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3刑初8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裁定中止审理。因该案具备开庭审理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黎涛、检察官助理郑志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云霞、被害单位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胡云云、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甄宏、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朝阳区,谎称其在开展进口石油国际贸易、实施国家油品惠民项目,以进口石油需要资金为名,先后骗取被害单位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被害人代某、董某2款共计人民币8674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代某、董某1的陈述、证人宋某、田某的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确系将钱款汇至国外开展原油国际贸易,客观上未实施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被害单位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云云的代理意见是:希望张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说明钱款去向,努力挽回损失。
被害单位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甄宏、张勇的代理意见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开展原油进口国际贸易,以进口石油需要资金、实施国家油品惠民项目等为名,先后骗取被害单位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被害人代某、董某2款共计人民币8670余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董某1港币660万元,折合人民币570余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5月,其母亲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某公寓认识的张某某,后熟悉,双方互留了微信。张某某自称是做天然气生意的,平时也匿名做一些慈善活动,已经捐助了2000多个孩子,后来双方关系越来越好。在接触过程中,张某某自称是居住小区开发商的股东,老公是迪拜的皇室成员,拥有阿联酋等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的所有权,并称现在咱们国家不能出去购买石油,只能通过她来购买,她们公司现在有一个惠民的政策,这个政策大概的意思就是她们公司掌握国家所有石油进口业务,今年会选一两个老百姓享受石油带来的收益。其母亲主动询问是否可以投资一点。张某某说每一次进口的石油都是一船,一船的数量大概是200万桶,每一桶的利润是5美元,其中2.5美元是给中间环节的费用,张某某和其均分剩下的2.5美元。张某某要求最低投资1500万元,但其提出没有那么多钱,只有600多万元港币。她刚开始说钱太少,后来又主动找来说她们公司可以接受这笔投资。双方在2018年7月31日签订了《油品惠民共同物权人持有合同》,但是合同上的签署日期是2018年7月7日。签完合同以后,其和张某某共同前往香港,从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和汇丰银行账户共向张某某转账660万元港币。另外,其还和张某某签订了一个保密承诺。这个承诺书是其母亲签的,也是张某某让签的,张某某说她身份特殊,这个生意不能让国家知道,所以就签订了保密承诺。张某某当时说在签订合同之后每个自然月都会按照合同内容给其返还利息,但是至今从未返过任何利息。其追问过张某某,她说国家在走程序,好多环节是保密的,不能跟其说,到最后张某某从这个小区搬走了。其到物业核实她根本不是小区开发商的股东,房子也是租来的,到现在根本联系不上她。
2.被害人董某1及其母亲吴某某提交的报案自述材料、《油品惠民共同物权持有人合同》《保密承诺》《付款委托书》、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明:张某某以投资进口原油为名,与董某1母亲吴某某签订相关书面合同。2018年8月1日,董某1从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张某某开出606万元港币的本票;2018年8月1日,董某1从名下汇丰银行账户×××向张某某银行账户×××汇款54万元港币。
3.被害人董某1及其母亲吴某某提交的与张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的手机截屏照片证明:在微信聊天中,吴某某问“你说好,哪天钱打给我来?”张某某回复“等国家说”“打给你”;张某某对董某1说“中国从国际上能拿到多少石油份额玮宝董事长张某某是重要决策人,国际上的人也要听她,所以中国得到很多石油的划拨”;“时间不是我定是国家定”“咱们是官方文件”“不是个人”;“因为我公司承载的是国家大事,这在原合同里已经表述,所以所履行的每一件事都要上报,同时在今后拿收益的时候也是会公开受益人信息”;“如果不是国家大事,我冒充一个社会人告诉你惠民,你信吗”“是你们满脑子都是骗子当头,遮住了你们对现实的认知能力”。
4.中国银行北京松榆里支行提供的港币兑人民币外汇牌价证明:2018年8月1日,港币兑换人民币中间折算价为87.01。
第二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代某人民币100万元的证据
5.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明:其是理发师,从2005年到2018年一直给张某某做头发。2017年4月,张某某称有个帮助国家做石油的项目,利润非常高,大概每桶石油可以分得2美元的利润。张某某让其投资100万元。因为双方认识十多年,相互比较信任。其投资了100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凯宾斯基酒店大堂和张某某的玮宝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油品惠民共同物权持有人合同》。张某某说她是玮宝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实际经营人,公司经营石油生意,和世界上23个国家做石油生意。2017年4月24日,其通过自己农业银行账户向张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4月25日转款20万元,4月28日转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张某某说都用于帮助国家购买石油了,还称现在中国用的所有的石油都是她提供的。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关南里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4月,代某银行账户共计向张某某转账100万元。
