租赁公司分四次兑付现款28758.61元后,将剩余钱款用于清偿债务及个人挥霍,截至案发仍未向大力租赁公司兑付剩余汇票贴现款399911.39元。
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6日在被告人杨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另,在此次庭审后,被告人的辩护人代其亲属退赔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诈骗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据
1.证人常某(系被害单位财务会计)的陈述证实,2019年2月20日我通过金融中介杨某将我们公司10张价值1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建行网上银行转账给天津鑫捷公司法人杨某,杨某于2019年2月20日及21日总共向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40多万元,剩余钱款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支付,后失联,后公司委托我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
2.证人何某、杨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二人系元策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的经理、职员,我们公司与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负责替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相关中介事宜。因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10张价值1000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要贴现,2019年2月20日其公司会计联系我们要求找一家汇票贴现公司,后我与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取得联系,当天我通过电话和微信与杨某商议与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事宜。电话中杨某称其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现有1000多万的现金,为了确认他的公司是否有这么多钱,杨某还用微信发了一段显示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现有1000多万现金的手机视频。我和杨某电话联系时,杨某也向我保证过其公司2019年2月20日当天有1000多万现金余额,绝对有能力给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汇票进行贴现。我看过后就将这个视频发给了常某的微信。然后我和常某还有杨某一起商定了汇票贴现需要给付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息。2019年2月20日,常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其公司内2108房将10张面值1000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建行网上银行转账给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但是杨某收到转账过去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只向常某的公司对公账户转账了5张面值500万的汇票的贴现现金,还差另外面值500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现金没给付。当时杨某给我的理由是他的银行卡的U盾有问题,杨某回头再把剩下的贴现款转账到常某公司对公账户上。之后常某多次联系我并催促我向杨某讨要欠款。然后我就多次催促杨某尽快给付汇票贴现现金,但是杨某总是以其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有问题等理由推迟向常某的公司支付贴现现金。我联系杨某要求见面,但是杨某以各种理由不与我见面。在2019年2月28日杨某通过微信直接给我发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显示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有700多万现金余额在公司账户上,杨某以此视频来证明其有能力将剩余的500万面值的汇票贴现。我于2019年3月初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志成路130号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去找杨某,那里是一个产业园,在那里我并没找到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我问了那里的人也没人知道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在哪里。2019年3月7日我再联系杨某催款时,杨某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电话也不接了。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杨某是朋友关系,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杨某曾因公司经营多次找我借钱,本金加起来得有40多万元,后杨某在2019年1、2月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归还我40万元的情况。
4.证人穆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张某认识的杨某。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6、7月我借给杨某得有20多笔钱,本金加起来得有60万元,杨某一共还了我大概50万元,算上利息尚有余款没有归还的情况。
5.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实,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职员常某就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涉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诈骗进行报案等事宜等情况。
6.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实,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路街××路××号××科技招商展示服务中心410-37室,成立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原法定代表人芦旭,2018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及注册资本等情况。
7.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给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汇票证实,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给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面值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0张,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21日将10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将上述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镇江**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次日将其中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千丰帆贸易有限公司等情况。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铁路支行提供的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信息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1)存款人名称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铁路支行,账号为1205××××0109,开户日期2016年6月8日。(2)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于2019年2月20日的账户余额为52.13元。(3)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21日从镇江**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千丰帆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回款8731700元。(4)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1日分六次共向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484669.36元。(5)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截至2019年3月12日账户余额为2607.63元。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常某与杨某以及何某就将广州盈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面值1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由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贴现及催促杨某尽快转账等事宜进行交流等情况。(2)视频内容证实,被告人杨某用来向他人证明其公司对公账户现有资金余额等信息,视频显示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于2019年2月20日账面余额为人民币10790000.93元的情况。(3)视频光盘内容证实,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的手机视频,以证明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于2019年2月28日账面余额为人民币7000000.93元的情况。(4)中信银行天津东丽支行于2019年3月27日提交的银行监控录像证实,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中信银行东丽支行柜台前取款人民币1400000元;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在中信银行东丽支行柜台前取款人民币600005元的情况。
