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贪污
案 号 (2020)京02刑初6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2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赵瑞涛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刘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刘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向刘某某、赵瑞涛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郭俐、检察官助理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牛童、被告人赵瑞涛及其辩护人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担任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鑫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二期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项目的腾退及拆迁工作。其与辛庄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石凤刚、石阳、于万(已判决)相勾结,利用石凤刚等人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指定提高补偿价格、隐瞒违建性质等手段,帮助石凤刚、石阳、于万等人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因案发未得逞。
被告人赵瑞涛于2018年9、10月间,在石凤刚、石阳、于万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受刘某某指使,删除中筑鑫盛公司电脑中证明石凤刚、刘某某等人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数据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赵瑞涛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搜查、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赵瑞涛帮助被告人刘某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被告人赵瑞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刘某某对贪污行为仅具有间接故意,动机仅为保证自身安全和项目进展,无任何参与分赃或获利的意图,主观恶性极小;刘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极小;刘某某能够积极悔过,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其家庭情况,希望法院对其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瑞涛辩称:其无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亦无客观行为,仅是如实转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其无罪。
赵瑞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所谓被删除的数据信息,不是中筑鑫盛公司合法占用、使用、保存的用于拆迁补偿款发放依据的数据信息,不属于犯罪证据;指控被告人赵瑞涛受刘某某指使,删除公司电脑中的拆迁补偿数据信息与事实不符;被删除的数据,仍然保存在公司的一个移动硬盘中,赵瑞涛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通过自己的电子邮箱将相关数据转发给公安人员;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赵瑞涛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瑞涛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担任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鑫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二期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腾退拆迁工作。其与辛庄村基层组织人员石凤刚、石阳、于万(已判决)相勾结,利用石凤刚等人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提高补偿价格、隐瞒违建性质等手段,帮助石凤刚、石阳、于万等人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因案发未得逞。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2年12月21日辛庄村新一届党总支委员会第1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2013年5月15日辛庄村新一届“两委会”第3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辛庄村第十届村委会成员职责分工》、长辛店镇组织部2013年1月15日印发的《关于辛庄村党总支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2013年3月21日辛庄村村委会公告第1号、中共长辛店镇委员会2015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辛庄村党总支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以及中共长辛店镇委员会党建办公室出具的《石凤刚个人情况说明》、基层干部信息采集表、辛庄村党总支出具的《工作分工证明》等证明:石凤刚自2013年起,担任辛庄村党总支书记、辛庄村委会主任、村集体企业负责人,负责辛庄村全面工作。