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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京01刑初2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刑初2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其它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系向李勇借款,没有与李勇实施共同诈骗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某某系从犯,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法庭调取被害人李某1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的相关记录,拟证明在李某1报警后,其之所以没有逃跑,而是配合公安机关,正是因为其此前不知道李勇实施诈骗行为。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勇(另案处理)自2010年至2012年8月间,在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人家小区等地,谎称李勇是回龙观村回迁房开发商的亲戚,可以帮助低价购买回龙观村的回迁房,先后骗取彭某1、花某、卢某等11名被害人购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案钱款被李某某、李勇用于赌博、消费、取现、归还欠款等。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前后,其分别在李某某、宋某、穆某的公司做兼职会计。2010年5月,其通过李某某认识了李勇。李勇告诉其自己是回龙观村开发商宋某1的亲戚,能帮助其购买回龙观村的回迁房,其就向李勇订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2010年8月,其将此事告知宋某,宋某也向李勇订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2010年9月,李勇让其按照购房款的10%预交定金。其向李勇提供的“沈纯”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17万元及1万元,包含其的6万元定金和宋某的12万元定金。李勇告诉其,沈纯是宋某1的会计。穆某得知此事后,通过其找李勇给自己还有他的亲戚也定了4套回迁房。需要交定金时,穆某将12万元还有亲戚的38.5万元都转到了其的银行账户,其于2010年11月4日向“沈纯”的账户转款47万元,并给予李勇3.5万元现金。第一次付款后,其看到李勇买了很多新的金银首饰,第二次付款后,其看见李某某购买了一辆宝马牌轿车。后其还得知李某某出去赌博,其因一直未购买到回迁房,感觉自己被骗。购买回迁房的事情是李勇先告诉其的,后来其问李某某,李某某说这件事是真的,还说他的朋友也在李勇那买了几套房子,其就有了购买回迁房的想法。

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郑某辨认出被告人李勇。

2.被害人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6月,其听弟弟宋某说,他在回龙观村向李勇订购了一套回迁房,李勇是开发商宋某1的亲戚。宋某还告诉其,他于2010年已支付了12万元定金,现需交50%的购房款,但因生意赔钱,想让其接手购买该房子。之后其和郑某、穆某见到李勇时,对她说了宋某将房子转售给其,李勇让其交3万元改名费,其同意了。见面时,其的老乡李某某告诉其,他也向李勇订购了一套回迁房。之后因要交50%的购房款,2012年7月2日,其和穆某夫妻、王某1夫妻、彭某1夫妻、张某、孙某和李勇一起到孙某位于北京人家小区的家中,其给李勇转款60万元,其他人通过孙某的银行账户给李勇转款,李勇确认收到钱后给交钱的人出具了一个统一的收条,确认收购房款210万元。2012年7月28日,其向李勇转款2万元改名费。此后李勇以各种理由推拖交房,其一直没有拿到房子,发现自己被骗。

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花某辨认出李勇。

3.被害人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8月,其通过郑某向李勇订购了一套回龙观村回迁房。其听郑某说,李勇是开发商的亲戚。其的亲戚王某1、孙某、彭某1和张某得知此事后,也通过其向李勇各订购了一套回迁房。其将自己的定金12万元,还有王某1的9.9万元、孙某的7.7万元、彭某1的13.2万元、张某的7.7万元都转给了郑某,郑某又转给了李勇。除张某外其他人都将钱还给了其,张某的损失7.7万元由其承担。2012年7月2日,李勇带其到回龙观村工地看了毛坯房。看房后,在北京人家小区孙某的住处给李勇转款210万元,花某给李勇转款60万元,孙某转款150万元,包括彭某1100万元和孙某的50万元,彭某1的100万元中包括其的50万元,其至今未还给彭某1,一直是他在承担损失。李勇收钱后,出具了一张210万元的收条。事后,这些人都未拿到房子,也联系不到李勇。