10.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份,得知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承兑面值1000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当时觉得能从中赚取差价。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那边需要看我公司的账面余额是否有能力承兑这么多的汇票。当时我公司账面上确实没有钱来承兑这1000万的汇票,但我为了办成这笔交易,我就伪造了一段手机视频以证明我公司有足够的钱来承兑1000万的汇票。我就是制作了一张假图片,这张图片上显示了2019年2月20日当天我的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公司对公账户中有1000多万元现金余额。我用手机拍摄了这张图片,然后通过微信把这段视频发给了广州那边的公司看。我伪造这段视频就是为了让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人相信我公司有能力给他们承兑1000万的汇票,这样就能让他们把1000万的汇票转到我公司账上,然后我再找其他下家公司把这面值1000万的汇票倒手卖出去,我好从中赚取差价。广州那边的公司看到我的那段视频后就认为我的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有承兑能力了,然后我通过中介跟对方商定好承兑这面值1000万的汇票的承兑利息后,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就将10张每张面值100万的商业汇票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了我的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了,10张汇票共计面值1000万。我收到这面值1000万的汇票后,我就自己通过网上找了其他两家公司,然后我就把这面值1000万的汇票倒手低卖给了其他别的公司了。应该是在我从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汇票后的一两天的时间,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把这面值1000万的汇票卖给了江苏的一家公司和上海的一家公司,公司具体叫什么名字以及那两家公司的联系方式我都记不清了,具体分别卖给这两家公司面值多少钱的汇票我也记不清了。这面值1000万的汇票我倒手大概卖了800多万。这800多万是江苏的公司和上海的公司收到我给他们的汇票后,他们公司将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了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的。我把这1000万的汇票卖了以后,通过网银给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了400多万元人民币,这400多万元是我承兑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张共计面值500万元汇票的钱,是我跟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商定好扣除利息后我应当支付给对方的钱。因为这1000万的汇票我只卖了800多万,我给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了400多万元以后,剩下的400多万元不足以支付另外5张共计面值500万元汇票的承兑款了,所以我就没将剩下的钱支付给对方。剩余的400多万元中有200多万我从银行取现了,另外的钱我都偿还我的外债了,将钱偿还给谁了我记不清了。因为我差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另外5张共计面值500万元汇票没有兑现,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让一名叫杨某的人催我赶快把钱给广州转账过去,然后我就以我公司账户的网银出问题之类的借口一直没有给广州转账,期间为了让杨某放心我有能力给广州的公司把剩下的钱兑现,我还通过微信给杨某发送了一段证明我公司账户有700多万现金余额的视频。这段视频也是我伪造的假图片,然后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视频显示2019年2月28日当天我的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公司对公账户中有700多万元现金余额。之后杨某就一直通过电话和微信催我还钱,催了一个多月,然后我就一直拖着没还。直到2019年8月6日民警来到我家中说我涉嫌诈骗,然后就把我传唤到河北分局了。
二、诈骗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证据
1.证人欧某证言证实,吴某是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邓青玲是他老婆,也是公司财务,我们都是好朋友很多年了。2019年4月初,吴某问大伙,谁有能力将公司一笔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钱提出来,我的朋友认识一个叫杨某的男子,说杨某能办这个事,大约在4月24日我电话联系到杨某,告诉他是否可以将一张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现金提出来,杨某说收取约8万元的好处费,实际给公司42万多元,我们互相添加了微信,4月26日杨某给我发了一张截图,显示该公司账面有110万元,完全可以相信他的公司能力,我就将与杨某协商的结果告诉了吴某,吴某同意了。为了进一步确认,我又通过上网查找杨某的信息,证实他在天津市河北区××庄××道××号××工业园××楼××注册了一家名为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决定我和吴某去天津杨某公司所在地证实。2019年4月29日中午,我和吴某驾驶汽车到达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大道86号银博产业园门前,然后我俩进了工业园,顺着楼梯到了三楼,找到303-4房间,这个房间没有办公人员,我就给杨某打电话,杨某说他现在不在天津,直接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到他公司账户就可以了,我就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U盾将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到他公司的账户,杨某说收到了先打过去两笔小钱试试,然后我就电话联系邓青玲,问有没有钱到账,邓青玲说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回过来两笔钱,一笔是10元整,一笔是35.75元。我一看没问题,一会杨某又从微信给我发过来一张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上面清晰显示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汇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428670元,然后我给吴某打电话告诉他事情办完了,让他回来。过了一会,吴某回到我这,我俩开车就往河南回家了,在路上我电话联系杨某,钱还没到公司账户,杨某答复他是农行转到建行,跨行转账到账慢让我等候。4月30日邓青玲给我打电话,问我钱为什么还没到公司的账户,我就给杨某打电话催款。30日下午,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汇来一笔28670元,邓青玲问我为什么杨某给公司汇的款项少了40万,然后我就开始连续不间断的电话、微信联系杨某,直到6月24日杨某将我的电话、微信都拉黑了,联系不上了,这时我和吴某都意识到我们被杨某给骗了。
2.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9年4月29日,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面值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仅支付了28670元,剩余40余万元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支付,其余内容与证人欧某的证实的被骗过程一致。
3.被害人邓青玲陈述证实,2019年4月29日,我老公吴某名下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面额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杨某名下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杨某谎称已将兑现款转入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并伪造农行转账记录给吴某,经多次催要,杨某转账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8000余元后失去联系。因吴某现在贵州做工程脱不开身,我就到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调查取证的复函》证实,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号码及票据金额为50万元整。于2019年2月1日由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背书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由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背书给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由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背书给镇江**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证实,(1)被告人杨某名下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宁湾支行,开户日期为2019年4月8日,账户余额为31.89元的情况。(2)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1月30日交易明细证实,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分4次转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8758.61元,于2019年4月29日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镇江**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得款367500元,之后杨某将账户钱款频繁转出,后账户余额仅为16.39元等情况。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身份及对公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新华路分理处等情况。
