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3刑初89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付晓梅、检察官助理王星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荣胜、被害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党万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6年1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刘某办理红木抵押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的红木家具47套,价值人民币8000余万元,现在案扣押家具7套。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辛某办理军官身份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司马台公安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某的主要辩解:其没有诈骗刘某,刘某委托其全权处理红木家具抵押事宜,其与危某1签署的协议实质为抵押合同,其一直向危某1支付利息。其并未骗取辛某的钱款,其和辛某之间系借款并向辛某支付了利息,其让黄某1冒充东部战区干部是应辛某的要求。
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侯某某与危某1签署的买卖合同实质为抵押合同。危某1将涉案家具低价处理并拒不提供家具去向,直接造成了刘某的巨大财产损失,侯某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刘某的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侯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刘某巨额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到案后无认罪、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依法从重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刘某办理红木抵押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家具47套,经鉴定,涉案47套家具价值人民币8599.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有7套家具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其在法国准备开设分公司,需要资金,遂通过杨某1找到侯某某。侯某某称可以用家具抵押贷款1000万元,其让杨某2负责此事。侯某某向杨某2提出需要其公司的47套红木家具作为抵押,可以贷款1000万元。其同意后收到了侯某某转来的20万元。2016年2月1日,杨某2通过某1公司将47套红木家具全部运到了某2公司。其事后听杨某2说,侯某某没有让杨某2上楼办手续,侯某某承诺抵押合同以后再转交,当时杨某1也在场。运完家具之后的第二天,其又收到了侯某某转来的80万元,并承诺余款很快支付。2016年3月,其回京后问杨某2剩余的900万元什么时候到账及抵押贷款合同存放在哪里。杨某2马上又联系侯某某,侯某某称对方公司领导不在,财务转不了钱,合同也拿不出来。直到2016年4月8日,其在没有收到余款和抵押合同的情况下告知侯某某不做贷款业务了,并将侯某某转的100万元退还,同时要求侯某某把家具全部退回。侯某某开始各种推托,这期间杨某1也经常来公司,让其不用着急,承诺一定会归还家具。2016年7月15日,其让侯某某写了一个归还家具的承诺书,承诺2016年7月28日前,侯某某将47套家具全部赎回并还给其。但是到了2016年7月28日侯某某还是没有归还家具,杨某1说侯某某在云南干工程,暂时回不来。2016年10月,其让杨某2找到某2公司的负责人危某1,47套红木家具当时在某2公司,杨某2明确告诉危某1这47套红木家具属于某3公司。危某1说他只认侯某某并拒绝提供抵押合同。当时杨某2给危某1出具了一份书面函,要求某2公司归还某3公司47套红木家具。在此期间侯某某一直声称自己在云南,杨某1也让其放心等着。2019年3月,其再次让杨某2通知危某1归还家具,否则要起诉危某1,危某1称与侯某某之间有买卖合同,47套家具已经全部处理,某2公司也破产了。其要求危某1提供买卖合同未果,其也联系不到侯某某。这些红木家具有海南黄花梨的、越南黄花梨的、小叶紫檀等材质,其有照片和名录,并且运走的家具侯某某都签字确认。
