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681刑初15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3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9)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谎称自己系中介,通过雇佣虚假看房人到售楼处看房的方式,先后二十余次从诸暨市五泄和庄花溪里、海伦堡骗取燃油费,其中从花溪里骗取7700余元,从海伦堡骗取28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非法所得10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王某、曹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方某、万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情,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华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