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627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与黄安勇(另案处理)系表兄弟关系,自2019年8月二人共同租住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2020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黄安勇使用昵称为“.”,账号为jy666j1d的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内发布销售运动鞋的虚假广告。后被害人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得知该信息后,通过微信与该微信号联系欲购买运动鞋。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14日,黄安勇先后以预付定金、交纳尾款等为由骗得丁某多次向该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10620元,吴某与黄安勇将赃款俵分挥霍。后丁某微信被拉黑后发觉被骗,于2020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将吴某及黄安勇抓获归案,现二人家属已赔偿丁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案件视频采集标注登记表,视听资料及证据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同案犯黄安勇的不起诉决定书,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同案犯黄安勇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万余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之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