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穆某辨认出李勇。

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穆某是其姨夫。2010年其得知穆某在回龙观村购买了回迁房,卖房的人叫李勇,是开发商的亲戚。之后其向李勇订购了一套回迁房,并将7.7万元的定金通过穆某转交李勇。其的另外三个亲戚张某、彭某1、王某1也都定房了,穆某帮忙支付了定金。2012年7月2日,其和李勇在回迁房的施工工地看房,后在其位于北京人家小区的家中给李勇转款150万元,包括其的50万元和彭某1的100万元,花某也给李勇转款60万元。李勇收钱后出具了一张210万元的收条。其至今未拿到房,且联系不到李勇。

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孙某辨认出李勇。

5.被害人彭某1、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与穆某、孙某等人的陈述内容一致,证明李勇冒充开发商的亲戚,以可以帮忙购买回迁房为由,骗取彭某1定金13.2万元、购房款100万元,骗取王某1定金9.9万元。

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彭某1辨认出李勇。

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李勇。

6.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其是李某某的老乡。2010年,其和李某某、李勇在聊天时,李勇称回龙观村的开发商是她的姨夫,能够帮忙购买回迁房。当时,李某某说他也想购买一套。之后其向李勇支付了8.5万元定金,包括现金和转账。2012年夏天,李勇带其到工地看过毛坯房。2012年8月9日,其向李勇转款62万元购房款。之后李勇始终未给其回迁房。2016年1月,其和李勇签订协议,李勇承诺用她名下房产的房租向其还款,其收到一年房租6万元,第二年,其就联系不到李勇了。

7.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李某1是其哥哥,李某某是其同学。2010年,其得知李某1和李某某都向李勇购买了回龙观村的回迁房。2010年秋天,其和李某1、李某某以及李勇在昌平区吃饭,李勇称自己的亲戚是回龙观村的开发商,能够帮忙购买回迁房。其当时就向李勇订购了一套,李勇让其交10万元的定金。李某某帮其垫付了10万元定金,其一直未归还。2012年8月9日,其用其爱人韩某的银行账户向李勇转款86万元用于交付购房款。此后,其一直未收到房子。

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郝某辨认出李勇。

8.被害人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李某1是老乡。2011年,其得知李某1向李勇购买了回龙观村的回迁房,李勇的亲戚是开发商。其也找李某1向李勇订购了一套回迁房。2011年初,其向李勇支付了9.35万元定金和3万元好处费,共计12.35万元,均为现金。2012年6月,李勇带其去看了正在装修的房子,并让其交付剩余房款。2012年8月9日,其用彭某2的银行账户向李勇转款90万元。李勇还给其和郝某出具了收取购房款的收条,但现在找不到了。此后,李勇既未交房也未退钱。

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金某辨认出李勇。

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初,其通过李某某认识了李勇,李某某介绍,李勇的亲戚是回龙观村开发商宋某1,可以帮忙购买回迁房,李勇也说自己的亲戚是宋某1,可以帮忙买房。之后,其向李勇订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回迁房,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2010年3月,其爱人贾某向李勇提供的“沈纯”的银行账户转款6万元,支付了购房款10%的定金。2012年6月至7月,李勇让其支付购房款。其又让贾某先后于2012年7月23日、8月12日向李勇分别转款20万元。此后李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交房。其于2013年12月23日让李勇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其的46万元购房款。此外,其还于2017年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勇返还其购房款46万元及利息。至今其既未收到房也未拿到钱。

10.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左右,其听付某说他的朋友小李子在北京有关系,可以买到回迁房,房价便宜,他打算买一套,问其要不要买,其说要。一两个月后,付某说要交定金,每套10万元,还让其先帮忙垫上。其按照付某给其发送短信上面的收款账号,转账了20万元定金。半年后,2012年5月,付某跟其说小李子那边要收回迁房尾款了,大概得180多万元。后来其跟付某到小李子位于北京回龙观的家中见了面,当时还有一个女子。其和付某问了房子的事情,小李子和那个女子说放心,买回迁房的人很多,那个女子还拿出记事本给他俩看,上面有几个买房人的信息,并且说这些人都交全款了。这个女子还说自己是回迁房开发商的亲戚,通过亲戚关系才搞到的房源。过了几天,付某给其发来对方收尾款的银行卡号,他的尾款也让其帮忙转,回头一块算账。2012年5月29日,其用网银给对方转了185.3万元。小李子当时跟其和付某说自己和朋友都在这交钱买房了,让其放心,这个女子的关系很硬,肯定可以买到回迁房。其把钱交了之后,房子始终没有下来,钱也没有退还其。其和付某的购房款都是其的钱,被骗的损失也一直是其承担。