7.代某提供的与张某某之间微信聊天的手机截屏照片等材料证明:代某催问张某某其投资的100万元的去向,张某某认可收到代某的100万元,称用于购买原油,但很多事情不方便解释等。
第三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单位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的证据
8.证人宋某(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约部经理)的证言及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案自述材料等证明:2016年4月,公司股东王帅经朋友介绍认识张某某,张某某称自己的公司进行原油贸易,需要向某1公司借款。因为都是朋友介绍,比较信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张某某公司出借3000万元。张某某用其福日嘉龙公司的名义收取借款,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跟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据,约定由福日嘉龙公司向其公司借款3000万元用于原油贸易。出借资金后,杳无音讯。约定的2016年6月17日的还款日期过后,张某某始终不肯偿还借款。2016年6月12日,将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全部变更,后公司多次联系张某某,均拒绝接听电话,只通过短信推延时间,声称在进行的国际原油期货贸易,等生意打开局面就可以还款。2019年初,张某某跟公司联系,称再交2500万元税金可以取得两船原油进行销售作为其个人的还款。但其公司发现她根本没有进行原油贸易,就再没有给张某某支付任何款项。4月,一位名叫孙征的人到公司询问张某某借款一事,并称他也出借不止1500万元给张某某。希望与公司联合追讨欠款。后公司了解到张某某以国际能源为幌子,以其个人及多家公司为载体,对外骗取大量资金,但实际却没有用于经营。2019年9月,公司得知张某某已经因为合同诈骗被抓获,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司没有核实过张某某所称的原油贸易的事情。3000万元是通过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北京通州支行分四笔支付给福日嘉龙公司的。2018年,公司就此事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维塞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判了北京维塞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款,但发现该公司账户内只有70余万元。
9.《北京福日嘉龙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据凭证》证明:2016年4月15日,因公司国际贸易需要,从某1投资有限公司借入人民币3000万元整。公司法人承诺自收到3000万元人民币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之内,将全款如数返回给某1投资有限公司。
10.某1投资有限公司银行业务凭证证明:2016年4月8日,某1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号转给福日嘉龙公司银行账号1000万元,2016年4月11日转给福日嘉龙公司1000万元,2016年4月12日转给福日嘉龙公司500万元,2016年4月15日转给福日嘉龙公司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用途均为“借款”。
11.公证书证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薛思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2019)京东方内民政字第05114号公证书,对宋某手机内的相关短信进行截屏保全证据公证。其中,2017年10月18日下午3时22分,宋某给张某某发短信“张总,鉴于您的不理不睬不还款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我公司利益,对于您的诈骗行为我们决定向相关警察部门进行报警,在十九大召开之际,希望您迷途知返,出面尽快还款项。后续后果,请您自负!”张某某未回复。2018年3月27日上午7时5分,宋某给张某某发短信“张总,原油期货已经上市,3000万元欠款和利息是不是有还款时间了呢?”张某某回复“有”“上次给你的信息采纳吗”,宋某“什么信息”“您具体再说说看”,张某某“和王总说”,宋某“王总目前资金紧张,只想尽快拿到款”,张某某“那就等我配送完成”,宋某“要等到什么时候?时间是重点”“四月底之前可以吗?”,张某某“咱们差16小时时差,等国家递交时间表和银行配置时间”“取决于国内准备工作”“快了”。
12.北京市东城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1民初5728号证明: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维赛福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的事实,原告与维赛福公司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维赛福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支持原告要求维赛福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13.北京福日嘉龙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2016年6月12日,福日嘉龙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维赛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某变更为金云鹏,股东由张某某、苗万华变更为杨成志、张松。