石阳自2013年5月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村集体企业经理助理,负责全村经济管理和企业合同管理、租金收缴、公章管理,并于2015年起担任辛庄村党总支委员。于万自2016年起,作为村委会委员,负责环境、拆迁、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村域内综合治安巡视工作。
2.北京市重大办印发的2016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调整册证明:辛庄村棚改项目作为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丰台区2016年棚改项目计划调整表中。
3.丰台区确认棚改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会议纪要》、辛庄村棚户区改造主体招投标文件及授权的相关书证等证明:丰台区集体土地的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项目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确定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在征求区住建委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授权,实施协议由区住建委代表区政府按相关规定与实施主体签订。依据前述规定,长辛店镇政府作为招标主体,最终中标单位为中筑鑫盛公司。2017年1月11日,经丰台区政府授权中筑鑫盛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辛庄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建设工作,按照项目改造需求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控制改造成本。
4.中筑鑫盛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北京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置业公司)关于辛庄村棚改项目融资情况的书证,中筑鑫盛公司关于刘某某、赵瑞涛任职情况的说明,中筑置业公司副总经理刘红、财务总经理赵谡的证言证明:中筑鑫盛公司于2016年11月成立,刘某某为中筑鑫盛公司副总经理,赵瑞涛为中筑鑫盛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作为辛庄棚改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根据丰台区发改委的批复,项目总投资约86.27亿元,其中国开行牵头银团提供政策性贷款62亿元,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为担保,主要用于拆迁款发放,还款的资金来源为丰台区住建委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并列入丰台区财政预算。非宅腾退补偿款支付流程为北京鑫盛泰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泰公司)与被补偿人签署解除租赁暨补偿协议,村委会与被腾退人鑫盛泰公司签署腾退补偿协议,腾退补偿协议经审计审核后,由银行办理委托支付非宅腾退补偿款给鑫盛泰公司的手续,鑫盛泰公司按照过审后的解除暨补偿协议金额将补偿款支付给被补偿人。
5.2016年10月9日印发的《关于长辛店镇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指挥部机构设置方案》证明:针对辛庄村棚改工作,镇政府成立辛庄村指挥部,其中设立指导组和执行组。其中指导组由副镇长屈金亮担任组长,负责监督、落实棚改工作方针、政策等。执行组由石凤刚担任组长,成员由辛庄村“两委”及宅基地和人口认定工作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棚改工作机构、职责和实施方案,提供腾退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完成项目腾退启动入户摸底、认定等各项准备工作,配合指导组解决相关问题等。
6.《长辛店镇非宅腾退问题研讨会纪要》《长辛店镇棚改项目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明:2017年8月24日,长辛店镇召开非宅腾退问题研讨会,明确要求对棚改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给予补偿,根据区里相关部门提供的涉及辛庄村违建台账,各村非宅腾退认定小组要逐一核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2018年4月25日,长辛店镇召开了长辛店镇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会,会议决定严格执行《长辛店镇进一步规范非宅腾退工作的意见》和《辛庄村非宅腾退补偿实施方案》;违法建筑坚决不予认定补偿。