2.证人祝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9日,其公司法人刘某委托公司员工杨某2办理贷款事宜,杨某2经杨某1介绍结识侯某某。侯某某称认识某2公司的老板危某1,可以用家具抵押给危某1借款。侯某某还带着一个陌生男子到其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号的一家店里去看家具,也带着那个陌生男子到过其公司位于房山的家具工厂看家具。后公司授权侯某某用公司的家具办理抵押借款,为了证明自己的办事能力,侯某某给刘某账户打了20万元。2016年2月1日,按照侯某某的要求,杨某2带着某1公司员工宋某等人将侯某某选定的家具运到某2公司,据杨某2说,到达某2公司已经是晚上了,杨某1让杨某2和他在楼下车里等,让侯某某自己上楼办手续,侯某某承诺第二天再把抵押借款合同送到公司。第二天,侯某某称抵押借款合同还没做好,并向刘某账户转账80万元,侯某某承诺余款900万元等合同做好之后一起交给公司,后来侯某某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4月份,刘某回国后因未收到余款和合同就和侯某某说不做贷款了,要求侯某某将家具退还,并于2016年4月8日将100万元退回给侯某某,侯某某同意。后来侯某某承诺在2016年7月28日前把抵押的47套红木家具全部归还,但是一直未归还。杨某2和宋某曾当面告知某2公司相关情况,并要求某2公司返还家具,但危某1称家具的事情是和侯某某谈的,拒绝退还家具。但是侯某某一直拖着,期间杨某1也说让等等,到2018年下半年就根本联系不到侯某某了,危某1也将家具出售了。其公司感觉被骗遂报警,公司一共损失47套红木家具,价值共计7155万元。
3.证人危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买卖家具过程中认识了侯某某。2016年1月,侯某某称需要资金周转,欲出售一部分红木家具,侯某某问其有没有购买意向,并带其来到某家具城和房山的某家具厂,其在这两个地方一共选了44套家具,侯某某提出选定的44套家具售价1000万元,其还价到890万元,侯某某同意出售。侯某某没有说过要做抵押,只做买卖业务,不做抵押业务。2016年1月份的某一天晚上,侯某某带着其他人,把大约二十多套家具运到某2公司。运完家具的第二天,其和侯某某签了三份家具买卖合同,其给侯某某转了390万元,然后侯某某又运来了剩余的二十多套家具,其又和他签了第四份家具买卖合同,签完合同后其又一次性给侯某某转账500万元。其不知道家具店和家具厂是不是侯某某的,侯某某说是受鸿翔阁工厂委托出售的。每次运来家具,侯某某都给其一套相关家具的图册,图册上没有标明每套家具的出厂价格,这些图册就是家具清单。其和侯某某约定,三个月之后如果侯某某愿意将家具买回,其可以把家具再卖回给侯某某,只收取相应的保管费。侯某某通过吴某1、关某转给其的89万元是支付给其的保管费。三个月后,其向侯某某再次确认是否赎回家具,侯某某说不要了,其就开始销售这些家具,因为当时收购家具的890万元中有320万元是其向老乡吴某1借的,其就把八套家具以320万元的嫁给卖给了吴某1,直接抵债了。其向哥哥危某2借了200万元,其就把十一套家具折给了危某2。其因向吴某2借了50万元,直接抵给吴某2一套家具。其将剩余的二十四套家具卖了400多万元。
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杨某1认识侯某某。2016年1月,刘某需要1000万元周转资金,刘某向杨某1借钱,杨某1介绍了侯某某。因为刘某当时在国外,公司的事就交给其处理。其仅知道使用家具抵押借款1000万元,抵押借款的期限、利息等细节是刘某和杨某1、侯某某电话沟通的,刘某让其配合杨某1办理家具抵押借款这件事。2016年2月1日,刘某让其跟侯某某、杨某1去拉家具做抵押,从西四环的红木博物馆和北四环的居然之家先拉到房山长阳镇公司厂房,清点之后,其跟侯某某签了公司委托侯某某办理家具抵押贷款一事,贷款金额1000万元,运输公司连夜把47套家具拉到某2公司。到了之后,侯某某不让其和杨某1上楼而且态度很坚决,某2公司的老板危某1只对侯某某一个人,侯某某不想让其和杨某1接触危某1。第二天,其告诉刘某侯某某一共运走了47套红木家具,都拍照登记。后来刘某收到了侯某某转来的80万元,刘某让其找侯某某要抵押贷款的合同和剩余的900万元。侯某某说危某1在凑剩余的900万元,律师还在准备合同。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又向侯某某要合同和尾款,侯某某说合同准备好了,等着剩余的钱凑齐了一起给公司。一直拖到2016年4月,侯某某一直说钱没凑齐。刘某就把侯某某转来的100万元退回给了侯某某,并要求侯某某把全部家具退回。侯某某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7月,侯某某承诺在2016年7月28日把全部家具运回公司,但是也没有按时归还,其也联系不到侯某某。2016年10月,其和宋某一起去了某2公司,公司的47套家具都在,其告诉危某1家具是某3公司的,并且给了他一份公司写的声明,说明当时公司委托侯某某办理家具抵押贷款,事情没有办成,现在公司要把家具全部运回。当时危某1说只对侯某某。又过了一段时间,其问危某1打算怎么解决这件,危某1已经向侯某某支付过这批家具的钱,而且和侯某某约定了回购的期限,过了期限侯某某没有把这笔钱还给危某1,危某1就可以处理这些家具。2019年,其去侯某某家找侯某某,侯某某的妻子说二人已经离婚,她不清楚侯某某的事。其去某2公司发现家具都没有了。