1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出具的北京维塞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6年4月8日至同年4月15日间,某1投资有限公司先后转入维赛福公司账号共计3000万元,此前维赛福公司账号余额1.3万余元,维赛福公司将3000万元以“劳务费”的名义全部转给北京圣珑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单位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据
15.证人田某(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及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报案自述材料证明:2005年,其经朋友吴和宽介绍认识张某某,但是没有业务及经济往来。2017年12月,张某某称她正在做进口石油贸易,目前石油已经装船在海上了,因资金周转问题需要一笔钱来缴纳油轮进港费。并称是给国家购买石油,她在海外有石油进口渠道。由于她也是朋友介绍的,而且借款期限就三个月,其与张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于2017年12月28日向张某某提供的北京维塞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00万元,2018年1月4日公司向上述公司转账3000万元,共计借款5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公司多次向张某某催促还款,其一直拖着不还。当时双方在其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其没有见过张某某及其公司从事石油贸易,都是听张某某说她有专门渠道进口石油,并且说石油贸易做的很大,国家进口石油都要通过她才能进口,并称她和沙特皇室方面有关系,能拿到进口石油的份额。
16.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维赛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据等证明:由张某某代表借款方北京维赛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玮玮玉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3(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本人与出借方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表示: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30日,借款利率年利率24%,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9日汇入北京维赛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剩余3000万元于2018年1月8日前汇到借款方指定账户。北京维赛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认可收到上述5000万元。
17.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玮宝国际能源公司作出的声明、公司债权债务变更声明证明:2018年5月25日,玮宝国际能源公司作出声明,张某某签字,表示:根据国家相关工作需要和安排,原北京维赛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3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玮玮玉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所有相关公司均已进行了股权转让,原公司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项目投资合同、债权债务全部转至玮宝国际能源公司名下,并延续履行原公司的所有业务项目的投资和债权债务的工作。
18.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出具的北京维塞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7年12月28日某2公司转给维赛福公司共计2000万元,此前维赛福公司账号余额9.7万余元。次日,维赛福公司转给北京融汇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2018年1月4日,某2公司转给维赛福公司共计3000万元,此前维赛福公司账户余额9.7万余元。同日,维赛福公司转给北京华商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63.35万元、北京融汇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元。同年1月9日,维赛福公司转给张某某银行账户200万元“研磨费”,1月12日转给中法(北京)网络信息中心200万元“国际能源论坛会议费和新闻发布会会议费”,转给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万元“银行开户费”,转给张某某银行账户200万元,转给北京阿中玮玮文化交流有限公司1万元“银行开户费”,1月15日转给北京万得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24万余元等情况。
第五部分:综合证据