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卢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李勇。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李勇于2017年2月24日结婚。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5张借条以及李勇与李某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其听李勇说过她受李某某指使以能购买回迁房的名义骗钱,骗取的钱都被李某某转走了。2017年9月或10月,李勇将李某某约到本市昌平区南大街的肯德基餐厅见面,李某某出具五张借条,分别为200万元、70万元、80万元、50万元及50万元,共计450万元。其不知道李勇是否将450万元给李某某,只是听她说给了李某某一部分现金,一部分银行转款。

1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其让郑某帮其向李勇转款1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2012年,李勇通知其交纳50%的购房款。其做生意赔钱,就想把该房产转让给花某,花某同意了,但未给其钱,因为当时其欠花某的钱,就折抵了,现在是花某承担12万元损失。

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舅舅穆某帮其处理向李勇购买回迁房一事,代其支付了10%的定金。此后,其未将定金归还穆某。

14.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金某被李勇以购买回龙观村回迁房名义骗了102.35万元。2011年底或者2012年初,其丈夫金某给了李勇12.35万元现金,其另向李勇转款90万元。

15.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是其爱人。杨某被李勇以购买回龙观村回迁房的名义诈骗了46万元。2010年3月至8月,其先后向李勇指定的“沈纯”银行账户转款6万元、20万元以及20万元。李勇收钱后,一直没给房子,且以各种理由推拖。其和杨某让李勇补写了一份收据。杨某于2017年将李勇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勇还杨某46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未收到李勇的退款。

16.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其跟李某某打电话聊天,他提到李勇有关系,亲戚是回龙观村回迁房的开发商,能通过关系搞几套房子,每平米8500元,他的朋友已经定了几套,如果其有想法也能帮着买。其说要120平米左右的。其跟亲戚卢某说了这事,卢某表示也要买,让其帮着定一套。隔了一周左右,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回迁房的事问李勇了,可以弄到,但要交定金才能给留房,一套房子10万元,两套20万元。其收到了李某某发来的短信,写着收款账号。其就跟卢某说对方要定金,让他先把钱垫上。随后卢某给对方账户转了20万元。交了定金后就一直等着,期间其多次催李某某房子的事情,他说回迁房要用别人的指标,不是一会半会能办下来的,让其等,还说回迁房是因为开发商额外盖出来一两层,通过多盖出来的向外卖。因其多次催李某某,李某某就把李勇的手机号给其,让其自己去问李勇。其给李勇打电话,她说这个事不是一下两下可以办成的,让其再等等。直到2012年5月,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房子办下来了,让其赶紧把尾款交了。其带着卢某一起去回龙观小区见了李某某和李勇。见面后,李某某说房子下来了,其问为什么没有手续,李勇说需要把尾款都补上,才可以出房子的手续,房子之所以拖了那么久,是因为要用别人的指标。后来李勇说留下来的房子都是在120平米左右,一套大一点,一套小一点,还给其算尾款,两套房子还要再交185.3万元。其问李某某这事靠谱吗,李某某说靠谱,肯定没问题,他好几个朋友都交钱了。李勇用一张白纸给其写了一个账号,其让卢某先把尾款垫上。后卢某给李勇打了185.3万元尾款。李某某说他自己也在李勇那弄了一套回迁房。2014年左右,其催李某某,李某某告诉其开发商因为多盖楼层,被村民告了,人跑到国外了,手续没法办下去,钱退不了,让其继续等,直到现在。李某某没有用大额发票来跟其抵账。