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侯某某是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2015年底,其公司和刘某的公司合作改造法国路灯项目,需要启动资金1000万元,其就问侯某某想不想投资,侯某某说可以用家具办理抵押贷款,刘某当时也同意,就让其和杨某2办理这件事。侯某某带人去刘某的店里和工厂挑选家具,选中了价值6000多万元的红木家具,侯某某说抵押三到六个月。2016年2月1日,刘某收到了侯某某转的一部分钱,其和杨某2办理拉家具的手续,公司让侯某某签了一份委托书,内容是某3公司委托侯某某办理家具抵押贷款一事,贷款金额1000万元。当天连夜就将侯某某选定的家具运到了某2公司。到了之后,侯某某说某2公司的老板危某1只对侯某某,让其不用上楼了,其和杨某2就在楼下等着。运输公司把所有的红木家具全部放到了某2公司楼上,其一直等他全部搬完才走。第二天,侯某某跟其说,这些家具对方就给了他40万元,剩余的要等对方抵押了房子才能给,又过了一段时间,侯某某说对方又给了60万元。侯某某提出如果还想要钱,过完节还要拿家具抵押,然后侯某某把这60万元转给了刘某。后来刘某不打算贷款了,刘某就把100万元退还给侯某某,并让侯某某把家具都运回来,侯某某一直拖着未退回家具。2016年七八月份,杨某2带着小宋去某2公司找家具,发现侯某某把家具都给卖了,侯某某和对方签的是家具买卖合同,根本不是抵押合同,并说卖了700多万元。其马上给侯某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侯某某承认把家具卖了,卖的钱都放在云南工地上了,侯某某还说收家具的人只签买卖合同不做抵押业务。后其联系不到侯某某,去侯某某家里也没有找到。
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日,刘某1公司的杨某2找其运送一部分家具到某2公司,收货人是侯某某,一共是47套套红木家具。当时装货用了一天时间,其从刘某1公司在房山的仓库、西四环的一个展厅、北四环的一个展厅三个地点一共拉了47套家具,连夜把家具送到了指定的地方,到了家具店之后,杨某2和杨某1都没有进去,是其和侯某某清点的家具数量,家具店的老板危某1在场,清点完家具后,其就离开了,当时侯某某还在收货单上签了字。其听说某3公司需要资金,用这些家具通过侯某某做抵押贷款。大概一年之后,杨某2让其和他再去一次某2公司,家具大部分都还在二层展厅。杨某2让危某1退还家具,但危某1说钱已经给了侯某某,危某1称只和侯某某谈,杨某2给了危某1一份声明,要求危某1退还所有家具,并且不能随便处理这些家具,之后其和杨某2就离开了。2019年5月,其和杨某1还去找过侯某某,把公司的声明给了侯某某的妻子。
7.证人侯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侯某某给其转了50多万元,侯某某说是做生意挣的钱,其不知道侯某某将别人的家具拿去抵押的事情,这是侯某某归还的借款。当时侯某某因做生意用钱,其把房屋抵押借给了侯某某一部分钱款。
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1日,其和侯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现在住的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号×号楼×是侯某某的父亲侯某2的。其名下的丰台区小屯路假日风景小区×号楼×单元×在2016年底出售了,卖了860万元,房款都还侯某某借的高利贷了,当时这套房屋有抵押,2016年1月开始,侯某某陆续给其转账500万元,让其还债,其还给丰台法院430万元,解除了抵押,将房子出售。2019年,有人来住处找侯某某,给了其一份文件,并让侯某某退还家具,其之前不知道侯某某将别人的家具拿出去抵押的事情。
9.证人危某2的证言证明:目前在其家具厂有三套家具,公安机关扣押的两套椅子和一套桌子,这些家具属于危某1,危某1放在其店里帮忙代卖。这几套家具是危某1买了一批黄花梨家具中的一部分,其不知道危某1购买这批家具花了多少钱,也没有向其借过钱。
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某家具店老板,2016年1月份,其借给危某1320万元,是用其媳妇关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分几次转账到危某1账户上,危某1借钱是为了买家具。危某1称店里有好的红木家具,其可以带着客人去买,卖家具的钱可以先还给其,于是其就在2018年陆续带了客人去危某1的店里,先后购买了四套红木家具,卖了之后危某1给了其184万元,后来危某1没有钱了,就给了其三套家具,包括紫檀的顶箱柜,越南黄花梨的六角桌加六把椅子,还有一套越南黄花梨的皇宫椅,危某1说是用于抵债。这三套家具,其中顶箱柜和六角桌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还有一个皇宫椅在其仓库。
11.某3公司提供的证明及清单复印件等书证证明:2016年2月1日,某3公司授权侯某某办理47套红木家具的抵押贷款事宜。侯某某签字确认收到47套红木家具。
12.某3公司提供的红木家具装运协议复印件等书证证明:2016年2月1日,某3公司委托某1公司将47件(套)家具运到某2公司二楼。