1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6、7月,其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在小区大堂结识了吴某某。其当时介绍自己是做国际能源生意的,她说想做石油,其称做不了。后来一次,她说在香港有600万元港币,希望做原油生意。之后她女儿董某1和其一起去香港,共转给其600万元港币。其拿着钱去订油。其通过自己香港个人账户转到其在阿联酋的公司。转账后,和吴某某签订了油品惠民合同,一桶原油给吴某某0.2美元左右的收益,总共200万桶原油。合同约定在尼日利亚购买原油,后来其在俄罗斯买的原油。在哪买没关系,吴某某要的是收益。这些原油还在路上,使用的油轮,哪个公司的记不住了。提货单现在在公司谁手里其也记不住了,使用桶装,通过油轮运输。其给尼日利亚公司交过订金后,尼日利亚公司就把原油运送到油轮上。订好油后,他们的终端客户也要交订金,但是一直没有支付,资金链就断裂了。原油是运往青岛港还是烟台港,其记不住了。终端客户之一是广东茂名进出口公司,是国有企业,其他客户记不住了,这几个终端客户都没有付款。合同都放在亮马桥的公司,有纸质合同和电子版合同。其不知道原油现在在什么地方,要么进油罐了,要么还在路上,反正肯定是其的油。原油已经到港口了,在没有清关之前还不能算入关,其不知道现在在哪个港口。代某是理发师,其和他签订过一个协议,他想做石油赚点收益。他还欠其200多万元,给其转了100多万元,其把钱用于订石油了。其借给代某的钱都给的现金,没有见证人,借条也找不到了。睿雅轩公司是买卖收藏品的,王雪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时睿雅轩公司跟其签订了一个合同,现在记不住合同放哪了,应该也在亮马桥。2015年左右,其投资了该公司,投资款没有收回来。由于他们没有告诉其真实情况,其感觉不对劲,就不投资了。大洋浩通公司应该是总经理孙征的,其应该也给这个公司转过账,好像借钱给他,记不清借了多少,没有借条。其通过朝阳农场场长马青山认识了某1公司总经理王帅,马青山想做石油,其说做石油需要钱。马青山说跟王帅一起做石油的事,王帅就同意了。其与某1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内容是他们借3千万给其购买石油。某1公司把钱转了,其肯定是向尼日利亚或俄罗斯订购的石油。其不记得石油到罐里还是保税区了,对方联系人记不得了。3千万元是一批石油的订金,其确定好客户后,再交钱购买原油。客户签合同后,没有交订金。这些客户都是大公司,都不履行合同,也找不到人。其用3千万元订购的是物权。圣珑基业公司应该是总经理孙征的公司,其不记得自己给这个公司转过钱。其借某1公司的3000万元没有归还,因为终端客户没有付款,有的事情延误了。某1公司的会计向其要过钱,问购买原油的情况,其答复还有很多事情还要优化。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其以买卖原油为由,向某2公司借5000万元,钱款也用于订油。其不知道北京融汇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商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记得是否往上述公司转钱。中法(北京)网络信息中心的老板叫姚昌君,姚昌君向其借500万元,有借条。2017年10月或者11月,中法(北京)网络信息中心筹备能源峰会,其给该公司转钱。该中心给其筹备的能源峰会,因为其有石油,姚昌君给介绍客户,所以开了能源峰会,其赞助了这个峰会,是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办的。其名下的北京福日嘉龙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维塞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都注销了。其成立了玮宝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但是还没有任何收入,还在筹备阶段。其名下的公司正在办理进口原油的资质。其通过纪某某认识宋某某,纪某某是大领导,对其很支持,办事需要花一些费用,从其这里拿了几百万元的酒,也借了很多钱,酒和钱共计600万元。开始有借条,后来就不要借条了。进口原油至少需要原油、物权单据、储备罐,还有其他规定需要宋某某告诉其。其没有核实宋某某的身份。因为纪某某说宋某某特别好,特别有能力,认识很多大领导。其名下没有房产,其把房子卖了去订油了,有一辆奔驰R350,有特别多藏品,其没法估价,放在王雪家附近。
2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明:2019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及华为手机各一部。
2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证明: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某持有的黑色奔驰车一辆。
2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工作记录等证明: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等情况。
23.工商登记材料证明:玮宝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4.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出具的《关于提供有关情况的函》证明:玮宝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福日嘉龙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维塞福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不具有原油进口资格。
25.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出局的查获经过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及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等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某某以开展原油进口国际贸易需要资金为名,骗取涉案被害单位、被害人的钱款,其在收取钱款后并未将钱款用于承诺的事由,而是自行占有并处分,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亦不符合常理,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物品之变价款连同冻结账户内的存款及孳息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某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2投资有限公司,被害人代某、董某1,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被害人。(详见被害单位、被害人损失清单及涉案款物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媛
审 判 员 宋环宇
审 判 员 王海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晓航
法官助理 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