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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津0119刑初828号黄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0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津0119刑初828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耿丽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侦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马本奎(另案处理)等从事的“秒贷”平台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谢某借款,又以操作借款手续为由通过网络获取谢某的手机联系人通讯录,并以“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谢某签订包含扣除“砍头息”的相关协议。后该平台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谢某共向该平台借款51500元,偿还113886元。后

在谢某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马本奎等人通过电话威胁、向谢某本人和其亲属发送带有被害人头像及裸露性器官的合成图片等方式继续索要债务,谢某遂报警而案发。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平台系实施上述行为的集团,仍参与其中协助该平台实施上述行为。被告人黄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近亲属自愿向本院预交退赔款623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明细表、数据光盘,被害人谢某陈述,证人姚某、闻某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实施“套路贷”的方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仍积极参与且涉及的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在相应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诈骗团伙成员,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近亲属积极退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62386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谢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崔军委

审 判 员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龙

书记员姚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