13.某3公司提供的归还家具承诺书影印件等书证证明:侯某某承诺于2016年7月28日将47套红木家具全部赎回并归还。
14.某3公司提供的关于回收家具的函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某2公司出函,要求回收该公司所属的以侯某某名义抵押在某2公司的47套红木家具。
15.证人宋某出具的送抵家具的证明复印件等书证证明:宋某于2016年2月1日受某3公司雇佣,配合侯某某将红木古典家具共47件(套)送往侯某某指定的十八里店桥东南角某2公司市场二楼。
16.某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刘某。
17.危某1提供的买卖合同书及47套红木家具明细编号等书证证明:侯某某向危某1出售47套红木家具,价款共计890万元,双方约定所有权转移后的三个月内,卖方享有买回权,但回购时需支付合同价款、利息以及保管保养费。
18.某3公司提供的木材购买合同、收据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该公司自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间向利兴杰木业购买了价值7620万元的木材原材料。
19.某3公司提供的红木家具目录等书证证明:47套红木家具的情况。
20.银行对账单及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2016年1月29日,侯某某尾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刘某尾号为×××账户转入20万元;2016年2月1日,侯某某尾号×××账户向刘某尾号×××账户转入40万元;同日,李某1尾号×××账户向刘某尾号×××账户转入40万元。2016年4月8日,刘某尾号×××账户向侯某某转账100万元。
2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侯某某尾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到危某1转账1060万元后,侯某某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2.李某2出具的购买红木家具的证明及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2016年6月7日,李某2用60万元购买越南黄花梨雕龙罗汉床和越南黄花梨平头案尺。2016年8月26日,李某2用166.5万元购买越南黄花梨沙发十一件套。钱款均由其子李某3汇入危某1账户。
23.黄某2出具的购买红木家具的证明及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2016年6月12日,黄某2用210万元购买了四件越南黄花梨家具,钱款汇入账号为×××的POS机交易账户。2016年10月23日,黄某2用30万元购买一张越南黄花梨曲尺罗汉床,钱款汇入危某1账户。
24.李某4申请强制执行的借款合同、公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张某1银行账户查询等书证证明:因侯某某、张某1逾期未归还借款,债权人李某4于2015年9月11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李某4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被执行人侯某某交纳的330万元案款。
25.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两套皇宫椅三件套、一套写字台两件套、一套顶箱柜两件套、一套六角方桌三件套的木材均为红木,类别为香枝木类,隶豆科。
26.国宏信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涉案的47套家具评估价格合计为8599.4万元。
27.扣押笔录等书证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写字台两套、皇宫椅三套、六角方桌一套和顶箱柜一套。
28.刘某提供的杨某2与危某1、杨某1的通话录音等书证证明:杨某2致电危某1索要家具以及杨某2致电杨某1商议如何催促侯某某归还家具的情况。
29.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杨某1介绍认识了刘某。2015年年底,刘某需要项目资金1500万元,问其能不能将家具做抵押贷款,其就去找了危某1,并带危某1去了刘某1公司的库房,危某1和其说家具可以抵押1500万元,其就告诉了杨某2。2016年前,其和危某1约好时间去库房,杨某2让其签了一份委托书,某3公司委托其办理家具抵押贷款。杨某2找了物流公司运货,当天运了17套家具,把家具运到了某2公司,杨某2和杨某1都没上去,其和搬运工把家具搬到楼上。第二天,其给刘某转账40万元,这钱是危某1给其转的,后其又给刘某转了60万元。之后又运了两次家具,前后三次加起来一共运走了47套红木家具。危某1陆陆续续一共给其转了890万元,其将其中500万元转给了前妻张某1,剩余的一部分用于归还其欠王某、李某1、马某、张某2、林某的钱款,还有100万元左右用于还利息。