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2刑初90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5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王某某,后假借恋爱为由,以路费、医药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5,353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6,3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五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答辩情况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明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立