2019年8月22日,证人付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李勇。

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某从2012年开始向其借钱,其尾号0610的农业银行卡于2012年7月8日收到20.5万元转账是李某某还的钱。当时李某某住在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村,其当天送钱他在楼下等着,其把20万元现金给了李某某。后来在其催促下,李某某给其银行卡转了20.5万元。2012年8月27日其银行卡收到的15万元转账也是李某某还其的,之前李某某借钱说生意需要周转,大概拿了30万左右,这15万元是他还其的。其认识李勇,其跟李勇没有经济往来。李勇的银行卡向其转账,肯定是李某某拿李勇的银行卡还其的。其去过一次澳门,是2012年夏天。李某某去澳门赌博叫上其,李勇也一起去了。李某某三把牌就把20万澳门元输没了。

18.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之前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过40多万元现金,之后陆续还给其了。其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8月10日和2012年8月6日收到转账21.5万元和20万元都是李某某还其的借款。其不认识李勇。

1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某某是老乡。2012年5、6月,李某某跟其借过100万元。民警出示的李勇的农业银行账户向其的账户转账50万元是李某某还其的借款,还钱之前他给其打过一个电话。其不认识李勇。

20.李勇、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李勇于2012年7月8日、8月10日分别向李某某转款50万元、45万元。李某某于2011年5月4日、8月6日、9月27日、2012年4月13日分别向李勇转款5万元、2万元、3万元、10万元。

21.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李勇、花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证明:花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李勇转款50万元、10万元,于2012年7月28日向李勇转款2万元。2012年7月2日,宋朝丽、宋朝荣、张某、孙某、花某、彭某1向李勇支付购房款共计210万元。

22.接受证据清单、农行卡复印件、穆某、孙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穆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郑某转款12万元,于2010年11月3日向郑某转款38.5万元。孙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李勇转款150万元。

23.李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李某1于2012年8月9日向李勇转款62万元。

24.郑某银行转款凭条复印件证明:郑某于2010年9月2日、9月13日、11月4日,分别向“沈纯”账户转款1万元、17万元、47万元。

25.接受证据清单、客户回单复印件、韩某、彭某2、李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8月9日,韩某向李勇转款86万元,同年8月9日,彭某2向李勇转款90万元。

26.沈纯、杨某、贾某、李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证明:2010年3月23日及2012年7月23日,贾某向“沈纯”账户转款6万元,向李勇转款20万元;2012年8月12日,杨某向李勇转款20万元。

2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款视频等证据证明王某1提交证据的情况。

28.接受证据清单、律师见证书复印件、录像光盘等证明:李勇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回迁房中区3号楼1单元1303室房屋出租给李某1,以租金归还欠款。

29.收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证明:2013年12月23日,李勇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杨某46万元作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回龙观村回迁新址)建筑面积122平方米的房屋购房款。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李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购房款46万元及利息。

30.卢某、李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卢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李勇账户汇款185.3万元。

31.李某某、李勇、卢某出入境记录证明:李某某、李勇、卢某出境的情况。

32.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复印件证明:2018年8月10日,李某2向侦查机关提交5张借条复印件,内容为李某某向李勇借款共计450万元。

3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明:2018年8月22日,李某2向侦查机关提交微信聊天截图52页、通话录音光盘1张,内容为李勇和李某某谈及诈骗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34.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员根据银行账户信息联系吴自力、万某、曹彦军、王某2等人的情况。

35.工作说明证明:查询卡号尾号为7828、161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情况。

36、谅解书证明:李勇的亲属在案发后替李勇偿还李某1人民币38993元,并取得李某1的谅解。

3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38.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情况。