在这期间,杨某2向其催要剩余款项以及抵押合同,其说等危某1把钱全部凑齐再给抵押合同。其和危某1签定的是家具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全部家具出售的金额是890万元,每运完一批家具,其和危某1就签一次买卖合同,前后一共签了大概五六份买卖合同。其没有告诉刘某其和危某1签订了买卖合同,因为除了给刘某的100万元,其把钱都拿走自用了。危某1只有签订买卖合同才给钱,其要用钱没有办法。2016年4月,其收到刘某转回来的100万元,同时杨某1告诉其刘某不办抵押了,让其把家具退回。其说马上就联系把家具运回来,但是一直没有退。后来他们又找过其几次,其还写归还家具的承诺书,但是也没有退。后来杨某2、刘某再也联系不到其。2019年,杨某2还去家里找其,其前妻张某1在家,她不知道这些事。其和张某1在2016年11月办理了离婚,因为其把房屋做抵押借了钱,因还不上借款,银行要收房,其转给张某1的钱都用于解抵押了。其把家具卖给危某1的时候,没想过要把抵押的钱给刘某,其就是想自用。
二、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辛某办理军官身份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102.2204万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原六分部军需处参谋侯某某。侯某某称有关系可以办现役军官,侯某某通过总后勤部后勤学院司令部系主任兼教授周某给其安排了上尉副营职务,最终没有办理成功,侯某某将因此其给的60万元退回,其对侯某某也就更加信任。2017年9月,侯某某联系其称现在可以安排其到南京的东部战区政治部任职正式军官,需要90万元的费用,其让侯某某先办并承诺办好后可以多给侯某某一些,侯某某答应。侯某某以为其办理研究生学历为名向其要了七八万元。2018年三、四月,侯某某通知其五一后就可以到北京陆军政治部管计划生育的部门上班,后又说到后勤部上班,并称给其办军官这事垫付了200多万元,让其把90万元转过去,其陆续共转了90万元到侯某某的账户。2018年五一以后,没有人通知其上班,其就问侯某某情况,侯某某说部队派人拿着其的政审表到南昌学校盖章政审,让其再等等。到了2018年8月16日,侯某某称其的档案全是假的,需要用钱去打点此事,又向其要了18万元。一周以后没有消息,其就感觉被骗了让侯某某退钱。后来其接到对方自称是东部战区政治部调配处黄干事的电话,让其下周到南京市东部战区政治部报到,其通过关系了解到东部战区政治部确实有位黄干事,其就给侯某某转了20万元。其到了南京后也没有接到通知去上班,侯某某和其在酒店的咖啡厅见面,侯某某说是和总政部干部局副局长的老婆一块过来的,副局长的老婆正在和东部战区政委协调其当军官的事,并说其的档案已经送到了东部战区,而且其当军官的命令已经从总政下到了东部战区,让其再等等。2018年底,侯某某以给黄干事送礼为名向其要了20多万元。2019年1月,黄干事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东部战区直属队上班,其到了南京之后在山水大酒店的大厅茶舍见到黄干事。侯某某让黄干事给其介绍情况,黄干事说南京安排不了,把其安排到东部战区陆军后勤部,让其2019年正月十五之前去福州上班,黄干事说需要30万元打点一下福州那边的领导。其想把钱直接转给黄干事,但黄干事让其转给侯某某,其就在南京给侯某某转了30万元。这期间侯某某以各种借口又先后从其这里要走共计28万余元。2019年4月2日,黄干事让其到福州鼓楼街报到,其到了之后也没有报到。其联系黄干事和侯某某,侯某某说其军官证报到总政治部了,钢印还没有盖,军官证号是×××,就业单位是东部战区保障部直属保障大队政治部干事,部队番号×××。之后其通过关系托人落实这些信息,最后查到这些信息都是假的。其多次催促侯某某退钱,2019年9月11日侯某某失去联系,后其知道黄干事的身份也是假的。侯某某汇给其的钱有一部分是别人通过其托他办理上学退的钱,还有一部分是侯某某答应给其办理军官身份退的钱,因为其的钱是贷款,侯某某承诺他来承担利息,所以侯某某打给其的钱有零有整。其一共给侯某某转过7671100元,其中其老公廖某给侯某某转过18.5万元,其朋友冯某给侯某某转了16万元,高某给侯某某转过10万元。
经其辨认,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就是承诺给其办理军官职务并骗其钱款的人。黄某1就是被告人侯某某所说的“黄干事”。
2.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没给侯某某转过钱,辛某转过。
经其辨认,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就是承诺给辛某办理军官职务的人。黄某1就是被告人侯某某所说的“黄干事”。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时候,侯某某带着辛某找到其,侯某某介绍辛某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研究生。几天后,辛某穿着军装过来后勤学院跟着其写论文,其没有看辛某的军官证和组织关系,所以后勤学院也没有给辛某发工资和服装。2014年9月份,其通过战友查了山西忻州军分区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材料,都没有登记辛某的军官身份,其就以学生毕业的名义让辛某回家自己做论文,侯某某没有因此事而给过其钱款。