7.长辛店镇政府于2017年8月31日制定的《进一步规范非宅腾退工作意见》《北京市丰台区纪委纪律检查建议书》证明:镇政府要求对于非宅腾退工作,村委会成立非宅认定组,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副组长,并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镇政府对非宅腾退补偿提出工作要求,纪委跟踪监督,各村要高度重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8.《长辛店镇辛庄村棚改非住宅腾退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10月24日辛庄村第十届“两委”第47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2017年10月25日辛庄村第十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18年2月5日辛庄村第十届“两委”第57次全体会议《决议》、辛庄村委会于2017年7月12日出具的《入户通知》、辛庄村委会于2017年7月16日出具的《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上述两个通知张贴照片等证明:2017年,辛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长辛店镇辛庄村棚改非住宅腾退补偿实施方案》,规定非宅权属认定程序、腾退补偿程序及标准,村委会负责成立腾退工作组,组织开展入户清登工作,牵头梳理租赁合同,发布腾退公告,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的管理和用途由村“两委”集体决策。村委会对有较大出入的违建情况报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鑫盛泰公司作为村属企业,负责与被补偿人签订解除协议,支付补偿价款等。2017年10月25日,辛庄村成立非宅腾退安置补偿小组(非宅认定小组),组长是于冠珍、副组长是于万、张红岩,组员是王永胜、张春红、石阳、韩春林、冯超、孙爱华。
9.证人姚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中筑鑫盛公司的张某给其指定的评估单价相对房屋实际价格有高有低,比如刘德武房子的评估价格每平米400多元是合理的,因为石阳的一再要求,最后将屋架、成新都调高到了极限,评估出每平米700多元的价格。有些房屋张某给的单价特别低,按照房屋的实际条件根本做不出来这个数,后来只能将成新最低降到6成,附属物都删除,将屋架降到最低档,有些房屋结构确实不好的就将屋架降低到没有。公司也不想这么做,都是刘某某让这么干的,刘某某把权力都交给村里,自己当甩手掌柜,村里定了多少钱,张某就让评估出多少钱,公司如果不听村里话,刘某某就出面说让先按村里说的办,村里会把控风险。在评估刚开始时,刘某某让公司出一评估价格,把每户的评估单价控制在300元每平米,公司试着做了几户,发现根本做不了那么低,即使按照权限最低的标准也做不出来。其就问刘某某做这么低干什么,刘某某说做预算用,其当时不理解,预算一般都是往高了做。后来其听拆迁公司的人说,他们竟然用这个数去和拆迁户谈判。后来张某找其指定单价出评估时,其也多次找过刘某某,跟刘某某说不能这么干,不能全都听村里的,这么干这个工程就废了,早晚得出事。刘某某跟其说先这么干,回头他再去协调。其那会不想这么出评估单,经常拖着刘某某。后来刘某某就给其公司副总朱建立打电话,说其不配合他们工作,别人活都干完了就差其公司不弄。朱建立问其详细情况,其跟朱建立报告详细情况后,朱建立跟其说甲方那边的工作能配合就配合。后来刘某某把其和朱建立叫去开会,村里的于万和冯超当着刘某某的面骂其不听话,让朱建立把其换了,还威胁不给钱,让其公司活都白干。甲方中筑鑫盛公司聘用的其公司,负责给公司支付服务费,其公司要听甲方的,刘某某是甲方的负责人。刘某某是一种默许的态度,而且刘某某之前也是一直让公司按照村里说的做。如果刘某某不让张某去给公司指定单价,公司就会根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实测算,不会改动屋架的档位,不会增加或删减附属物。
另其详细计算并说明了涉及违规提高价格的14个地块(辛非II-01-028、辛非II-01-033、辛非II-02-016、辛非II-02-020、辛非II-03-006、辛非II-03-010、辛非II-03-011、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3-044、辛非II-04-002、辛非II-04-018、辛非II-04-022、辛非II-04-032)的指定价格与据实评估价之间的差额,税后差额共计5292万余元,所有的面积均是通过卫星遥感核对出来的,据实评估价是根据入户调查的底单,重新核算出来的,2018年的指定价格是根据张某指定的价格,其公司进行记录的。
10.证人路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7年7月初,镇里召开项目会,村里、甲方中筑鑫盛公司、专业公司在辛庄项目部开会,会上的主题就是关于辛庄村二期拆迁项目的工作一切听村里的。专业公司是甲方招标来的,只听甲方的意见。2017年7月一天,石阳告诉其有一户需要入调,让做好准备,当天去的是夏爽名下的一处非宅,夏爽的仓库有几个房子打不开门,当时只能登记外观有几个门、几个窗户,内部装修只能空着不写。2018年8月左右,因要开始签约,夏爽这块地开始频繁修改数据,开始时张某让按照据实评估的数据出一个价格,因为有些仓库进不去门,其公司就没算,按照其他几项算了一个数据交给张某。后来张某又来过几次,让公司改夏爽这户的评估数据,于万也来找过其。在不计算营业损失的情况下,纯计算房屋重置的价格一直涨到6000多万,一开始是先从测绘入手,增加面积,让其按照测绘图算,最后一次是直接给了6000多万的数字,然后又给其一张新的测绘图,让其按新图做出评估价格为6000万的评估报告。因为修改次数太多,其觉得这是违法的,并告诉了张某、石阳、于万这个数字公司做不了。8月10日,石阳打电话骂其,告诉其不想干就滚蛋。第二天石阳通知其开会,刘某某也通知公司领导查经理开会。于万发言的意思就是必须配合,刘某某有时候帮帮腔,也都是要求配合村里,当时其始终坚持据实评估。其不知道刘某某、赵瑞涛为什么强调一切听村里的,感觉很奇怪,是他们在放纵辛庄村胡来。张某让其改数字的事情刘某某、赵瑞涛知情。其手中有张某让测绘公司给的夏爽那块地的两种结果不同的测绘图,还有其拒绝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于万让其改过数据的二期非宅的名单。