7.被告人杨某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证实,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网上银行转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428670元,交易用途为票据回款的情况。
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款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证实,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于2019年4月29日至4月30日收到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回款收入四笔合计28758.61元的情况。
9.证人欧某提交的杨某伪造的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活期账户余额截图、短信及微信记录截图证实,杨某伪造的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活期账户02-2××××2237截图显示可用余额为11000000元及被告人杨某以“正谈事了,一会回电话”等理由进行推诿,继而将欧某的电话及微信拉黑等情况。
10.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材料证实,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路街××庄××街××号(意式工业园内红楼303-4),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11.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铁东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于2020年7月2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对杨某转给邓青玲的428670元的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系伪造进行了核实,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02-2××××2237仍存在,所以无法出具该交易明细系伪造;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打印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该账号的当天交易明细,因未出现428670元的交易,故可认定该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系伪造的情况。
1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19年4月初注册的,登记的地址是天津市河北区××庄××道××号××工业园红楼303-4,我是这家公司的法人。2019年4月初的一天,一个买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中介公司给我介绍有人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然后就把这个叫“欧阳先生”的男子的微信给了我,我和“欧阳先生”互相加了微信开始联系,我俩也没有见面。2019年4月29日,“欧阳先生”通过电脑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给了我,我们协商好“欧阳先生”给我面值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我给他42万余元,其余是给我的好处费。我在微信里告诉“欧阳先生”我先给他转两笔小钱试试,一笔是10元,一笔是35元,然后我把写有42867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通过微信发给了“欧阳先生”,这张汇单是假的,我就是为了骗他的钱。当天“欧阳先生”给我打电话,问我钱为什么没到账,我告诉他农行转建行是跨行业务,转账慢,需要等候。4月30日下午,我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汇了28670元,我就怕“欧阳先生”等的太着急,再后来“欧阳先生”一直在打电话、发微信催我剩下的40万元为什么还没给转过来,直到2019年6月份。我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骗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钱,骗成以后我就把“欧阳先生”的电话和微信都拉黑了。
三、其他证据
1.被告人杨某的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成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2.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杨某退缴20000元。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1)2019年3月11日10时许,报警人常某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墙子派出所报警称其所在的广州盈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被骗。2019年3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立案侦查。经工作于2019年8月6日19时许在天津市河东区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2)2019年12月30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邓青玲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铁东路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吴某经营的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急需用钱于2019年4月29日14时许在天津市河北区××庄××道××工业园联系被告人杨某经营的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进行50万元的对公账户承兑汇票后发现被骗人民币42万元。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对邓青玲报称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作为定案依据,确立在案。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起诉指控两起诈骗的数额,经对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核对显示,天津鑫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1日分六次共向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484669.36元。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天津金鹏宇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分4次转给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8758.61元。以立案前被告人实际汇入被害人账户数额为准,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予以纠正,故被告人骗取广州盈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数额为4484631.76元,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399911.39元。
2.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隐瞒其诈骗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两次的诈骗犯罪,挥霍其钱款,造成被害人损失至今无法挽回,社会危害性较大,足以体现其主观恶性,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因家庭困难,生活所迫而诈骗,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两次的诈骗犯罪,所诈骗的钱款少部分用于还账外,其所提取了大量现金用途不清,被告人杨某当庭供述犯罪所得用于奢侈品的购买、挥霍,但不能提供任何赃款去向证据,无证据显示其因生活所迫而犯罪,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退赔款20000元分配问题,因本案涉及两家被害单位,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建议平均分配,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退赔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4年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赔款2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0000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74631.76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9911.39元,发还被害单位邓州市大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宫兆军
审 判 员 吕 垣
人民陪审员 宫志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宁孟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