4.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在北京后勤学院认识了辛某,当时辛某穿着军装,上尉军衔,正连职干部,在北京后勤学院司令部当干事,辛某跟着周某教授在装备教研室。其看过辛某的军官证,辛某自称在北京后勤学院上班,其和辛某结婚时是在北京后勤学院组织处开的结婚证明。2018年,其问辛某部队改革以后到底去哪上班,辛某说安排她到东部战区陆军直属保障大队政治部上班,而且调令也下来了,但她一直没有去报到。部队领分居证必须要开证明,其让辛某把分居证明开出来,其一直没有见过这个分居证明。2018年冬天,辛某告诉其调到东部战区了,让其见给她办事的侯某某还有东部战区的黄干事。到了南京,在一个酒店见的面,当时有侯某某、黄干事、辛某、其岳母和其。2019年下半年,辛某说自己被骗了,其就让她报警。在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15日,其分三次给侯某某转了共计18.5万元,是辛某让其转的。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侯某某,侯某某没有说过要给辛某办现役军官的事。2018年冬天,侯某某让其与他一起去南京玩,其到了以后见到了侯某某和辛某,辛某妈妈也在场,在一起闲聊半个小时左右,其就离开了。这期间没有说过给辛某办现役军官的事,当时其加了辛某的微信并留了电话,其有时候会替侯某某转话给辛某,也替辛某转话给侯某某。侯某某让其告诉辛某去某战区上班,其原话转给辛某,其记得是让辛某去过南京和福州,大约传话有十次左右。其没有说过让辛某给侯某某转钱的事,也没提过给辛某办现役军官的事。2019年四五月份,其去福州见网友,侯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辛某在福州好几天了,其就给辛某打了电话,但是也没有见面。其不知道辛某为什么称呼其为黄干事,她第一次称呼其黄干事的时候,其就告诉她不要这么称呼,但是辛某一直这么叫他,他也就应承下来。侯某某没有给过其钱,侯某某让其去内蒙帮他推销过几次保温板,给过其差旅费,大概一两万块钱。
6.侯某某尾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自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侯某某尾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到辛某转账共计209.97万元,收到廖某18.5万元,收到冯某16万元,收到高某10万元;侯某某该账户向辛某转账共计167.657万元。
7.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辛某微信账号向侯某某微信账号转账21.74万元,侯某某微信账号向辛某微信账号转账6.3326万元。
8.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辛某与侯某某、黄某1通过短信、微信沟通办理现役军官及退款的情况。
9.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去山西参加婚礼时认识了辛某。大概一年后,辛某让其帮忙联系到大单位实习,其让辛某在北京后勤学院周某教授的课题组借调学习,大约待了一年多就走了。其因为帮辛某办理别的事情收了辛某60万元,后来没办成就退给辛某。辛某自称是现役军人,其看到辛某使用军官证和军装,所以其认为辛某是正式的军人。2017年春天,其和辛某在保定见面,辛某提出想让其换个部队把关系落进去,并承诺给其钱和一辆车。其告诉她现在这事不好办,其提出需要100万元,辛某称帮其借款但是其来承担利息。辛某陆陆续续给其打了80多万元,后辛某让其帮忙开一个分居证明,并说了自己根本没有军人的档案,没法办理分居证明。辛某跟丈夫结婚时自称是现役军官,找其出一份分居证明继续隐瞒自己不是现役军官的身份。一开始辛某就是想让其帮忙骗一下她老公,可是后来她也希望其真的帮她办成现役军官,现在办不成了,辛某就说受骗了。因辛某一直找其办理军官身份,其没办法就让黄某1应付一下辛某,其就对辛某说找了东部战区的黄干事,辛某催促办理军官的事情,其就让黄某1通知辛某去南京上班。2019年春节前,辛某到了南京,其让黄某1冒充东部战区的黄干事,其让黄某1称正在办理军官身份一事,并让黄某1称还需要30万元,后来辛某给了其30万元,其就将这笔钱自用了。其给过黄某1大约十几万元。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的自然身份信息。
