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4刑初258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辩护人张守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马某某,后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认识天津泰达集团的人员能够直接从泰达集团提出生产医用口罩用的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29.4万元。
被告人严某2020年3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于2020年3月5日至3月8日期间,在北京市××,虚构自己与天津泰达有关系,在部队有关系,能够通过部队的人从泰达直接拿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56万元,后因未按时发货,经被害人陈某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陈某某38万元,实际非法所得18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中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葛某某,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3月1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虚构自己认识军队的人,能够通过部队的关系直接从天津泰达的工厂里面提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葛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25万元,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镇京沪高速王庆坨服务区内,收到被害人葛某某给其转账的熔喷布货款25万元。后因未按时发货,经被害人葛某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葛某某6万元,实际非法所得119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于2020年3月18日至3月30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等地,虚构自己有亲戚在天津泰达当高管能够拿到熔喷布、在部队有亲戚能够在部队直接提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41.6万元,后因未按时交货,经被害人李某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34.1万元,实际非法获利7.5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下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常某某,后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初期间,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常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45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底通过被害人马某某认识了被害人魏某某,后于2020年4月初,在北京市朝阳区中标万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地,虚构有亲戚在军队管理物资能够从军队的口罩厂弄出熔喷布以及可以联系到山东龙口的厂子提供熔喷布货源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魏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07.4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4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徐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采取向被害人徐某某发送虚假的中石化熔喷布视频等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32万元。
被告人严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严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发表了被告人严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马某,后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认识天津泰达集团的人员,能够直接从泰达集团购买生产医用口罩用的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29.4万元。
被告人严某2020年3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后于2020年3月5日至3月8日期间,在北京市××,虚构自己与天津泰达有关系,在部队有关系,能够通过部队的人从泰达直接拿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购买熔喷布货款56万元,后因未按时发货,经被害人陈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陈某38万元,实际骗得18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中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葛某,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3月1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虚构自己认识部队的人,能够通过部队的关系直接从天津泰达的工厂里面购买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葛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25万元。其中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镇京沪高速王庆坨服务区内,收到被害人葛某给其转账的熔喷布货款25万元。后因未按时发货,经被害人葛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葛某6万元,实际骗得119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被害人李某,后于2020年3月18日至3月30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等地,虚构自己有亲戚在天津泰达当高管能够买到熔喷布、在部队有亲戚能够在部队直接提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购买熔喷布货款41.6万元,后因未按时交货,经被害人李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李某34.1万元,实际骗得7.5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下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常某,后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初期间,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常某购买熔喷布货款45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底通过被害人马某认识了被害人魏某,后于2020年4月初,在北京市朝阳区中标万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地,虚构有亲戚在部队管理物资能够从部队的口罩厂弄出熔喷布以及可以联系到山东龙口的厂子提供熔喷布货源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魏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07.4万元,已退还10万元,实际骗得97.4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4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采取向被害人徐某发送虚假的中石化熔喷布视频等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32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所骗赃款大部分已被严某用于赌博挥霍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严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33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严某退赔548.3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马某129.4万元、陈某18万元、葛某119万元、李某7.5万元、常某45万元、魏某97.4万元、徐某132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李克红
人民陪审员 梁建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