40.同案犯李勇的供述:2009年6月,其在回龙观镇朱辛庄村认识了李某某,后和他发展为情人关系。2010年初,李某某让其谎称回龙观村开发商宋某1是其姨夫,由李某某去找他的老乡购买回龙观村的回迁房以骗取钱款,挣钱后再想办法还钱。事实上,其没有能力买到回迁房,也找不到关系,其知道这是骗人的,但其和李某某关系很好,很信任他。被骗的人员中,穆某等5人购买了5套回迁房,包括穆某、一个姓花的女子、穆某的妹妹和穆某的亲戚。李某1等3人购买了3套回迁房,包括李某1、李某1的弟弟、还有一个名字里面有“彭”字的人。此外,李某某的公司会计郑某、杨某也向其购房。第一次收钱时,李某某让其向他的老乡提出先支付购房款10%的首付款,李某某的老乡一起给其使用的“沈纯”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90万元。收钱后,李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取走了“沈纯”的银行卡。该银行卡是其前夫公司办理的,用于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2012年,李某某让其再找这些人要50%的房款。这些人在北京人家小区,向其转款约200万元,其出具了收条。此外,李某1给其转款76万元,其还给他6万元,其记不清李某1的弟弟和姓金的男子给其多少钱,只记得姓金的男子给过其10万元的现金作为定金。其还以出售回迁房的名义,骗取郑某6万元、杨某46万元。其为了让购房人相信,还带他们去回迁房的工地看房。上述钱款到账后,李某某就以开公司用钱的名义把银行卡取走,将钱款转移。2017年9月或10月,其让李某某出具了五张借条,共计450万元。另供述:2011年左右,李某某向他的朋友付某、卢某说其有关系,能买到回龙观的回迁房。后在李某某的安排下,在其跟李某某的住处与付某、卢某见了面。其表示自己有能力买到回迁房。他俩都说要120平米的,谈好的价格是每平米1万元。隔了三四个月,李某某跟其说付某、卢某要交钱买房子,并向其要收钱的卡号,其就把银行卡号通过短信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再给他俩转发。后其收到了200万元左右。这200万元被李某某用在澳门赌场上了,都输光了。其也跟李某某在澳门赌场,李某某就拿着其的银行卡去刷卡换的码子。交款后,主要是付某联系其,由李某某传话,其先开始都是让他等,拖着他,后来跟他说开发商出事了,跑到国外了。付某、卢某的房款没退还过。

2018年8月7日,李勇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

4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当时输钱被债主追债,跟李勇说用买房人的购房款来还账。李勇听了觉得其做生意能挣回来就把钱借给其还债了。李勇最开始收的购房款用在跟其做买卖上了,给其垫资用了。以买房骗钱的事情一开始是李勇提出来的,后来其赌博输大了,想继续用这个手段弄点钱,用来赌博翻本。其自己去澳门赌博,输了不少钱,还在外面欠账,回京后其跟李勇说自己没钱了,还得去澳门赌翻本,让李勇给其弄点钱。李勇就去找买房的人收购房尾款。之后其就带着李勇一起去澳门赌博。在赌场是李勇给其刷的pos机换的码子,后来其在赌场输钱了,欠下赌债也是李勇给其还上了。其知道李勇给其的赌资和替其还赌债的钱是李勇收来的购房款。购房的人问过其买回迁房的进展,其就编造各种理由说正在办,让他们等着。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法庭调取被害人李某1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的相关记录,拟证明在李某1报警后,其之所以没有逃跑,而是配合公安机关,正是因为其此前不知道李勇实施诈骗的诉讼请求,经查:李某某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拟证明的目的和内容,故对于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所提其系向李勇借款,没有与李勇实施共同诈骗行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均系李某某的老乡、朋友,在李某某的介绍下认识李勇,李某某向被害人谎称李勇是回龙观开发商的亲属,能够低价购买回迁房,积极居间介绍,并谎称自己和自己的朋友也在李勇处购房,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李某某的介绍和对李某某的信任委托李勇办理购房一事并交纳购房费用。后在被害人催问办事进度时,李某某以各种虚假理由进行推拖。虽李某某辩称最初是想用这笔钱去做生意,挣了钱后再偿还被害人,但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李某某并无实际经营行为,且在没有任何盈利的情况下多次赴澳门进行赌博,并将部分被害人支付的购房款挥霍殆尽,且在案证据证明巨额赃款被用于归还李某某个人欠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其实施的上述具体行为来看,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单附后),并与(2019)京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勇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晶

审 判 员  鲍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索登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