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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9刑初387号熊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387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熊某与案外人李某登记结婚。2019年2月份,熊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段某相识,在与段某交往中其隐瞒已结婚生子及背负大量赌债、债务的事实,并谎称其在江苏省盐城市一金融贷款公司工作,以婚恋为手段骗得段某信任。2019年3月3日至9月27日间,熊某编造被债主逼债、给法官送礼、卖房清贷等理由,多次向段某索要钱款,段某在向其支付个人存款后又办理多张信用卡透支钱款及在多家网贷平台借贷,共计给付熊某人民币60万元左右(以下币种相同),后熊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4月29日至10月2日间,熊某陆续偿还段某18万余元,后熊某不再与段某联系。截至案发熊某尚有40万元左右未归还段某。被告人熊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段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段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案件详情、账目明细表、谅解书、收条、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盐城市存量房自行交易合同,随案移送清单、数据光盘,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房某、黄某、戴某、耿某、李某证言,被告人熊某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在相应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熊某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熊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崔军委

人民陪审员  赵怀东

人民陪审员  田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龙

书记员姚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