11.证人张某(中筑鑫盛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中筑鑫盛公司的总负责人是刘某某,工程部负责人是赵瑞涛,还有吴兴文负责财务。其的直接领导是赵瑞涛,工作职责是按照流程统计专业公司报送过来的数据并核实数据是否有出入等。其按照刘某某和赵瑞涛的指示要求专业公司那边多次修改评估数据。村里的石阳、于万和刘某某单独谈过,最后应该是刘某某和赵瑞涛都妥协了,刘某某和赵瑞涛都指示其按于万提出来的面积修改评估报告。其主要工作就是配合于万联系专业公司那边全力配合。其印象比较深的是刘德武这户,其按照于万提出的价格给评估公司姚某报过去,姚某说这个数字调的太高了,没办法修改,其当时把情况给刘某某和赵瑞涛都汇报了,刘某某、赵瑞涛指示其通知于万,最后还是按于万所说的面积修改了报告。于万指定评估价格,其就把于万指定的数字报给评估公司,有什么问题其再汇报给刘某某或赵瑞涛。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辛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腾退信息汇总表》,就是统计辛庄村所有非宅面积变化情况和评估价变化情况。这个表统计了2018年、2019年所有非宅的土地编号、被补偿人姓名、2018年和2019年的认定面积及面积增减原因、2018年和2019年非宅的评估价及评估价增减原因及2018年和2019年的签约情况,所涉及的数据是从拆迁、评估、测绘专业公司得到的。其提供的这个表涉及辛庄村的所有非宅,2018年一共275户,2019年一共285户。提供的表中评估价格增减原因中标出“被指定价格的”就是前期辛庄村于万指定过的价格。
于万当时让刘某某、赵瑞涛给其弄了一间单独的办公室,方便找其修改评估价格,于万找其一般都是给其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地块号和修改后的评估单价或是评估总价,其再拿着这张纸找到评估公司修改数据。有时于万过来找其就直接说某块地要修改成什么价格,其就将于万说的地块号记在了笔记本上,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供过笔记本的复印件,其对涉案地块划了红色对勾进行标注,于万找其修改了辛非II-03-010、辛非II-03-044、辛非II-03-011、辛非II-04-032、辛非II-01-028、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4-002地块的评估价。
12.证人满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开始签约工作,在这之前,刘某某让张某给其一个单子,让其按照单子上的价格跟拆迁户谈签约。后来张某给其发了电子版,其把这个表分别给了四个小组的负责人让他们去谈。那个表上只写了认定面积和补偿总价,其他的什么都没有,拆迁户问面积怎么算的、价格怎么定的,其公司的人都回答不上来,而且上面给的补偿均价每平米只有二三百块钱,这个价格给的太低了,拆迁户一看这个表,没有一个签约的。其跟刘某某说这个拆迁补偿价太低了,拆迁户都不同意,刘某某说没事,就按这个价谈。到了8月10日左右,开始陆续有人来签约了,那几天里,张某时不时会来公司内勤的屋里拿来几户评估报告和测绘图,和内勤说可以出协议了,人马上就过来签约,有时候于万来告诉。一般张某送来评估单和测绘图后,拆迁户都是当天或者第二天就会来签约,拆迁户来了也不多说话,签了字就走。按照正常的签约流程,评估公司和测绘公司都要给评估报告和测绘图,还要给补偿细则等政策方面的文件,其公司人员拿着这些去和拆迁户解释。如果拆迁户不同意,其公司人员再和拆迁户、村里、测绘、评估等公司沟通,最终拆迁户同意补偿价格后再签协议。
13.证人任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与拆迁户谈判时,中筑鑫盛公司不提供评估初始单,补偿价格都是被指定的。土地性质及地上物是否是违建这些信息中筑鑫盛公司应该都掌握,如果有违章建筑应该都是由刘某某、赵瑞涛告知专业公司。
14.赵瑞涛的证言证明:辛庄拆迁项目有问题。2017年5月,公司发现辛庄村新增建筑面积相比于2017年初大很多。2017年底,其公司提出因为新增面积太多,面积、金额都超过了方案,腾退没办法实施,后来开会时石阳说方案有问题,面积做少了,让把方案中的面积增大,因为这事,跟辛庄村闹的关系挺僵,石阳还因为这个事跟公司人员拍过好几次桌子。其主要跟于万对接非宅的事情,辛庄二期棚改宅基地认定是石凤刚、石阳说了算,非宅认定是石阳、于万说了算。当时长辛店镇提供了一份违法建筑名单,公司和辛庄村各一份,后来镇里又下发了第二批、第三批违建名单,这两批里面的违建都找出来了。认定会召开前,其公司和村里共同梳理违建名单,让村里指认,但辛庄村的石阳、于万说,不能按照这个名单认定,他们说有些名单里的地块已经拆除,有些地块不用指认了,所以也没有指认几块。
实际上入户调查测绘后,评估公司给出了据实的评估价格,但是村里不满意,主要是石阳和于万不满意,他们指定了评估价格,然后其和刘某某再让张某抄了数字报给评估公司,让评估公司按照石阳、于万给出的价格去做评估。因为评估公司是其公司招标找的,费用是其公司结算,所以其公司人员说话比较管用。有一回石阳开会时,因为让评估公司改价,评估公司改不了,责骂了评估公司的人。第二天姚某还跟其抱怨说村里指定的价格有些高的调不上去了还让往上调,低的压不下去了还让往下压,他们没法做。村里存在自行拆除的情况,在2018年初,其发现村内有一部分非宅自行拆除了,后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卫星地图找出了大概20户左右,其中有刘硕、夏爽的一部分房屋,其觉得应该是违建,怕被卫星拍上就提前拆了。统计出来后,其和刘某某将这种情况通过PPT的方式向石阳做了汇报,后来石阳说,既然房子存在过,又没证据证明是违建,就给钱。
