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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1刑初427号刘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42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探探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网友结识被害人董铮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刘某某先后编造母亲生病、母亲去世、购买手机等事实向董铮索要钱财,董铮先后在韩国及天津市西青区××镇××号其家中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30347.14元,案发后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董铮通过探探聊天软件认识并添加微信好友,刘某某冒充女性身份并化名“关泽睿”与董铮确定恋爱关系,后先后编造母亲生病、母亲去世、购买手机等事实向董铮索要钱财,董铮先后在韩国及天津市西青区××镇××号家中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30347.14元,案发后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董铮陈述、证人郭某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银行账号信息及流水、谅解书、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刘某某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在被告人刘某某足额缴纳罚金后发还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玉江

人民陪审员  周俊霞

人民陪审员  王瑞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迎辉

书记员张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