对于被告人侯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与危某1签署的买卖合同系实质意义上的抵押合同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危某1的证言明确表示其不做家具抵押,只做家具买卖,而侯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对此供认,二者的言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次,虽然危某1和侯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载明了赎回条款,但是该条款是在侯某某支付保管保养费的前提下,危某1给予侯某某三个月的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另外一个买卖关系,并不能否认本次的买卖关系。同时,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是“价款”而非抵押款,并明确了涉案家具所有权的转移,进一步证明了该买卖合同并非抵押合同,而是约定了涉案物品对价及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合同。故侯某某所提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侯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危某1低价处理家具的行为是造成刘某巨大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侯某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侯某某将涉案的47套家具出售给危某1后,不仅未在三个月内将家具赎回,还将出售的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解抵押等,导致涉案钱款无法追回。同时,根据侯某某与危某1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危某1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即取得涉案家具的所有权,亦有权对家具进行处分。侯某某与危某1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导致刘某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同时,在杨某2等人前往危某1处申明家具实际归属后,侯某某仍然编造种种理由,向被害人刘某承诺归还家具,拖延被害人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时间,致使大部分家具被转卖于第三人,因此侯某某系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故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提相关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对于侯某某所提未诈骗辛某钱款,其和辛某之间的钱款往来系借款的辩解,经查:在案辛某与侯某某、黄某1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侯某某虚构能够为辛某办理军官身份的事实,使得辛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多次给予侯某某钱款。在辛某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侯某某又让黄某1冒充“黄干事”,消除辛某的疑虑,并诱使辛某相信其具有办理军官身份的能力并继续向其交付钱款。在办理军官身份未果的情况下,辛某反复要求侯某某退还办事钱款,侯某某虽答应退还钱款但一直拖延时间。同时,从侯某某归还钱款的情况来看,侯某某所归还的钱款数额不一是因为侯某某承担了辛某无法支付的高利贷利息,该解释符合情理,并且能够与短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因此辛某的陈述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故侯某某所提该项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侯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五百九十九万四千元,退赔被害人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二万二千二百零四元。
三、扣押在案的黑色木质写字台一套、写字台一套、皇宫椅两套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扣押在案的皇宫椅一套、六角方桌一套、顶箱柜一套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余 诤
审 判 员 韩希慧
审 判 员 刘 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琳燕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