15.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审计,涉案辛非II-01-028、辛非II-01-033、辛非II-02-016、辛非II-02-020、辛非II-03-006、辛非II-03-010、辛非II-03-011、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3-044、辛非II-04-002、辛非II-04-018、辛非II-04-022、辛非II-04-032地块拆迁涉及构筑物及附属物的2018年预评估价格和2018年指定价的差额税前合计63766939.14元,税后52926559.48元。
16.本院(2020)京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另案处理的石凤刚、石阳、于万等人通过违规提高补偿价格、抢建抢拆、隐瞒违建性质等手段在涉案辛非II-01-028、辛非II-01-033、辛非II-02-016、辛非II-02-020、辛非II-03-006、辛非II-03-010、辛非II-03-011、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3-044、辛非II-04-002、辛非II-04-018、辛非II-04-022、辛非II-04-032、辛非I-02-009、辛非II-04-038地块上实施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共同证明:石凤刚、石阳、于万等人在上述16个地块上实施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行为构成贪污罪及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其中在辛非I-02-009、辛非II-04-038地块上通过隐瞒违建性质等手段分别意图骗取1.4亿余元和590万余元。
1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做过一个预签约,预签约前,按照村里于万的要求做了一个评估报告,价格是每平米300元,于万之所以让评估公司做这份评估报告是为了用这个评估单在和承租户谈拆迁时压低价格。其跟两家评估公司说了于万的要求,评估公司说这份评估报告没法做,因为这个价格不符合实际情况,后来于万又找过这两家评估公司,最后两家评估公司按照于万的要求做了这份价格是每平米300元的评估报告。按照正常价格做的评估报告应该是均价在每平米500元至600元左右。村里总控价格,其公司只看均价会不会超总投资,不太注意每户的具体拆迁价格,只要不超总投资额就行。于万是在拆迁项目部内负责和村内土地承租人谈价格。其当时想着以后还得和村里合作,要维护好关系。就算是测绘之后拆除的建筑,要是在违建台账上就会认定为违建,不会给拆迁补偿的。刘德武在辛庄村一共有两块地,一块在保安学校附近,具体地址应该是南营甲1号,另一块在南坡的那块地。2018年8月的一天,石阳跟其说刘德武的这两块地,评估价要提高到每平米1750元。然后其就安排赵瑞涛和张某去找评估公司的人说这事,应该是找的评估公司的负责人姚某,之后张某反馈说南营甲1号的价格差不多,但是也不能那么高;南坡368号那块地的价格太高了做不了。
(二)被告人赵瑞涛于2018年9、10月间,在石凤刚、石阳、于万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受刘某某指使,安排删除中筑鑫盛公司保存的能够证明石凤刚、刘某某等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关键数据信息。
被告人赵瑞涛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初,在石凤刚、石阳等人被抓后的没几天,赵瑞涛去其办公室,跟办公室几个人说,把辛庄村二期棚改项目专业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删除,还说石凤刚他们被抓了,别被牵连了。后来刘某某来办公室也说过,让公司几个员工将辛庄村棚改项目的相关数据全部删除,具体删除的除了拆迁、测绘、评估等专业公司提供的数据,还有其根据专业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几个时间节点,通过谷歌地图算的各个时间节点、各个非宅地块房屋增加、减少情况。这些数据包含着石阳、于万等人指定价格、抢建抢拆、提前入户评估、违建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有问题的数据。于万指定价格是指于万向其和评估公司指定某些非宅土地的评估价,这些指定后的价格其都存在电脑里。其电脑里存了一份指定前的价格,在其电脑里的辛庄二期文件夹中非宅预分相关数据17-18年度中284户--非宅统计文件中,将表格全选,后点击鼠标右键,再选择取消隐藏,在AL列的评估补偿额就是据实评估价,是于万指定价格前的价格。因为这些数据已经作废了,于万指定了价格,就按指定的价格走了,其就将这些数据隐藏了。其删除数据,是为了不提供给公安机关,是怕石凤刚等人被抓,公司的人被牵连。如果这些数据不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司的人就可以说不掌握这些违法数据,可能就不会被牵连。另其还偷偷备份了一份数据,备份在了其公司的一块硬盘里,当时公安机关来公司取证时,提供给了公安机关。
2.证人温某(中筑鑫盛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大概2018年9、10月份,肯定是石凤刚、石阳被抓后的一段时间,刘某某、赵瑞涛都来其办公室说过,要求删除电脑中专业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其就按照二人的要求,进行了删除。就是专业公司提供的爬杆图、测绘图等。当时确实也没多想,领导让其删除,其就删除了。其跟张某和麦某在一个办公室,当时刘某某、赵瑞涛来办公室说的这个事,几个员工就都进行删除。
3.证人麦某(中筑鑫盛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其是2018年7月参加工作的,应该是参加工作后不长的时间,其领导刘某某、赵瑞涛来其办公室,让其删除电脑里专业公司提供的关于辛庄二期棚改项目的数据,其就把电脑里的相关东西进行了删除。其是这个项目的内勤,当时电脑里存储了一些专业公司提供的爬杆图等,其全部删除了。
4.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司的测绘、评估数据都在张某的电脑里保存,但2018年底前其让赵瑞涛和张某把测绘、评估数据删除了。当时跟张某和赵瑞涛说这些数据都来自专业公司,测绘评估过程中的数据和评估照片就不保存了,如果有人调取就去专业公司调取。原因就是担心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数据和专业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数据不一致,怕说不清楚这事。删除的数据包括据实数据和非据实数据,还有测绘公司拍摄的每块地及地上物入户调查时的照片。
5.被告人赵瑞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8年,石凤刚被抓之后,刘某某告诉其和张某让将电脑中所有的原始拆迁数据全部删除了,数据上有公司的章,而且与张某统一口径说如果有人问起就说数据都是专业公司那边出的,跟公司没有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撇清公司在石阳和于万数据造假这方面的责任。在非宅评估时,其听从刘某某的指示把石阳、于万定好的拆迁价格告诉评估公司的负责人,让他们尽量按照石阳、于万说的数字修改相关的评估数据。
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经查看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民警赵伟(电子邮箱138XXXXXXXX@139.com),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月2日与赵瑞涛(电子邮箱z123china@139.com)往来邮件共23封。该23封邮件均与张某提供的硬盘中非宅《284户--非宅统计》等数据内容无关。
7.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赵瑞涛妻子赵瑞芳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供了向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民警赵伟提供的辛庄村棚改项目的相关数据文件。数据文件内容均与张某提供的《284户--非宅统计》等数据内容无关。
另有本案其它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刘某某、赵瑞涛被立案侦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及接受证据材料的情况。
3.刘某某、赵瑞涛的户籍材料证明二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并予以确认。
关于刘某某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某身为辛庄村二期棚改项目承接公司的负责人,本应恪尽职守,推动腾退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为避免国家腾退拆迁款被骗取、占用尽到审慎义务,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石凤刚、石阳、于万等人相勾结,明知通过擅自提高补偿价格、隐瞒违建性质等手段骗取国家腾退拆迁款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在贪污犯罪中显系直接故意,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小,故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关于赵瑞涛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张某、温某、麦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赵瑞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在石凤刚、石阳、于万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某、赵瑞涛作为辛庄村二期棚改项目承接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避免被牵连、被追究责任,指使手下工作人员将从专业公司处汇总并保存的能够证明石凤刚、石阳、于万、刘某某等人采取违规提高补偿价格等手段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的关键证据予以删除,严重干扰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故赵瑞涛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瑞涛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刘某某犯贪污罪、赵瑞涛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刘某某建议的量刑适当,刘某某对此没有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院根据刘某某、赵瑞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赵瑞涛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十万元充抵刘某某的罚金,在案扣押的电脑硬盘一个予以没收存档,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炎冰
审 判 员 漆爱君
审 判 员 陈光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